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ug 02 Fri 2024 13:25
-
稅捐機關課徵或免課徵營業稅會視店家營業狀況依規定予以核定徵免營業稅-開店創業加盟知識庫
- Aug 01 Thu 2024 13:24
-
創業加盟開店應知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一般餐廳店家播放電視廣播等將不用獲得授權即可使用-開店創業加盟知識庫
- Jul 31 Wed 2024 13:24
-
餐飲業與食品業開店創業最基本必要的商業保險實務知識-開店創業加盟知識庫
餐飲業與食品業開店創業最基本必要的商業保險實務知識-開店創業加盟知識庫


據產險業統計台灣商店高達八成沒有投保財產保險,然開店創業大多數是小本經營,如不幸遇到意外事件,往往就會讓資金有限的開店商家一切努力將化為泡沫血本無歸、甚至從此背負龐大的債務,因此開店商家應在店面營收上軌道後,最好應視營收和所投資金額考慮運用保險來分散可能的意外風險。
餐飲業最容易發生火災意外和客人意外,地板溼滑導致顧客滑倒受傷、或者熱湯燙傷客人,只要在保單載明的處所內執行公務,都是在公共意外險承保範圍(因「營業場所不安全」或「業務執行疏失」而造成第三人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內,因此對餐飲業業者來說,「商業火險」及「公共意外責任險」是最基本必要的保險。
餐飲開店業者投「商業火險」及「公共意外責任險」是最基本必要的保險外,還可自由選擇以繳交保費方式,向保險公司加保「颱風洪水險」和「停業損失險」。 「停業損失險」可以補償營業中斷所需要支付的員工薪資、租金、貨款等需求,只要因由火險所造成停業,即可獲得理賠,保費不分行業別1年約 3,000元。現也有產險公司為了避免因火災、客人意外風險,所導致開店創業風險,國內產險公司有提供「店家綜合保險」產品,就具有分擔上述風險的功能,達到更全方位保障開店商家的目的。
開店創業者由於缺乏經驗且預算有限,在初次投保商業險時應注意,現行許多設備險,是以市值而非成本價來承保,應注意折舊, 因此在投保設備險時,應考慮以「重置價值」來進行投保。另外也要注意「足額投保」這問題,除了要算計建築物重置成本外,還要再加計店內生財器具(包括各式各樣機抬、桌椅子裝潢等)以及店內陳設或儲存的商品、貨物、貨架,如此才能得到充分營業風險保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及食品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餐飲業食品業若只販賣而無製造、進口行為者不需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另若已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且投保內容符合衛生福利部所定「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者,則無需重複投保。及產品若已投保跨國保險,且符合衛生福利部所定「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者,則無需再於我國重複投保。


以下 餐飲業與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餐飲業與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三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前項產品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及契約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第一點修正
一、 具有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食品產業,包括製造商、進口商、委託他廠代工之產品供應者,應事先完成其產品責任保險之投保,並保存該保險文件,維持保險單有效性,以備查核。
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第二點修正
二、「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保險契約之項目及內容:
(一) 最低保險金額:
1、每一個人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整。
2、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新臺幣四百萬元整。
3、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保險金額:新臺幣零元整。
4、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整。
(二) 保險範圍,係指具有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食品產業,包括製造商、進口商、委託他廠代工之產品供應者,因被保險產品未達合理之安全期待,具有瑕疵、缺點、不可預料之傷害或毒害性質等缺陷,致第三人遭受身體傷害、殘廢、死亡者。
(三) 對於本保險每一突發事故賠償,須先負擔保險單所訂自負額,其自負額度由要保人及保險人視實際情況逐案議定。
(四) 損害賠償之扣除:保險人依本保險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要保人損害賠償之一部分;要保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五) 本保險之保險費,依保險產品視實際情況逐案議定。
(六) 本保險之承保範圍,不得排除全民健康保險已承保之部分。
(七) 本保險理賠時,保險人應給付受害人部分,不包括全民健康保險之醫療給付。
(八) 本保險所涉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之醫療給付代位求償權,不受受害人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之拘束。

