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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1月起會同警察局、環保局、衛生局持續至饒河街等9處夜間營業攤販集中場(夜市)向現切水果類攤販進行聯合稽查,於1月底抽驗52件現切水果,計6件檢出違反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暨規格標準,其中饒河街夜市內有1列管有證攤販,其販售之蓮霧,經抽驗不符合食品衛生規定,市場處要求該攤販立即改善,且再會同衛生局隨時抽驗,如未改善者,將依法廢止其營業許可;另有5攤檢出違法添加食品添加物係屬無證攤販,業已函請警察局加強取締。

另去年12月公有士林市場內有5攤現切水果攤商販售之芒果,經抽驗不符合食品衛生規定,皆已停止販賣水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現切水果類攤販或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使用電子磅秤且標示價格品衛生是衛生局稽查重點,應加強營業環境衛生及不得違規使用食品添加物,在挑選上游供貨廠商時不僅要考量價格,更要考量供貨廠商的食品來源及衛生管理自主能力,以確保食材原料之衛生安全。另外在批購買相關產品時,務必注意不買過白或異常鮮紅,及有嗆鼻、刺激性氣味之食品,也要避免購買來路不明之散裝產品。

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2條及第33條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2條
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所定標準有關衛生安全及品質之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 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所定標準有關食品添加物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或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標準有關營養成分及含量標示之規定。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之一所為公告。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所定管理辦法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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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饒河街夜市1攤現切水果抽驗不合格 市場處要求立即改善,未改善者將廢止其營業許可

經本府衛生局公布於1月底抽驗52件現切水果,計6件檢出違反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暨規格標準,其中饒河街夜市內有1攤現切水果攤販屬本市列管有證攤販,其販售之蓮霧,經抽驗不符合食品衛生規定,市場處已於2月4日函文要求該攤販立即改善,市場處將再會同衛生局隨時抽驗,如未改善者,將依法廢止其營業許可;其他尚有5攤檢出違法添加食品添加物係屬無證攤販,本處業函請警察局加強取締,以維護消費者食品衛生安全。

本處自今年1月起會同警察局、環保局、衛生局持續至饒河街等9處夜間營業攤販集中場(夜市)向現切水果類攤販進行聯合稽查,以輔導夜市現切水果類攤販使用電子磅秤、標示價格、不得違規使用食品添加物及加強營業環境衛生等,以維護消費者食品衛生安全暨權益。

另去年12月公有士林市場內有5攤現切水果攤商販售之芒果,經抽驗不符合食品衛生規定,皆已停止販賣水果。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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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切水果抽驗不合格未改善者將處以重罰
 
北市衛生局為維護消費者食品衛生安全,於12月底抽驗士林夜市商圈共15攤現切水果類業者,其中士林市場內有2攤現切水果攤商販售之芒果,經抽驗不符合食品衛生規定,除已由衛生局依食品衛生管理法進行裁罰外,市場處於1月29日依契約規定函文要求攤商立即改善,市場處將再會同衛生局隨時抽驗,如未改善者,將終止租約收回攤位。

市場處另訂於2月26日會同本府衛生局辦理士林夜市商圈飲食類攤商(販)衛生講習,加強宣導攤商(販)確實遵守食品衛生相關法規。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食品衛生是衛生局稽查重點,在挑選上游供貨廠商時不僅要考量價格,更要考量供貨廠商的食品來源及衛生管理自主能力,以確保食材原料之衛生安全。另外在批購買相關產品時,務必注意不買過白或異常鮮紅,及有嗆鼻、刺激性氣味之食品,也要避免購買來路不明之散裝產品。

聯合稽查士林夜市商圈現切水果攤 
士林夜市的水果攤商,先前遭踢爆違規添加甜精,北市府12月25日由衛生局、環保局、警察局及市場處就士林夜市商圈現切水果類攤商(販)之營業行為進行聯合稽查,如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處以罰鍰或廢止其營業許可 。

