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發票「小店戶」稅務實務案例及法規-查定課稅營業人歇業未註銷稅籍登記續課稅 -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查定課稅營業人歇業未註銷稅籍登記續課稅
有納稅義務人林先生經核定補徵應納年度綜合所得稅,來電詢問後發現,係漏報所經營雜貨店之營利所得而遭核定補稅,但該雜貨店早在一年前就關門沒營業,因疏忽未向國稅局申請註銷稅籍登記,致其稅籍狀態仍為正常營業,國稅局依原查定銷售額歸課負責人各年度營利所得。
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情形者,要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註銷登記,避免日後產生課稅爭議。
有查定課稅營業人已無營業或已向主管機關辦理解散或經廢止商業登記,疏忽未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註銷稅籍登記,致產生仍有核課營業稅及營利所得爭議,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小規模營利事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停歇業,務必向所轄國稅局註銷稅籍,以避免課稅爭議 。
以下 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發票「小店戶」稅法
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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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發票「小店戶」稅法相關法律條文
相關法律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
營業人發行禮券者,應依左列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一、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
二、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前項第二款現金禮券,訂明與其他特定之營業人約定憑券兌換貨物者,由承兌之營業人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修正 交際費:
一、營利事業列支之交際費,經依規定取有憑證,並經查明與業務有關者,應予認定,但其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左列最高標準為限:
(一)進貨部分:全年進貨淨額在新台幣三仟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淨額千分之一點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淨額千分之二為限。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三仟萬元至一億五仟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仟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 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二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
(二)銷貨部分:全年銷貨淨額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淨額千分之四點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淨額千分之六為限。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份以不超過千分之二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
(三)以運輸客貨為業者:全年運費收入淨額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運費收入淨額千分之六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運費收入淨額千分之七為限。全年運費收入淨額,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全年運費收入淨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 千分之四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
(四)供給勞務或信用為業者,包括旅館、租賃業:全年營業收益淨額在新台幣九百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淨額千分之十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淨額千分之十二為限。全年營業收益淨額超過新台幣九百萬元至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八為限,全年營業收益淨額超過新台幣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 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
(五)保險業者依第四款之規定辦理,其收益額之計算如左:1.產物保險部門,應以全年保費、分保費收入,及其他收益,減除分保費支出後之餘額為準。 2.人壽保險部門,應以全年保費收入,及其他收益,減除責任準備金後之餘額為準。
(六)放映電影業者,以全年票價總收入為銷貨額,以價購影片成本及支付片商之租金(即分成部分)為進貨額,分別依第一、二目之規定辦理。
(七)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前項各目規定列支交際應酬費用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收入百分之二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其屬預收外匯款者,應於該項預收外匯沖轉營業收入年度列報。 二、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簽證申報者,適用前款有關藍色申報書之規定。 三、屬於交際性質之餽贈支出,仍以交際費認定。
四、交際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在外宴客及招待費用,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 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二)自備飯食宴客者,應有經手人註明購買菜餚名目及價格之清單為憑。
(三)購入物品作為交際性質之餽贈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餽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發票「小店戶」稅法 實務知識及案例:
小店戶被查獲實際銷售額大於查定計算銷售額須補徵稅
小店戶屬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若被查獲其實際銷售額大於原查定之銷售額者,且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除補徵營業稅稅額外,國稅局將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小規模營業人,又稱「小店戶」,係指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200,000元,經稅捐稽徵處核定免用統一發票的獨資或合夥商店,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
小店戶依法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之營利事業,如經稽徵機關查得其實際銷售額,大於原查定之銷售額且已達起徵點者,應按其實際之銷售額,依照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扣除原查定已納稅之差額,予以補徵。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小規模營利事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額是由國稅局查定,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如經稽徵機關查得其實際銷售額大於國稅局依規定查定計算之銷售額,且已達起徵點新臺幣200,000元,國稅局將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且須補徵營業稅。
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發票「小店戶」稅法 實務知識及案例
小規模營利事業所得稅是如何計算出來的?
小規模營利事業如未設帳及記載並未自行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者,國稅局將依據稅捐稽徵處查定的營業額,並依財政部頒訂的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中的純益率標準核算所得額,然後按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求出應繳的稅額。
舉例來說,一西藥房全年繳了營業稅本稅22,260元(係指尚未扣抵進項稅額的百分之十以前的應納營業稅),則換算出應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為23,390元,計算的過程如下:全年營業稅本稅 ÷ 營業稅稅率=全年營業收入
22,260元 ÷ 1% = 2,226,000元
全年營業收入 × 純益率 = 所得額
2,226,000元 × 6% = 133,560元
所得額 × 所得稅稅率 - 累進差額 = 營利事業所得稅
133,560元 × 25% - 10,000元 = 23.390元
營業性質特殊且銷售額達20萬小店戶國稅局將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財政部已訂定「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就銷售額已達20萬元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營業人,國稅局將輔導使用統一發票:
(一)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
(二)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
(三)透過網路銷售。
(四)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
(五)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小規模營利事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國稅局每年例行性稅籍清查作業時,將會針對上開營業人進行清查,並視其整體營運狀況、人力配置情形,輔導使用統一發票。
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發票「小店戶」稅法 實務知識及案例
查定課徵之營業人小店戶營利所得應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一併申報
有一小吃店收到營利所得補稅稅單?但此小吃店老闆很疑惑,他每3個月都有收到國稅局寄來的營業稅稅單,亦皆按期繳納稅款,為何還收到營利所得補稅稅單?