餐飲業與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規定 納入具有工廠登記但未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業者
衛生福利部於106年6月8日公告修正「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這次修正擴大實施投保對象,納入具有工廠登記但未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業者,應於106年7月1日前完成投保。
這次修正納入具有工廠登記但未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業者為實施對象,例如具有製造或輸入農產加工品的農會或合作社,另也敘明委託及受託製造廠商,應以委託廠商優先投保,對其產品負相當之管理責任。如未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3 條之規定,可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除了使消費者能吃得更有保障外,更能分攤業者在發生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時之風險。

餐飲業與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食品業者若未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會有什麼處罰
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之食品業者,如未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3 條之規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7 條規定,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 13 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之食品業者未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業者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完成其產品責任保險之投保,應保存該保險文件,且維持保險單有效性,以備衛生機關查核。

餐飲業與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哪些食品業者需依衛生福利部所訂定「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3 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前項產品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及契約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再依衛生福利部所訂定「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內容規定,不論資本額之大小,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之食品業者,包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輸入或委託製造、加工或調配者,均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餐飲業與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輸入或製造產品(如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是否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輸入或製造產品(如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供自用
輸入業者若身兼其他業者身分,如製造業、餐飲業等,其輸入之 產品(如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 若自用於自身製造場所(統一編號相同)加工、調配製造成產品或餐飲用等,非直接於國內市場販售予一般消費者,該業者應對最終產品依本公告規定進行投保,而輸入之產品供自用得免進行投保。
輸入或製造產品(如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 販售予食品加工業者
輸入或製造產品(如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 僅販售予食品加工業者,因製造、加工、調配、輸入之產品(如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其目的為販售,則無論販售對象為消費者,抑或是食品、食品添加物業者,均須對產品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更多更詳細 餐飲業與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新北輔大旁
早餐店(頂讓)
台中市南區早午餐複合店((頂讓)
五股工業區
早餐店(頂讓)
新竹明星學區旁西式早餐店(頂讓)
老松國小旁西式早餐店(頂讓)
北市國賓戲院對面輕食早餐(頂讓)

頂讓店搜尋 登錄店面頂讓 頂讓實務經驗探討 頂讓契約 讓店檢核表 頂店檢核表 頂店步驟
阿甘家族 / 創業網 加盟網 頂讓網 出租網 廠商網 部落格 市調網 檢核網 技藝網 租售讓 開店知識
創業市集/ 補教 餐飲 中式 西式 日式 麵食 咖啡 早餐 小吃 茶飲冰品 火鍋 擺攤 服飾 美容 漫畫 網路開店 零售

加盟搜尋引擎 加盟登錄 加盟知識 加盟市調 加盟合約 加盟檢核表 刊登價格&瀏覽率&流程


據產險業統計台灣商店高達八成沒有投保財產保險,然開店創業大多數是小本經營,如不幸遇到意外事件,往往就會讓資金有限的開店商家一切努力將化為泡沫血本無歸、甚至從此背負龐大的債務,因此開店商家應在店面營收上軌道後,最好應視營收和所投資金額考慮運用保險來分散可能的意外風險。
餐飲業最容易發生火災意外和客人意外,地板溼滑導致顧客滑倒受傷、或者熱湯燙傷客人,只要在保單載明的處所內執行公務,都是在公共意外險承保範圍(因「營業場所不安全」或「業務執行疏失」而造成第三人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內,因此對餐飲業業者來說,「商業火險」及「公共意外責任險」是最基本必要的保險。
餐飲開店業者投「商業火險」及「公共意外責任險」是最基本必要的保險外,還可自由選擇以繳交保費方式,向保險公司加保「颱風洪水險」和「停業損失險」。 「停業損失險」可以補償營業中斷所需要支付的員工薪資、租金、貨款等需求,只要因由火險所造成停業,即可獲得理賠,保費不分行業別1年約 3,000元。現也有產險公司為了避免因火災、客人意外風險,所導致開店創業風險,國內產險公司有提供「店家綜合保險」產品,就具有分擔上述風險的功能,達到更全方位保障開店商家的目的。
開店創業者由於缺乏經驗且預算有限,在初次投保商業險時應注意,現行許多設備險,是以市值而非成本價來承保,應注意折舊, 因此在投保設備險時,應考慮以「重置價值」來進行投保。另外也要注意「足額投保」這問題,除了要算計建築物重置成本外,還要再加計店內生財器具(包括各式各樣機抬、桌椅子裝潢等)以及店內陳設或儲存的商品、貨物、貨架,如此才能得到充分營業風險保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及食品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餐飲業食品業若只販賣而無製造、進口行為者不需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另若已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且投保內容符合衛生福利部所定「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者,則無需重複投保。及產品若已投保跨國保險,且符合衛生福利部所定「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者,則無需再於我國重複投保。