稽查結果今日開業計20攤已確實標價並使用經標檢局檢驗合格的電子磅秤;另本府衛生局除向各攤進行食品衛生宣導外,並就現切水果(蓮霧、芒果、甜柿、棗子...等)之衛生標準及是否違法使用食品添加物採樣進行抽驗。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挑選上游供貨廠商時不僅要考量價格,更要考量供貨廠商的食品來源及衛生管理自主能力,以確保食材原料之衛生安全。另外在批購買相關產品時,務必注意不買過白或異常鮮紅,及有嗆鼻、刺激性氣味之食品,也要避免購買來路不明之散裝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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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12月臺北市環保局抽查補習班的飲水設備,發現某知名補習班未依規定定期檢測水質,依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且依同法第23條第2款告發罰款2萬元,並經環保局複查後已完成改善。

臺北市環保局 (101) 年共計稽查938件次告發3件次將持續加強稽查公共場所,以提供安全無虞的飲用水,並呼籲補習班業者加強自我管理,依規定定期檢測水質,並應將管理維護紀錄及檢驗結果張貼於設備附近明顯處。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補教業連鎖加盟業,應加強自我管理飲水設備,依規定定期檢測水質,且應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每月須針對設置的連續供水固定飲用水設備進行至少1次維護作業,每3個月委託檢驗機構檢測水質,並應將管理維護紀錄及檢驗結果張貼於設備附近明顯處。

相關法律條文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2條
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依規定採樣、檢驗水
質狀況,並作成紀錄揭示、備查;其水質檢測項目、頻率、紀錄之製作方
式、揭示、保存期限、設備抽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前項所定飲用水水質狀況之採樣及檢驗測定,由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
可證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七、本原則發布日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有其適用;已核課確定之案件,不予變更。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23條
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
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
,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九條規定維護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作成維護紀錄、揭示或保存
    ,或違反依同條所定辦法中有關維護方法、維護頻率、紀錄製作、紀
    錄揭示及保存期限之管理規定。
二、未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採樣、檢驗或揭示水質狀況、未作成水質狀
    況紀錄或未揭示,或違反依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水質檢測項目、檢測
    頻率、設備抽驗方式、紀錄製作、紀錄揭示及保存期限之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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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知名補習班未依規定落實水質檢測臺北市環保局開罰後已完成改善

補習班提供的飲用水安全嗎?補習風氣盛行,不少家長望子成龍心切,下課後送小孩到補習班補習,但您挑選補習班時是否有注意過教室內提供的飲水是否安全呢?臺北市環保局為了保障莘莘學子的飲用水安全,於去(101)年12月間抽查補習班的飲水設備,發現某知名補習班未依規定定期檢測水質,已依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以同法第23條第2款告發罰款2萬元,並經環保局複查後已完成改善。

臺北市環保局表示,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公共場所每月須針對設置的連續供水固定飲用水設備進行至少1次維護作業,每3個月委託檢驗機構檢測水質,並將管理維護紀錄及檢驗結果張貼於設備附近明顯處,臺北市環保局說明去 (101) 年共計稽查938件次告發3件次,不合格案件在環保局要求下均已完成改善。

臺北市環保局表示,很多學生課後有大半時間都待在補習班中,飲水水質不得不慎,而飲用水水質優劣與否不能只靠前端自來水處與環保局的把關,後段補教業者也應依規定定期維護飲水設備與檢測水質,才能維持原來出自來水廠時乾淨的水質,否則飲水機有可能會成為細菌繁殖的溫床。環保局將持續加強稽查公共場所飲水設備,以提供市民安全無虞的飲用水,並呼籲補習班業者加強自我管理,以維護消費者身體健康。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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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對開店店家的影響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所稱之餐飲業係指經營飲食店、餐廳或提供飲食之旅館等從事販賣食品、飲品、烹調之事業,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50立方公尺以上者,故符合前述定義之餐飲業,適用放流水標準之水質項目及限值。

如餐廳已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定義所列管水污染事業之餐飲業,且如未納入下水道系統非屬下水道系統使用戶時,則須自行排放應符合餐飲業之放流水標準;如已納入下水道系統,則須符合下水道系統管理機構所規定之納管限值,方可納入系統。另如餐廳未符水污法規定餐飲業定義時,則適用水量小於50 CMD的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的放流水標準,其水質最大限值:BOD為80 mg/L、COD為250 mg/L及SS為80 mg/L。