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無論查定銷售額是否達到營業稅起徵點,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皆應於申報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自行計算營利所得併同其他各類所得一併申報,如漏未申報,將於申報期過後由系統加計按營業稅查定銷售額設算之營利所得,視所得課稅級距及適用稅率核算補徵稅額。
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可依每3個月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之「備註欄銷售額」及所得年度登記行業代號之營利事業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計算營利所得。
國稅局舉例說明如何計算營利所得,陳老闆獨資經營小吃店,每3個月(即1季)之營業稅繳款書備註欄銷售額為240,000元,故該年度總銷售額為960,000元(=240,000元×4季),又小吃店106年度行業代號之營利事業擴大書審純益率為6%,經計算全年營利所得為57,600元(=960,000元×6%)。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小規模營業人資本主或合夥人於5月份辦理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記得依規定計算營利所得併同申報,以免事後被國稅局補稅。
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發票「小店戶」稅法 實務知識及案例:
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太高應如何處理
小規模營利事業稽徵機關會視營業人營業項目、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並按進銷項差額報繳營業稅。日後稽徵機關會視營業人是否有變更營業項目、擴大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得隨時重行調整銷售額,亦得視營業人之營業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並按進銷項差額報繳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小規模營業人如覺營業稅太高,可自行加總最近6個月的所有交易資料,計算出平均月銷售額。再將資料送至所轄的國稅局,要求更正查定銷售額,營業稅服務區人員重新實地查核更正。或是利用查定課徵的減免(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統一發票,並依規定於1、4、7、10月之5日前申報,即可將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前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虛報之進項金額,經進、銷項稅額相抵後,已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除補徵營業稅額外亦要負擔巨額之罰鍰,另外倘涉及刑責實在得不償失。
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享適用1%營業稅稅率及免用統一發票之租稅優惠
許多小規模營業人對於財政部於107年1月12日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提供之租稅優惠感到很有興趣,但對於行動支付及相關申請流程不了解,使得營業人遲遲未提出申請。
營業人申請適用租稅優惠可分為下列三步驟:
一、擇定適合之行動支付方式,並向該行動支付業者提出申請。
二、導入行動支付後,委託行動支付業者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總局)提出租稅優惠之申請,並同意行動支付業者按季提供銷售額資料與主管稽徵機關。
三、收到稽徵機關核准函後,即可自核准之當季適用租稅優惠。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本次租稅優惠申請日期自107年1月12日至109年12月31日,可適用至109年12月31日止,現行常見之行動支付方式分為NFC感應支付及掃碼支付兩種,舉例來說,Apple Pay、Google Pay(Android Pay)、Samsung Pay等屬於NFC感應支付,街口支付、歐付寶等屬於掃碼支付,目前亦有兩種支付方式皆支援之行動支付業者,如台灣Pay;由於各行動支付方式所需之設備及各行動支付業者收取之手續費皆不相同,營業人可自行了解後,向行動支付業者提出申請。 欲申請之小規模營業人務必儘早提出,越早申請,導入行動支付之小規模營業人申請經核准後,於核准當季即享有使用1%營業稅稅率查定稅額及免用統一發票之優惠!
「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
一、目的 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四款。
三、名詞定義
(一) 行動支付:指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透過密碼或生物特徵等身分驗證、掃碼及近距離無線通訊(Near-field communication,NFC)感應或結合物聯網相關先進應用等驗證及傳輸技術,於實體商店結帳付款,取得商品或使用服務之實質交易支付方式。
(二) 行動支付業者:指電子支付機構、第三方支付業者、金融機構及其他提供行動支付介面完成款項收付業者。
四、申請期間 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二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五、租稅優惠 符合第六點規定營業人依本作業規範申請核准者,自核准之當季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屬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四款規定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每月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限制。
六、適用對象及條件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
(一) 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如智慧型行動電話、平板電腦、智慧手錶或智慧手環等)付款。
(二) 應委託行動支付業者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營業人接受二家以上行動支付業者金流服務者,應分別且全部委託。
(三) 同意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依第七點第三款規定,提供銷售額資料與主管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七、作業方式
(一) 符合第六點規定營業人應出具申請書,委託行動支付業者向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之總局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
(二) 主管稽徵機關受理前款申請書後,應以書面作成准駁處分,並將適用本租稅優惠營業人名單公告於機關網站專區。
(三) 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五日前,將核准適用本租稅優惠營業人前一季使用其金流服務之各月銷售額資料(含行動支付業者統一編號、營業人統一編號、營業人稅籍編號、所屬年期別及各月銷售額),依規定格式匯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系統。
(四) 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每季營業稅查定開徵作業前,就前款銷售額資料與原每月查定銷售額比較從高認定,按季依百分之一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
八、經核准適用本租稅優惠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其租稅優惠,一年內不得再行申請適用:
(一) 營業人申請停止適用本租稅優惠。
(二) 營業人不符合第六點規定。
九、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未依第七點第三款規定提供資料,經行動支付業者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知限期提供,屆期仍未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者,不得受託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並由該稽徵機關通報其他地區國稅局(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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