以下 餐飲業與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餐飲業與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三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前項產品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及契約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第一點修正
一、 具有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食品產業,包括製造商、進口商、委託他廠代工之產品供應者,應事先完成其產品責任保險之投保,並保存該保險文件,維持保險單有效性,以備查核。
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第二點修正
二、「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保險契約之項目及內容:
(一) 最低保險金額:
1、每一個人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整。
2、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新臺幣四百萬元整。
3、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保險金額:新臺幣零元整。
4、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整。
(二) 保險範圍,係指具有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食品產業,包括製造商、進口商、委託他廠代工之產品供應者,因被保險產品未達合理之安全期待,具有瑕疵、缺點、不可預料之傷害或毒害性質等缺陷,致第三人遭受身體傷害、殘廢、死亡者。
(三) 對於本保險每一突發事故賠償,須先負擔保險單所訂自負額,其自負額度由要保人及保險人視實際情況逐案議定。
(四) 損害賠償之扣除:保險人依本保險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要保人損害賠償之一部分;要保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五) 本保險之保險費,依保險產品視實際情況逐案議定。
(六) 本保險之承保範圍,不得排除全民健康保險已承保之部分。
(七) 本保險理賠時,保險人應給付受害人部分,不包括全民健康保險之醫療給付。
(八) 本保險所涉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之醫療給付代位求償權,不受受害人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之拘束。

餐飲業與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規定 納入具有工廠登記但未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業者
衛生福利部於106年6月8日公告修正「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這次修正擴大實施投保對象,納入具有工廠登記但未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業者,應於106年7月1日前完成投保。
這次修正納入具有工廠登記但未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業者為實施對象,例如具有製造或輸入農產加工品的農會或合作社,另也敘明委託及受託製造廠商,應以委託廠商優先投保,對其產品負相當之管理責任。如未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3 條之規定,可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除了使消費者能吃得更有保障外,更能分攤業者在發生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時之風險。

餐飲業與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食品業者若未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會有什麼處罰
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之食品業者,如未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3 條之規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7 條規定,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 13 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之食品業者未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業者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完成其產品責任保險之投保,應保存該保險文件,且維持保險單有效性,以備衛生機關查核。