 
抽驗食用冰塊2件複驗不合格罰鍰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抽驗市售冰塊55件,檢驗項目為生菌數(標準:小於100 CFU/g)及大腸桿菌群(標準:陰性)的含量。有12件不符衛生標準,經限期改善複抽仍有2件不合格,除已指示業者立即改善外,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0條規定處3萬至15萬元罰鍰,並列管追蹤至合格為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冷飲冰店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避免產品在製程或販售過程中受到環境及人為汙染情形發生的可能,以維護商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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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公司及壹多媒體公司合作銷售「壹電視網樂通專案」服務,於公司網頁以每月月租費570元與ADSL及Cable寬頻做比較,並標示「勝」字,其整體內容予人印象係申辦系爭廣告專案,提供上網較低月租費。

惟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系爭專案的費率計算方式係以每日日租費19元,該月為30日計算出月租費為570元,倘當月天數為31日,則月租費為589元,則BB寬頻(亦即廣告所指Cable寬頻)月租費較為優惠,其廣告宣稱顯與事實不符,而有引起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08次委員會議通過全球公司及壹多媒體公司合作銷售「壹電視網樂通專案」,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全球公司及壹多媒體公司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刊登招商廣告, 若文中有比較,就應注意比較事業之商品內容,應提出證明佐證,且應注意其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另若文中有宣稱參與並獲得評選推薦及獎章,就應提出推薦及獎章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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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壹電視網樂通專案廣告不實!全球公司及壹多媒體公司各罰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本(30)日第1108次委員會議通過,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公司)、壹多媒體娛樂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壹多媒體公司) 銷售「壹電視網樂通專案」服務廣告,就服務之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規定,分別處全球公司及壹多媒體公司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全球公司及壹多媒體公司合作銷售「壹電視網樂通專案」服務,於廣告宣稱「NT$570/每月」、「月付$570元」等語,於公司網頁以每月月租費570元與ADSL及Cable寬頻做比較,於廣告DM以每月月租費570元與HINET及BB寬頻做比較,並標示「勝」字,其整體內容予人印象係申辦系爭廣告專案,每月付月租費為570元,且系爭專案相較於HINET及BB寬頻業者、ADSL及Cable寬頻上網方案,綜合判斷其上網速率,係以系爭專案提供較低月租費。

惟查系爭專案的費率計算方式係以每日日租費19元,該月為30日計算出月租費為570元,然消費者並無法自整體廣告得知月租費之計算係以日租費為計算基準,倘當月天數為31日,則月租費為589元,其廣告宣稱顯與事實不符;另全球公司表示,系爭廣告為以當月為30天,月租費570元做比較基準,據以計算出系爭專案每單位速率之月租費價格,較中華電信HINET及BB寬頻優惠,惟依全球公司計算方式,倘當月為31日,月租費為589元,則BB寬頻(亦即廣告所指Cable寬頻)月租費較為優惠。是上開廣告表示與事實不符,且其差異難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而有引起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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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公司比較廣告不實公平會罰20萬

欣桃公司遭檢舉於101年3月中旬於桃園縣龜山鄉部分社區散發「液化石油氣換算天然氣(NGI)實質比較表」廣告傳單,宣稱「每桶瓦斯沉澱桶底有2公斤無法使用形成浪費,倘改為使用天然氣,則每年可節省近9千元。

經公平會調查,欣桃公司亦自承未曾委託政府機關或公正客觀檢測機構對桶裝瓦斯之殘留量進行檢測,另按其所提出相關媒體報導內容,亦無法就桶裝瓦斯殘留量簡單歸納出一定規律,相關宣稱顯係就他事業之商品價格及數量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12月12日第1101次委員會議通過,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宣傳之商品價格及數量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處該公司新臺幣2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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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網公司優劣比較廣告不實罰罰40萬

