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定假日出勤雇主出勤薪資實務案例及法規- 110年春節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規定及說明 -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110年春節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規定及說明
民間企業如欲調整為7天春節連假,可依照「8週彈性工時」規定,於完備「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程序後,將2月20日休息日與2月10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調整後的2月10日已成為休息日,雇主屆時如再有需要勞工於該日出勤,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民間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今年農曆初二、初三適逢休息日與例假,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擇日補假。又勞雇雙方如約定於2月15日及16日(農曆初四、初五)補假,以形成6天春節連假,因補假當天性質為國定假日,因此,雇主如使勞工於2月15日及16日出勤者,應加倍發給工資;如於2月13日出勤者,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部就春節期間加班之工資說明:
在勞雇雙方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補假日經協商約定為2月15日及16日,並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運用「8週彈性工時」形成7天春節連假之前提下,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2月10日(星期三)及2月13日(星期六):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試算: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
二、2月11日至12日(星期四至星期五)及15日至16日(星期一至星期二):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三、2月14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農曆除夕、春節(農曆初一至初三)這4天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如適逢勞工休息日及例假者,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雇主如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者,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出勤工資;勞資雙方如協商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該協商調移內容應明確且須經勞工同意。經過調移後的國定假日當日,即成為正常工作日,該日出勤,不必加給工資。
中秋節連假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
中秋節連假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如勞雇雙方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惟109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之日曆表所列中秋連續假期,係以「一日換一日」之換班(假)概念調整出勤,以形成連假;以中秋連假4天而言,係將9月26日之非上班日與10月2日之上班日對調。並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運用「8週彈性工時」形成4天端午節連假。
勞動部舉例說明,勞雇雙方若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並假設勞工月薪為新臺幣36,000元(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10月1日(星期四):
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二、10月2日及3日(星期五、六):
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試算:150元×2小時×4/3+150元×6小時×5/3=1,900元
三、10月4日(星期日):
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事業單位如欲比照本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端午連假,可依照「8週彈性工時」規定,有工會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程序後實施。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前開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端午節4天連假各日出勤工資給付皆不同
109年端午節連假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如勞雇雙方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並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運用「8週彈性工時」形成4天端午節連假。
假設月薪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各日出勤工資給付如下:
一、6月25日(星期四):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 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二、6月26日及27日(星期五、六):因109年6月20日的休息日與6月26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後,6月26日已成為休息日,雇主屆時如再有需要勞工於該日出勤,則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6月26日及27日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算。 試算: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
三、6月28日(星期日):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事業單位如欲比照本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端午連假,可依照「8週彈性工時」規定,有工會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程序後實施。
清明連假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規定
今年清明節為4月4日(星期六),兒童節於4月3日(星期五)放假,事業單位清明節4月4日(星期六)因適逢休息日,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擇日補假,又勞雇雙方如約定於4月2日補假,補假當天性質為國定假日。因此,勞工如於4月2日清明節補假日出勤者,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至於4月4日出勤者,雇主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部舉例說明,勞雇雙方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清明節補假日經協商約定為4月2日,假設月薪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於4月2日至5日連假期間,各日得否出勤及其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4月2日清明節補假日(星期四)及4月3日兒童節(星期五):
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二、4月4日(星期六):
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試算:150元×2小時×4/3+150元×6小時×5/3=1,900元
三、4月5日(星期日):
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者,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出勤工資,如適逢勞工休息日或例假者,則 勞資雙方應協商另擇其他工作日補休1日,補休日則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形成連假彈性放假應知
勞雇雙方如已約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將原工作日(109年1月23日)與休息日(109年2月15日)對調者,109年2月15日當日已為約定補行上班之正常工作日,1月23日則為休息日,勞工應依循事業單位作息出勤。
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通常以「一日換一日」之換班(假)概念調整出勤,以形成連假,例如109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將2月15日之休息日與1月23日之上班日對調。調整後,2月15日當日即為正常工作日,勞工當日出勤即為正常工作日出勤 ,無須加給休息日出勤工資。 又例如108年國慶連假4日為例,事業單位為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實施彈性工時將10月5日之休息日與10月11日之上班日對調,以形成連假;則該事業單位之部分工時勞工亦得比照適用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事業單位,其部分工時勞工亦得比照適用。 至於事業單位對於1月24日以後新到職的勞工,如針對2月15日該日是否為補行上班日另有約定者,得從其約定辦理。
以下 國定假日出勤雇主出勤薪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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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國定假日遇例假或休息日是否仍須補假?