餐飲業與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哪些食品業者需依衛生福利部所訂定「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3 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前項產品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及契約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再依衛生福利部所訂定「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內容規定,不論資本額之大小,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之食品業者,包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輸入或委託製造、加工或調配者,均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餐飲業與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輸入或製造產品(如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是否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輸入或製造產品(如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供自用
輸入業者若身兼其他業者身分,如製造業、餐飲業等,其輸入之 產品(如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 若自用於自身製造場所(統一編號相同)加工、調配製造成產品或餐飲用等,非直接於國內市場販售予一般消費者,該業者應對最終產品依本公告規定進行投保,而輸入之產品供自用得免進行投保。
輸入或製造產品(如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 販售予食品加工業者
輸入或製造產品(如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 僅販售予食品加工業者,因製造、加工、調配、輸入之產品(如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其目的為販售,則無論販售對象為消費者,抑或是食品、食品添加物業者,均須對產品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更多更詳細 餐飲業與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早餐店(頂讓)
早餐店(頂讓)
頂讓店搜尋 登錄店面頂讓 頂讓實務經驗探討 頂讓契約 讓店檢核表 頂店檢核表 頂店步驟
阿甘家族 / 創業網 加盟網 頂讓網 出租網 廠商網 部落格 市調網 檢核網 技藝網 租售讓 開店知識
創業市集/ 補教 餐飲 中式 西式 日式 麵食 咖啡 早餐 小吃 茶飲冰品 火鍋 擺攤 服飾 美容 漫畫 網路開店 零售
![]() | ![]() | ![]() |
![]() |
加盟搜尋引擎 加盟登錄 加盟知識 加盟市調 加盟合約 加盟檢核表 刊登價格&瀏覽率&流程
- Jul 30 Tue 2024 13:23
-
宅經濟網路開店販賣手工點心如何省錢又合法辦理營業登記-開店創業加盟知識庫
- Jul 08 Mon 2024 20:05
-
核定稅捐店家收到核定稅額繳款書實務及案例-核定稅額繳款書逾期繳納應至何處繳納?如何計算滯納金?-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 Jul 05 Fri 2024 20:04
-
短報虛報薪資所得稅法實務及案例-列報員工薪資支出應保存僱用事實及給付證明-開店創業加盟知識庫
- Jul 01 Mon 2024 19:31
-
申請商標(店名)註冊注意事項實務法務知識-到底要不要申請商標(店名)?註冊商標申請其實不難-開店創業加盟知識庫
- Jun 21 Fri 2024 19:32
-
加盟分店營運S.O.P-加盟連鎖企業開店創業要新設商號行號工作室還是公司較合適實務經驗談-開店創業加盟知識庫
- Jun 14 Fri 2024 19:05
-
一般商店能省就省辦商號(行號或工作室)就好不須設立公司 -開店創業加盟知識庫
- Jun 03 Mon 2024 19:49
-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實務-部分工時勞工亦需要通報減少工時- 開店創業加盟知識庫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實務-部分工時勞工亦需要通報減少工時- 開店創業加盟知識庫


.部分工時勞工亦需要通報減少工時
事業單位如僱有部分工時勞工,因受景氣因素影響與勞工協商減班休息,應依規定主動通報勞工勞務提供地之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部分工時勞工如有與雇主約定工作時數,則依原約定工作時數計算之。如未先行與雇主約定工作時數者,因實施減班休息後導致勞工實際工作時數及工資相對以往有減少情形,得參考「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有關勞工請假時數之計算,以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推計原約定之工作時數。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明定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仍應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始得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比例減少工資。