台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於廣告傳單「社區網路比一比 社區超網不怕比」比較表,系爭優劣比較廣告就被比較業者所提供不同速率上網服務進行比較,即有未以同等級之服務,未立於同一基準點進行比較之情,不符合商業競爭倫理之不公平競爭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台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於廣告傳單「社區網路比一比 社區超網不怕比」比較表,未以他事業同等級之服務進行比較,不符合商業競爭倫理之不公平競爭行為,有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11月14日第1097次委員會議通過,處碩網公司新臺幣40萬元罰鍰。

效果比較廣告不實罰20萬

 

上一公司於台北世貿舉辦之「2011年台灣國際照明科技展」展場發送商品宣傳單及型錄刊載「LVD無極燈節能效果比較」表中,就其商品「LVD無極燈」之「光效」標示為「150 lm/W」,對照「加油站福樂燈」為「60 lm/W」,惟其商品之功率為200W,光通量為16400 lm,其光效應為82 lm/W,故上一公司將其「LVD無極燈」商品之「光效」標示為「150 lm/W」並無依據 。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092次委員會議通過,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於商品宣傳單及型錄刊載「LVD無極燈節能效果比較」廣告就自身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就被比較事業之商品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共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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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創業實務知識 >加盟商品內容不實罰12萬  全國性促銷活動加盟連鎖門市如不配合一違法
開店營業促銷推廣實例> or開幕促銷成功術or 話題行銷 or  社區店面行銷手法
網路行銷話題行銷開幕促銷限量促銷 聯合促銷節日行銷口碑行銷
網路開店怎麼宣傳or  部落格行銷你絕對要知or Facebook(臉書)行銷你絕對要知
DM廣告宣傳單設計探討  pop海報吸引顧客目光製做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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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所定管理辦法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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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士林市場2攤現切水果抽驗不合格 市場處要求立即改善,未改善者處以重罰收回攤位

士林夜市商圈之食品衛生是本府稽查重點,經本府衛生局於12月底抽驗士林夜市商圈共15攤現切水果類業者,其中公有士林市場內有2攤現切水果攤商販售之芒果,經抽驗不符合食品衛生規定,除已由衛生局依食品衛生管理法進行裁罰外,市場處亦於1月29日依契約規定函文要求攤商立即改善,市場處將再會同衛生局隨時抽驗,如未改善者,將終止租約收回攤位,以維護消費者食品衛生安全。

市場處另訂於2月26日會同本府衛生局辦理士林夜市商圈飲食類攤商(販)衛生講習,希藉由加強宣導及教育訓練方式,督促攤商(販)確實遵守食品衛生相關法規。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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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稽查士林夜市商圈現切水果攤  

士林夜市的水果攤商,先前遭踢爆違規添加甜精,北市府12月25日由衛生局、環保局、警察局及市場處就士林夜市商圈現切水果類攤商(販)之營業行為進行聯合稽查,如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處以罰鍰或廢止其營業許可 。

稽查結果今日開業計20攤已確實標價並使用經標檢局檢驗合格的電子磅秤;另本府衛生局除向各攤進行食品衛生宣導外,並就現切水果(蓮霧、芒果、甜柿、棗子...等)之衛生標準及是否違法使用食品添加物採樣進行抽驗。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挑選上游供貨廠商時不僅要考量價格,更要考量供貨廠商的食品來源及衛生管理自主能力,以確保食材原料之衛生安全。另外在批購買相關產品時,務必注意不買過白或異常鮮紅,及有嗆鼻、刺激性氣味之食品,也要避免購買來路不明之散裝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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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照片或圖片名實不符小心遭罰30萬!

