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列報折舊費用稅法實務知識-閒置固定資產列報折舊費用實務案例 -創業開店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閒置固定資產列報折舊費用實務案例
國稅局查核時發現有公司於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其他損失1億5千餘萬元,經分析其損失內容,原來係該公司閒置機器設備所產生之折舊費用,經該公司說明稱,該等機器設備因性能已過時,當年度並未實際供生產使用,是其折舊依規定不得列報為當期「折舊費用」,故將之列報於「其他損失」項下。惟查該公司折舊之提列方法係採用工作時間法,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當年度不得繼續提列折舊,致遭剔除補稅。
依據現行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95條第2款前段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其未提列者,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列;其因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外,應繼續提列折舊。」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開始使用後,如因故未能提供營業使用而轉列為閒置資產時,除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不可提列折舊費用外,其餘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者,仍應繼續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不能間斷;其未提列者,應於當年度予以調整補列,不得於次年度再行補提列折舊費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業者,營利事業對於閒置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應先行檢視營利事業原採用折舊提列方法,倘為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則其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機器設備或資產,不得續提列折舊,以免遭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按修正後「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計提折舊
財政部修正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營利事業自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適用。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1.增訂植物工廠設施及農業設備、感測與網路通訊暨資訊處理設備及自動化倉儲設備及包裝設備等設備的耐用年數。
2.放寬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變更無須申請稽徵機關核准。
3.固定資產各項重大組成部分,可依其性質選定適用細目資產的耐用年數提列折舊。
4.增訂原表耐用年數尚未屆滿的設備,可依新表換算修正後的未使用年數計提折舊等四項;其中影響營利事業最大的就是新舊表耐用年數的轉換計算。
國稅局舉例說明,一公司103年1月1日購置工業用機器人一台成本320萬元,按平均法計提折舊,預估殘值20萬元,依原表帳列耐用年數為4年,截至104年底已累計提列折舊150萬元。現因新表規定,該設備耐用年數得縮短為2年,是依換算公式重新計算修正後應提列折舊耐用年數為1年【即(原表計算尚未使用年數2年/原表規定耐用年數4年)×新表規定耐用年數2年】,所以105年度應提列折舊金額為150萬元【即(取得成本320萬元-殘值20萬元-已累計提列折舊額150萬元)×1/修正後再提列折舊耐用年數1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財政部已修正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因此營利事業自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適用。因此,固定資產若是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建造者,適用新表規定計提折舊;若是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或建造者,於原表耐用年數尚未屆滿,而新表耐用年數較短者,可依新表換算修正後的未使用年數計提折舊,而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變更無須申請稽徵機關核准。
以下 營利事業列報折舊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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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50條
建築物裝修附屬設備及船舶機械工具器具等固定資產之估價,以自其實際 成本中按期扣除折舊之價格為標準。
所得稅法第51條
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 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資產種類繁多 者,得分類綜合計算之。 各種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但為防止水污染 或空氣污染所增置之設備,其耐用年數得縮短為二年。
各種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除經政府獎勵特予縮短者外,不 得短於該表規定之最短年限。
所得稅法第54條
折舊性固定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科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
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並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
折舊:
一、營利事業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對不同種類之固定資產,得依照所得稅 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採用不同方法提列折舊。
二、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 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其未提列者,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 列;其因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 產數量法外,應繼續提列折舊。
至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除符 合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五條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規 定者外,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
三、取得已使用之固定資產,以其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按照規定折 舊者,准予認定。
四、上期係未申報單位,其固定資產之估價,已使用年限或耐用年數,得 照其申報表件之審核認定之;如有必要,得通知提供有關之估價證明 文件。
五、裝修費屬於資本支出者,應併入該項資產之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以 其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按照規定折舊率計算折舊。
六、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一年 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 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月計。
七、營利事業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各該項資產事實上經查明應有殘值可 以預計者,應依法先自其成本中減除殘值後,以其餘額為計算基礎。
八、營利事業折舊性固定資產,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其殘值得 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計提折舊。
以 平均法為例,其續提折舊公式為: 原留殘值-重行估列之殘值 ──────────────=折舊 估計尚可使用之年數。
九、折舊應按每一固定資產分別計算,並應於財產目錄列明。