以下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相關法律條文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壹、 前言
從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下稱「部分工時勞工」)在歐美國家占有相當大的比率,近年臺灣隨著產業型態變遷,勞務給付型態日趨多元化。為保障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動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貳、 適用
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勞工,除依其應適用之勞工法令外,並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本注意事項所引用或涉及之法令如有變更,應以修正後之法令為準。
參、 定義
部分工時勞工:謂其所定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部時間工作勞工(下稱「全時勞工」)工作時間(通常為法定工作時間或事業單位所定之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其縮短之時數,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
肆、 常見之部分時間工作型態 事業單位內之工作型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從事該工作之勞工所定工作時間較全時勞工有相當程度之縮短者,即為本注意事項所稱之部分時間工作: 一、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內,每日工作有固定的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但其每日工作時數較全時勞工為少;或企業為因應全時勞工正常工作時間外之營運需求,所安排之班別;或企業為因應營運尖峰需求所安排之班別,在 1 日或 1 週之工作量尖峰時段中,工作某一固定時間。 二、結合部分時間工作與彈性工作時間制度,亦即約定每週(每月、或特定期間內)總工作時數,但每週(每月、或特定期間) 內每日工作時段及時數不固定者。 三、分攤工作的安排,如兩人一職制。
伍、 僱用
一、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勞動契約宜以書面訂定,其勞動條件及勞動契約形式,應與全時勞工相同,並應明確告知部分工時勞工其權益。 二、雇主於招募全時勞工時,對於原受僱從事相同職種工作之部分工時勞工,宜優先給予僱用之機會。
陸、 勞動條件基準
一、工作年資 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年資應自受僱日起算。部分工時勞工轉換為全時勞工,或全時勞工轉換為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年資之計算亦同。 二、工資 (一)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按月計酬者,不得低於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每月基本工資;按時計酬者,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且其工資不宜約定一部以實物給付;按日計酬者,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工作時數後之金額。 (二)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約定之工作時間而未達勞動基準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之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超過該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應依該法第 24 條規定辦理。 三、例假、休假、請假等相關權益
(一)勞工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1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工資照給;按時計酬者,勞雇雙方議定以不低於基本工資每小時工資額,除另有約定外,得不另行加給例假日照給之工資。 (二)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但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將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放假。 (三)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辦理。其休假日期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年度可休特別休假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比例計給之: 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佔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乘以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不足一日部分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惟不得損害勞工權益。但部分工時勞工每週工作日數與該事業單位之全時勞工相同,僅每日工作時數較短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給予休假日數。 (四)婚、喪、事、病假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其請假之每日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計給:
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 42 小時(依每 2 週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推算平均每週工作時數)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乘以 8 小時。 (五)產假依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條規定辦理:
產假旨在保護母性身體之健康,部分時間工作之女性勞工亦應享有此權利,因此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0 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規定,給予產假,以利母體調養恢復體力。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女性勞工,受僱工作 6 個月以上者,產假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 6 個月者減半發給。 (六) 其他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定之各種假別及相關權益與全時勞工相同。 四、資遣與退休 (一)資遣預告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規定辦理:
勞工接到資遣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請假外出,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 日之工作時間。 (二)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計給: 1、部分工時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之工作年資,自受僱日開始起算。退休金、資遣費之計算,依據該法第 2 條、第 17 條、第 55 條及第 84 條之 2 規定計給,其計算方式與全時勞工並無不同。 2、部分工時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退休金,雇主應依該條例第 6 條及第 14 條規定,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資遣費計算應依
該條例第 12 條規定計給。 五、職業災害補償 部分工時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予以補償,不因其為部分工時勞工而有不同。 六、工作規則 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規定,凡僱用勞工人數 30 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如有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工作規則中應依相關法令訂定適用於部分工時勞工之條款。
柒、 職工福利
凡受僱於公、民營工廠、礦廠或平時僱用職工在 50 人以上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之部分工時勞工,應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每月自薪津扣 0.5%職工福利金,並享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之福利事項。
捌、 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 一、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受僱於僱用勞工 5 人以上事業單位之部分工時勞工,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條規定由雇主辦理加保。至於僱用勞工未滿 5 人之事業單位部分工時勞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規定,得自願加保。惟雇主如已為所屬勞工申報加保者,其僱用之部分工時勞工,亦應辦理加保。 二、依就業保險法第 5 條規定,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受僱之本國籍勞工、外籍配偶、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配偶,除同條第 2 項所列各款不得加保之情事外,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無僱用人數規模之限制。故雇主僱用部分工時勞工並符合上開加保規定者,應為其辦理參加就業保險。 三、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規定應由雇主依其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覈實申報。如其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依現行分級表備註欄規定,其月投保薪資分為新臺幣 11,100 元、12,540 元、13,500 元、15,840 元、16,500 元、17,280 元及 17,880 元等級(該分級表如有修正時,依修正後規定辦理。)。
玖、 安全衛生
一、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場所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應與全時勞工相同,並提供必要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勞工健康保護措施,不應有所差異。 二、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勞工時,應事前考量其健康,予以適當分配工作,並針對其工作時間、危害特性,加強其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雇主僱用工讀生到職當日未申報參加勞(就)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處罰鍰
暑期打工季節來臨,投保單位應於工讀生到職當日辦理參加勞(就)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覈實申報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避免受罰。
投保單位僱用工讀生,應依規定於其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勞(就)保,勞就保並沒有試用期免加保規定,投保單位應於試用員工到職當天就辦理加保,如果工讀生因為雇主延遲申報或是未申報加保,以致遭受保險給付損失,僱主應負責賠償。又投保單位如屬勞動基準法適用行業,亦應為工讀生提繳勞工退休金。 投保單位申報工讀生參加勞(就)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時,請填寫勞保、勞退2合1加保申報表(僅參加就保單位,請填寫就保、勞退2合1加保申報表),寄送勞保局辦理。又勞(就)保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請按其每月實際工資總額覈實填報,勞保局會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規定自動歸級為適當等級。
依規定勞保局只要查明有未申報參加加勞(就)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違法事實,未申辦參加勞保將處四倍罰鍰、未申辦參加就保將處十倍罰鍰 ,另未提繳勞工退休金,也會依照規定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所僱用的工讀生為部分工時人員,在申報加保時請務必於加保申報表上註明「部分工時」字樣。 另外,工讀生若從事2份以上工作,如服務單位都屬於勞保強制投保單位(例如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各雇主均應為其辦理參加勞保;又如服務單位皆適用勞動基準法,各雇主亦均應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一例一休制按時計酬(或按日計酬)部分工時勞工如何計給薪資
按時計酬者休息日出勤如何計給薪資
1.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每小時基本工資,已改為新臺幣 133 元(原新臺幣 126 元),雇主對於按時計薪的勞工,所給付的時薪不得低於 133 元。
2.雇主使時薪制勞工於法定休假日(即國定假日)出勤,應按「出勤時數」加倍給薪;如使時薪制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 8 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 40 小時,雇主也應按勞基法第 24 條規定加成計給延長工時工資。
3.範例:按時計酬者,休息日出勤如何計給薪資?
勞雇雙方約定新法,每週出勤日數未逾 5 日,且單週出勤時數未達 40 小時,雇主僅須按勞工實際出勤時數計給工資即可(因時薪已包含第 6 日休息日及第 7 日例假日工資,針對勞工單週其餘未出勤日,無須另計給工資)。