 網路團購店家GOMAJI於今年芒果生產旺季時,推出盒裝之屏東枋山愛文芒果,鮮豔欲滴完美無瑕的網頁芒果照片(照片1),確實吸引消費者注目,但消費者透過郵購買賣後收到的實品(照片2)卻滿佈斑點,與照片內容天差地遠,其廣告效果與真正商品名實不符。

網路店家為吸引消費者目光,或促進商品銷量,經常美化刊登於網頁上之照片或圖片,但當消費者參考照片或圖片,透過郵購收到商品後,才驚覺與廣告圖片相差很大,嚴重影響交易。依消保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其濫用廣告內容吸引消費者之行為,對其他採行正當合理交易行為業者不公平,對於業者規避調查、拒絕答覆等情事,不排除將依消保法第33條及第57條等規定,處罰該業者新臺幣3萬元至30萬元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網路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在網頁或是其他文宣上刊登參考照片或圖片,務必不要低於廣告之內容,以免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和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市售宣稱果汁純度百分百?  

目前市售宣稱「百分之百」的包裝果汁,其外包裝雖依規定標示「濃縮果汁」及「原汁含有率」,惟標示之字體僅2毫米雖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消費者實在是很難清楚辨識。

依規定,市售包裝果汁如有宣稱「百分之百天然果汁(或蔬果汁)」,成分原料如為天然濃縮果汁,就應加註標示「還原果汁」字樣,如宣稱「非濃縮還原果汁」,則應清楚標示成分原料是否為鮮榨水果原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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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200萬元,經查該筆貨款係97年9月間銷貨給乙公司,貨款到期日為97年11月初,經多次催討未獲清償,甲公司雖於99年12月底寄發存證函催討貨款,惟該存證函並於100年1月初才送達。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應於送達年度列報呆帳損失,所以甲公司該筆呆帳損失應列報於100年度而非99年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申報如屬債權逾期2年以上呆帳損失,且已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催收證明,應於存證函或催收證明送達年度列報呆帳損失,以免年度列報錯誤遭剔除補稅。

相關法律條文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

  一、為建立各地區國稅局審查及認定營利事業呆帳損失之一致性,減少徵納雙方爭議,特訂定本原則。

二、營利事業呆帳損失之認定、審核,應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九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十四條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一)因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

(二)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

前項呆帳損失,營利事業已依法提列備抵呆帳者,應於發生當年度先沖抵備抵呆帳,沖抵不足之餘額,列為當年度呆帳損失;其未提列備抵呆帳者,應於發生當年度認列呆帳損失。

四、前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因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之認定,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債務人為營利事業,存證函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憑以認定呆帳損失。

所稱確實營業地址以催收日於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營業所在地為準;其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如經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如債務人為個人,已辦理戶籍異動登記者,由稽徵機關查對戶籍資料,憑以認定;其屬行方不明者,應有戶政機關發給之債務人戶籍謄本或證明。

(二) 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或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復函,憑以認列呆帳損失。

(三) 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驗證屬實,憑以認列呆帳損失。

(四) 前二款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經相關單位驗證屬實,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五) 稽徵機關查對債務人於營業稅稅籍主檔異動事項為「一般註銷」、「廢止(撤銷)登記」、「擅自歇業他遷不明」、「已通報主管機關註銷登記」、「尚有違欠暫緩撤銷登記」及「申請註銷(尚待決清算完結)」或主管機關於商工登記資料公示公司狀況為「解散」、「廢止」、「撤銷」,以致無從行使催收者,可認定為債務人有倒閉、逃匿之情事。

五、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因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下列憑證憑以認定: (一)屬和解者,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

(二)屬破產之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有法院之裁定書。

(三)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應有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

(四)屬債務人依國外法令進行清算者,應依國外法令規定證明清算完結之相關文件及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之證明。

六、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之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債權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如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二)前款所稱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

(三)債權逾期二年,營利事業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如經債權人提示債權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核屬實者,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四)債務人居住國外或大陸地區,經催收取具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其他證明文件者,營利事業應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如合約書、出口報單等)以佐證債務人之確實營業地址。

七、本原則發布日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有其適用;已核課確定之案件,不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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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