依勞動部103年5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0894號令釋,自104年1月1日起,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應放假之日(俗稱國定假日,但不包括選舉罷免投票日),如適逢勞工例假及因法定正常工時縮減致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期係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議定。所以,106年1月1日起,國定假日凡遇到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仍應依前開令釋給予勞工補休。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30-1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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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基準法第80條
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基準法第84-1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國定假日出勤雇主出勤薪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雇主可否將國定假日、休息日調移
國定假日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要放假。雇主如果確實有需要調整,非由雇主單方面變更,可經勞資協商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但要經勞工同意。
休息日亦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如有需要調整,非由雇主單方面變更,須經勞工同意。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休息日是以休息為原則,出勤為例外。至於例假,旨為合理中斷勞工連續多日工作,以避免勞工過度勞動,爰例假之安排,仍應符合「每7日應有1日例假,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之原則。業者如有因人力調度所生之困難,仍應優先以增僱人力方式因應。
國定假日雇主應知放假給薪補休規定違者罰款2萬
國定假日,係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為應放假日,且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應給予勞工放假1日且照給工資(即除給當日工資外,再加給一日工資,抑或擇日補休)。
雇主若因業務需求要求勞工當日出勤,工資依法應加倍發給;此外,若上開應放假日適逢勞雇雙方約定之休息日或例假日,雇主應再給勞工補休,但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出勤勞工,僅能申請補休。服務業或相關輪班制工作者,勞資雙方亦可採取事前協商將「勞動節」調移至其他工作日休假,則該日(5月1日)即形成一般出勤工作日,亦為可行,建議事業單位應事先公布協商調整後之休假,並於排班表上註記休假日或國定假日,避免爭議。
雇主如有聘僱部分工時勞工(如:工讀生、PT人員),5月1日當日原本排定有出勤之義務者,事業單位應給予放假1日,並依約定時薪及當日工時照給工資;另外,事業單位對於按時計薪的勞工,所給付之時薪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如時薪制勞工於上開應放假日出勤,則雇主應針對勞工出勤時數加倍給薪,當日出勤工資應以時薪乘再乘以工作時數(8小時以內)核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應先行與勞工協商相關排班、休假調整事宜,並制定書面排班表與勞工確認,此外,休假出勤工資也應依法記錄於員工薪資清冊中,如有違反上述規定,依法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 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事業單位不可不慎。
國定假日出勤雇主出勤薪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一例一休春節年假期間開店商家加班費用怎麼算?又要如何巧妙排班避開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免支付加班費
一例一休已上路,針對過年期間的加班費該怎麼算?讓不少開店商家老闆和員工傷透腦筋。過年期間初一或初二的加班費計算,要視加班當天是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而定。如果勞工是在國定假日加班,雇主依規定國定假日須給加倍工資,且加班未滿8小時也應給1日薪資。
如果勞工跟雇主原本已約定或排定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過年期間1月28日(初一、週六)當天老闆要求勞工來店加班,雇主須依照休息日規定給付加班費;1月29日(初二、週日),除非是勞動基準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極特殊狀況,否則不得出來加班,如果當日來店加班雇主就須依例假規定給付加班費,且還要補1天假,補休日期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可事先跟員工協商議定且書面約定好後再公布月排班表,排班安排原則以確定強制性規定放假的例假日為第一優先安排標注,再來確定標注可有彈性放假的休息日,最後標注國定休假日;國定休假日業者可事先跟勞工協商議定且書面約定好,將國定假日挪移放假,如年初一和初二屬國定假日,可先挪移到過年前就放掉,年初一或初二當天老闆要求勞工出勤時,就不需要考量支付加倍加班費這問題;另業者若要挪移國定假日,應依勞動部函釋規定,須在勞工排班表上將「確明標定」挪移的當天為國定假日,譬如說1月28日(初一、週六)要跟1月25日互換,就要在1月25日上標注當天是休初一國定假日;這樣1月28日(初一、週六)當天,就可避免休息日、國定假日須支付加班費的問題。
雇主於勞工下班後利用通訊軟體交辦工作應納入工作時間計算
參考據勞動部 103 年 10 月 20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30132207 號函釋,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即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工作時間。
雇主如有於工作時間以外,以通訊軟體、電話等要求勞工工作,仍應認屬工作時間,並受勞動基準法有關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例休假規定之規範。
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5 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勞工若於工作場域外應雇主要求提供勞務,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的起迄時間,輔以對話、通訊紀錄或完成文件交付紀錄等佐證,送交雇主補登載工作時數,雇主應依法補登工時並給付工資 ( 含延時工資或休假日出勤工資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 42 條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勞動部函釋,雇主於勞工下班後利用通訊軟體交辦工作應納入工作時間計算。
國定假日出勤雇主出勤薪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國定紀念節日休假日當日是否一定要放假?
事業單位若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規定安排工作時間,且未將紀念節國定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 條所列之國定紀念節休假日均應休假。
然若前開國定休假日已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後,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則該紀念節國定休假日已成工作日,當日雇主自可要求勞工出勤,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惟事業單位另有優於法令之規定者,可從其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所列之國定紀念節休假日當日是否放假,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0 年 3 月 23 日台 90 勞動 2 字第 00382 號函釋,對於勞動節是否放假之解釋,應視當日是否仍為假日或已成工作日而定。
國定假日出勤雇主出勤薪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休息日如適逢勞動基準法 第 37 條規定應放假之日,翌日是否應補假?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應放假日,適逢該法第 36 條規定之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並自 104 年 1 月 1 日生效。
為使全國國定假日齊一並配合法定正常工作時數縮減為 1 週 40 小時,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配套修正,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國定假日調整為下列 12 日,惟勞雇雙方亦可依行業特性或實際需要,協商調整休假日期。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
1.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2. 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3. 國慶日:十月十日。
4. 五月一日勞動節。
5. 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6. 兒童節:四月四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
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7. 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8. 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9. 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10. 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國定應放假日,適逢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例假日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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