勞雇雙方約定新法,每週出勤日數逾 5 日,單週出勤日數達 6 日,不論單週出勤時數是否達 40 小時。 第 6 日(休息日)工資應依勞基法第 24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加成計給。 計算方式參下註 1 及註 2。 <註 1> 時薪制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 8 小時
▓休息日當日工資計算如下:
133 元 x1 又 1/3 x 2 (第 1-2 小時) =354.66 元 133 元 x1 又 2/3 x 6 (第 3-8 小時) =1,329.99 元 →因此休息日當日出勤工資至少為 1,685 元 <註 2> 時薪制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 4 小時
▓休息日當日工資計算如下:
133 元 x1 又 1/3 x 2 (第 1-2 小時) =354.66 元 133 元 x1 又 2/3 x 2 (第 3-4 小時) =443.33 元 →因此休息日當日出勤工資至少為 798 元
4.按日計酬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如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比照按時計酬者辦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餐飲業者,降低人事支出,減少一例一休制衝擊,只要依規定讓正職月薪制員工每週都有1例1休合理排班調度,搭配部份兼職人力運用,就可以減少很多休息日出勤比率降低加班費。而另一方面,只要讓兼職員工不要連續工作到第六天,也不需要支付給兼職員工休息日加班費。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部分工時勞工是否應另外加給休息日工資
勞基法並未排除按時計酬者適用休息日工資照給之規定。然而,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在審議每小時基本工資時,已考量部分工時工作之特 性,將例假日及因法定正常工時縮減所產生之休息日(本次修法納為 法定之休息日)應獲得之工資,納入計算;易言之,按時計酬者享有 例假及休息日照給工資之權利,該工資已分別折算到「每小時基本工 資」中。
因此,按時計酬者,勞資雙方如以不低於 126 元(自 106 年 1 月 1 日調 整至 133 元)約定每小時工資額,其實就已經給付了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所定例假日及休息日照給之工資,遇到例假或休息日未出勤,毋須 再行加給。 至於按日計酬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如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比照按時計酬者辦理。
工讀生打工假日出勤須計加班費薪資
不少學生兼職打工,短期工讀賺取外快,然兼職或半職的學子控訴雇主苛扣薪資、少給薪資或加班費等情事,屢傳勞資爭議。
有一案例一工讀生至知名連鎖餐飲業打工,因自認無法適應而離職,但店長卻以他任職未滿一周為由僅給半薪,這名工讀生向家長反映此其情況,家長向勞工局投訴資方違反勞基法規定有剝削勞工之嫌,並要求店家補足薪水及道歉。結果知名連鎖餐飲業者調查是一行政作業疏失導致僅給半薪,已將另一半薪水寄給工讀生當事人。
依勞基法規定,無論勞工領時薪或月薪,資方都不得積欠或扣勞工(工讀生)薪資,若經勞動檢查處審查屬實,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及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資方將可能被處新台幣2萬元整罰鍰。但若勞工(工讀生)故意侵權行為,造成雇主有具體事實上之損害,且雙方另有約定,如簽署切結書,並對於損害賠償無爭執者,不在此限。 勞動部根據勞檢與申訴案件統計,打工族最易遭遇不法情形,仍以未依法發給加班費居多,例如未達基本工資,或要求國定假日出勤、卻未給2倍工資;其次為雇主未依法為勞工投保勞保,苛扣薪水。工資是受僱勞工(工讀生)生活的重要基礎,雇主不得以各種名義積欠或扣勞工(工讀生)薪資,也許大部分勞工(工讀生)可能選擇默默承受,不敢與雇主爭論,但若是勞工(工讀生)向勞工局投訴資方違反勞基法規定,資方將可能被處新台幣2萬元整罰鍰。 勞動部指出,對於一些無法從事全職工作之家庭主婦、學生等而言,兼職或半職的工作型態,是另一種選項。不論全職、兼職或半職員工,只要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專業單位,雇主就必須依該法之規定,為該員工提供法定權益,諸如,基本工資、特休假、加班費、提繳勞退金、職災補償責任,以及依法加保勞工保險等。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餐飲業者,兼職工讀生雖為短期打工賺取外快,雇主應按規定支付最低基本工資、投保勞健保並提撥勞退(勞工退休金),若遇國定假日也要給付2倍工資。此外,工讀生受傷,不論是在工作場所,或是在上下班往返住途中發生意外事故,若無違反重大交通規則,和正職員工享一樣待遇視為職業傷害,可依規定請領職災醫療給付。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部分工時勞工不適用變形工時
部分工時勞工不適用變形工時,且若一天超過8小時就應以延長工時方式給予加班費。 因部分工時本就不是全時工作者,依勞動條 3字第 1030028069 號函:「部分工時勞工之工作時間,相較於全時工作勞工已有相當程度縮減,依勞動基準法第 30條第 1 項規定,已足使雇主彈性安排勞工之出勤模式,爰部分工時勞工無得適用前開彈性工時規定。
綜上,部分工時勞工,其每日工作時間超過 8 小時或每 2 週工作總時數超過 84 小時之部分(105年後改成每週40小時),認屬延長工作時間,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加給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其未依規定辦理者,應認涉違反該條規定。」
部分工時勞工是否有休息日規定的適用
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其僱用之勞工(包括工讀生、部分時 間工作者等)均受該法保障。
部分工時勞工如於法定休息日出勤工作, 即使當週正常工作時間未達 40 小時,仍應依休息日出勤工資加給標 準計給工資。 例說明:早餐店打工族,時薪 150 元,每週固定出勤 6 天,每天工作 3 小時,雖然一週只出勤 18 小時,未達法定正常工作時數 40 小時 的上限,但依法令規定,第 6天出來工作,當日仍必須依照休息日之加班費標準計給當日工資。 計算方式:休息日工作 3 小時,以 4 小時計,當日應給付之工資為 900 元(計算方式:150x1 x2+150x1 x4=900)
更多更詳細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早餐店(頂讓)
早餐店(頂讓)
頂讓店搜尋 登錄店面頂讓 頂讓實務經驗探討 頂讓契約 讓店檢核表 頂店檢核表 頂店步驟
阿甘家族 / 創業網 加盟網 頂讓網 出租網 廠商網 部落格 市調網 檢核網 技藝網 租售讓 開店知識
創業市集/ 補教 餐飲 中式 西式 日式 麵食 咖啡 早餐 小吃 茶飲冰品 火鍋 擺攤 服飾 美容 漫畫 網路開店 零售
![]() | ![]() | ![]() |
![]() |
加盟搜尋引擎 加盟登錄 加盟知識 加盟市調 加盟合約 加盟檢核表 刊登價格&瀏覽率&流程
- May 24 Fri 2024 19:35
-
台灣開便當店、小吃店、早餐店、咖啡廳、飲料店、火鍋店或夜市攤販沒強制要持有廚師執照-開店創業加盟知識庫
- May 13 Mon 2024 19:31
-
營業人購買車輛應知稅務管理實務-營業人購買汽車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案例-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知識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