呆帳損失:
一、提列備抵呆帳,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限,不包括已貼現之票據。
    但該票據到期不獲兌現經執票人依法行使追索權而由該營利事業付款
    時,得視實際情形提列備抵呆帳或以呆帳損失列支。
二、備抵呆帳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百分之一;
    其為金融業者,應就其債權餘額按上述限度估列之。
三、營利事業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超過前款標準者,得在其以
    前三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限度內估列之。
四、營利事業分期付款銷貨採毛利百分比法計算損益者,其應收債權;採
    普通銷貨法計算損益者,其約載分期付款售價與現銷價格之差額部分
    之債權,不得提列備抵呆帳。
五、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視為實際發
    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一)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
      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二)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上述債權
      逾期二年之計算,係自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債務
      人於上述到期日以後償還部分債款者,亦同。
六、前款第一目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之認定
    ,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債務人為營利事業,存證函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
      確實營業地址;所稱確實營業地址以催收日於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
      營業所在地為準;其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如經債權人提
      出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債務人為個人,已辦理戶籍異動登記者,由稽徵機關查對戶籍資
      料,憑以認定;其屬行方不明者,應有戶政機關發給之債務人戶籍
      謄本或證明。
(二)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
      、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
      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登記營業地址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
      者,債權人得提出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
      確實營業地址之復函,或其他足資證明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
      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
(三)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
      倒閉、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
      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驗證;
      登記營業地址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債權人得提出其他足
      資證明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
七、第五款第一目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
    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下列憑證憑以認定:
(一)屬和解者,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
      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
      ,應有和解筆錄。
(二)屬破產之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有法院之裁定書。
(三)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
      執行者,應有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
(四)屬債務人依國外法令進行清算者,應依國外法令規定證明清算完結
      之相關文件及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
      。
八、第五款第二目屬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
    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
    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債權逾2年之呆帳,應於存證函或催收證明送達之年度列報損失

財政部南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收取本金或利息,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即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惟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應於送達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該局轄內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200萬元,經查該筆貨款係97年9月間銷貨給乙公司,貨款到期日為97年11月初,經多次催討未獲清償,甲公司雖於99年12月底寄發存證函催討貨款,惟該存證函並於100年1月初才送達。依財政部99年4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800646060號函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第6點第1款規定,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所以甲公司該筆呆帳損失應列報於100年度而非99年度。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報如屬債權逾期2年之呆帳損失,且已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應於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列報呆帳損失,以免年度列報錯誤遭剔除補稅。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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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和解不得認列呆帳損失 

有家經營電子零件製造業務的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列報呆帳損失350萬。雖該公司主張有和解書之證明文件,但經國稅局查核發現係該公司與債務人私下所達成協議,致債權一部分不能收回,認定為和解書係該公司與債務人私下書立,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第1目規定「和解」,係指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所取得之和解及商業會、工業會和解不符,乃予以剔除且補繳59多萬元稅款。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因和解致債權一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列報呆帳損失,應取具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或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商業會或工業會之和解筆錄,並應於發生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有因和解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如僅以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私下書立之和解協議書,則不得作為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4條規定具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或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商業會或工業會之和解筆錄,才得列入呆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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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債請求權有時限逾時可不還  

債權人如有需要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國稅局為便利債權人特於網站建置「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服務平台」,債權人依服務平作業流程操作,填妥債權人、債務人資料及勾選應檢附證明文件後,存檔列印申請書,然後持該申請書及相關附件資料,至就近國稅局全功能櫃臺辦理即可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若發生對方欠債不還,你當然有權可以跟他要,法律的專業術語叫做「請求權」,俗稱討債,這種「請求權」雖得請求對方還錢,但須在一段時間內提出依據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大多數的欠款請求權行使期間有十五年之久,但還是要看你請求的內容是什麼而定,如你請求的是要對方清償利息,就要在五年內提出。若有債務人的身分證字號可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務人若在收到支付命令二十天內沒有提出異議,則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若其異議則可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