十、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營利事業除 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 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 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 年度之損失。
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
十一、煤礦主坑卸道風坑之掘進費(包括坑木、鐵軌)列為資本支出者, 應按其耐用年數計提折舊。
但維持安全所支付改修坑木費用,得於 當年度以費用列之。
十二、營利事業選擇加速折舊獎勵者,以依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採 用平均法及定率遞減法折舊方法為限;其計算方法,並適用同法第 五十四條規定。
十三、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 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限;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 一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 額,不予認定。
十四、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 新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 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為限;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十五、前二款小客車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之 計算,仍應以依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
營利事業列報折舊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營利事業帳列閒置資產得否列報折舊費用視折舊提列方法而定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若因閒置而轉列為其他資產,依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規定,仍得依原折舊方法繼續計提折舊。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未供營業上使用致閒置,依所得稅法第54條規定,折舊性固定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科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依此,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因未實際供生產使用,其折舊費用為零外,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上開折舊數額應依固定資產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有上述類似情形,應於該年度仍應就該筆固定資產計提折舊額,並列報為當期成本或費用。另營利事業對於閒置固定資產折舊之提列方法,倘為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則其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之資產,不得繼續提列折舊,以免遭剔除補稅。
古董藝術品列報折舊遭稽徵機關查核調整補稅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裝修營業處所費用3千萬元,資產負債表列報於「其他固定資產」項目,其中3百萬元係購買藝術家的畫作及雕塑作品等藝術品擺放於辦公室,並按耐用年數3年提列折舊,遭該局以該畫作及雕塑品非屬折舊性或遞耗性資產,調整剔除該等藝術品之折舊費用並予以補稅。
依所得稅法第54條及第59條規定,資產屬於「折舊性」或「遞耗」性質者,始能逐年提列折舊或計算各項耗竭及攤折。所謂折舊性或遞耗性質,係指資產在通常情況下,因時間經過或使用次數增加,其價值會隨之減低;惟古董、藝術品等物品,其交換價值或使用價值,通常並不會因時間經過而發生相對程度的比例貶損,因此,不但沒有耐用年數的問題,其價值更有因長期持有而增值者,故古董、藝術品之性質,既非屬折舊性固定資產、亦非屬遞耗資產,不得列報折舊費用或各項耗竭及攤折。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提列折舊時應依資產性質審慎區分,譬如購買古董、藝術品,擺放於辦公或營業處所,即不得列報折舊,以免遭稽徵機關查核調整補稅。
營利事業列報折舊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閒置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續提列不可中斷
一公司100年1月1日購入供生產使用之機器1台,成本100萬元,預估殘值10萬元,耐用年數10年,折舊方法採平均法,公司自100年度起每年提列折舊9萬元,但104年1月1日起該機器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不知104年度是否可續提列折舊費用9萬元?
依所得稅法及財政部100年6月1日台財稅字第10004037220號令規定,雖自104年1月1日起該機器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但104年度仍可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費用9萬元。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果目前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了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外,不得繼續提列折舊,其餘仍應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不能間斷,其未提列者應於當年度調整補列,不得於次年度再行補提列折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固定資產目前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者,可先行檢視原採用折舊之提列方法,依前述規定提列折舊費用,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為當年度營業成本或營業費用,倘為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則不得繼續提列折舊,以免違反稅法規定遭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列報折舊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營利事業新購小客車其「實際成本」提列折舊規定
國稅局於查核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財產目錄列有運輸設備4部乘人小客車,係分別於98年起陸續購入名牌車種之車輛,取得成本分別為500萬餘元不等,公司誤以係購入「營業用」乘人小客車,逕以500萬元按5年計算列報折舊費用,
國稅局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4款規定,與前揭查核準則規定不符,其超提折舊除剔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新購入「營業用」乘人小客車,營利事業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之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依同條第15款規定,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50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營利事業列報折舊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出售未提折舊資產是否可逕按帳載數計算財產交易損益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以往年度未依規定提列折舊,若營利事業以往年度係依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未曾就各損益科目自行依稅法規定調整者,未提列折舊資產,於出售時,仍應依法補提折舊後,再憑以計算該財產交易損益。
然若營利事業以往年度未依規定提列折舊,出售該項資產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如應提列折舊年度未發生虧損,稽徵機關亦未於當年度糾正補列者,資產之未折減餘額可逕按帳載數,免予調整補列以往年度少列之折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出售未依規定提列折舊之資產,申報財產交易損益須特別留意未依規定提列折舊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核定情形,以免申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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