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營利事業暫繳稅款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時點、項目及金額之規定
甲公司及乙公司會計年度採曆年制,104年度應納暫繳稅額均為10,000元,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為20,000元。惟暫繳稅額因故未於規定期限完成繳納,分別於104年12月28日及105年3月16日補繳,其暫繳稅額應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日期、金額及結算申報書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應填報如下:
(1)甲公司:104年12月28日繳納暫繳稅額,該暫繳稅額10,000元應於104年12月31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並填報於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第14頁)第08欄(暫繳稅額)。
(2)乙公司:105年3月16日繳納,該暫繳稅額10,000元應於105年3月16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因未於當年度決算日前繳納,不得填報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暫繳稅額),應填報於105年度(即實際繳納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本年度補繳以前年度暫繳稅額並用以抵繳各該年度結算應納稅額之稅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以暫繳稅款及扣繳稅款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第1項第1款、第2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5規定,應於年度決算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未於當年度決算日前繳納者,於其後實際之繳納日始可將用以抵繳各該年度結算應納稅額之稅額計入可扣抵稅額帳戶。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相關稅法條文
所得稅法第67條 所得稅法第6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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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69條 下列各種情形,不適用前二條之規定: 一、(刪除)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第九十八條之一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 三、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四、依本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五、(刪除) 六、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所得稅法第100條 納稅義務人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申報之未分配盈餘,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稅或退稅者,準用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稅捐稽徵法第48-1條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本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前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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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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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營利事業受景氣影響可採用試算暫繳申報!
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申報自9月1日起至10月1日止,截至9月17日止採用試算申報者較前一年度有明顯增加趨勢,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可選擇採用一般申報或試算暫繳申報,若營利事業今年獲利受景氣影響,上半年營收獲利不如上年度者,可考慮選擇採用試算暫繳申報。
營利事業暫繳一般申報係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款,而試算暫繳申報係適用於公司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暫繳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17%稅率,計算暫繳稅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符合上述條件之營利事業在辦理暫繳申報前,可先行計算前述二種申報方式之稅額,選擇用較有利之方式辦理申報。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應辦理暫繳的營利事業如何辦理暫繳申報 應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應於申報期間內,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向登記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若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前項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前項規定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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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繳試算申報境外所得已繳納稅額如何扣抵? 104年度營利事業暫繳申報將於9月1日開始至9月30日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按上(103)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1/2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者,於自行向公庫繳納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其他屬應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可於申報期間內利用暫繳申報軟體(請至網址tax.nat.gov.tw下載),辦理網路申報。 一、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試算當年度前6個月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暫繳稅額,所試算之所得額屬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暫繳稅額中扣抵。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暫繳申報即將開始,採試算方式申報者,如有上開國外及大陸所得稅得自暫繳稅額中扣抵,請記得於9月30日前完成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繳稅款的繳稅方式有5種:
一、現金或票據繳稅:納稅義務人可透過至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http://tax.nat.gov.tw)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自行列印附條碼繳款書,以現金或未逾限繳日的即期票據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
二、便利商店繳稅:持列印附條碼繳款書(稅款2萬元以下)至統一、來來(OK)、全家、萊爾富等24小時營業的便利商店繳納。
三、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持金融卡至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誌的自動櫃員機。
四、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轉帳繳稅:持晶片金融卡,裝妥讀卡機,登入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依序點選、輸入資料。
五、活期存款帳戶轉帳繳稅:免出門且不必配合銀行上班時間,只要利用營利事業於金融或郵政機構開立的活期存款帳 戶,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以工商憑證IC卡登錄,採即時轉帳繳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為104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應如期繳納暫繳申報稅款,且繳注意稅成功後,請妥善收存交易明細單作為憑證;逾繳納期間未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者,將自本年10月1日起至實際繳納之日止,按暫繳稅額依104年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37%),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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