列報呆帳損失應取得合法憑證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其中一筆95年的帳款無法收取而列報呆帳損失120萬餘元,經查該筆債權已逾期二年,但該公司未能提示郵政機關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予以剔除。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呆帳損失之申報,應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規定,如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應多加注意依稅法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並列報於適當年度,以免被國稅局剔除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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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關將近,各小吃店、菜市場、夜市等攤位的頭家們餘,勿因一時缺工而聘僱非法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勞,僱用外勞前務必踐行『查』驗證件、『核』對身分、詢『問』清楚 查、核、問3步驟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1年加強查察外勞非法工作,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外勞業務部分裁罰總件數為601件,其中雇主容留、聘僱非法外勞為234件佔39%;指派外勞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為100件佔17%,違法件數較前年增加80%。 若僱用非法之外勞從事工作,一經查獲依據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將處以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若指派外勞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依規定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如有再犯,依同法第72條第3款規定廢止雇主之招募及聘僱許可,即雇主喪失聘僱外勞之資格。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務必注意須聘任合法勞工從事作業,切勿因一時疏忽或圖便宜行事而非法聘用逃逸外勞,以免違反就業服務法被裁處罰鍰。如果外勞連續曠職3日且都未歸失去聯繫,即符合失聯3日的條件,雇主應於外勞第3日曠工日起之隔日起算3日內依規定以書面資料通知當地勞工局、移民署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完成通報程序。

相關法律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就業服務法第63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68條
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者,按被解僱或資遣之人數,每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之外國人,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或有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事之外國人,經限期令其出國,屆期不出國者,警察機關得強制出國,於未出國前,警察機關得收容之。
 

就業服務法第 72 條
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一、有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二、有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
三、有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事之一,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有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情事,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
五、違反第六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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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聘僱外勞裁罰案倍增 北市府勞動局籲「頭家啊!請人要小心」勿觸法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1年加強查察外勞非法工作,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外勞業務部分之裁罰總件數為601件,其中雇主容留、聘僱非法外勞為234件佔39%;指派外勞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為100件佔17%,違法件數較前年增加80%。

勞動局陳業鑫局長呼籲,各小吃店、菜市場、夜市等攤位的頭家們於辛苦工作之餘,勿因一時缺工而聘僱非法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勞,僱用外勞前務必踐行「查、核、問」3步驟(『查』驗證件、『核』對身分、詢『問』清楚)。若僱用非法之外勞從事工作,一經查獲依據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將處以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另本市外勞多為家庭看護工,年關將近,雇主因大掃除、辦年貨、做年夜飯而忙碌不堪,若讓所聘僱之家庭看護工所從事與照顧被看護人無關之工作,或跟隨雇主從事販賣小吃、在市場工作或使外勞打掃親戚、朋友之房子,或者容許外勞自行去幫別人打掃等,均屬已違反就業服務法,依規定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如有再犯,依同法第72條第3款規定廢止雇主之招募及聘僱許可,即雇主喪失聘僱外勞之資格。民眾對於所聘僱外勞有疑義,可撥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02-85902567,或向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02-25502151洽詢。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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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恐罰15萬 

日前發生一起家庭外籍看護工被雇主指派從事清洗陽台窗戶時,不慎從三樓摔下受傷的不幸事件。 依據就業服務法聘僱外國人之相關規定,不可指派所聘僱外籍勞工從事許可外之工作,也不可聘僱非法外籍勞工從事工作,依就業服務第57條第3款之規定要科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將廢止其聘僱許可。 ,

僱用外國人在國內工作必須經過合法申請程序,同時亦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違反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之罰鍰,若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務必注意須聘任合法勞工從事作業,切勿因一時疏忽或圖便宜行事而非法聘用逃逸外勞,以免違反就業服務法被裁處罰鍰。不要發生誤觸法令受罰的情事,也特別呼籲商家要配合主管機關勞動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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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聘僱非法逃逸外勞負責人可處3年有期徒刑
勞工局
查獲某公司違法聘用2名逃逸外勞, 經查該公司之前於98年間層聘用逃逸外勞違法於工地工作,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裁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今於101年遭查獲再次違法屬實,因為是在5年內再度違反,勞工局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規定依法移送法院,負責人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務必注意須聘任合法勞工從事作業,切勿因一時疏忽或圖便宜行事而非法聘用逃逸外勞,以免違反就業服務法被裁處罰鍰。

 

雇主小心:外勞失去聯繫3日未通報罰3萬 

據統計101年度1-4月勞工局已裁罰雇主未依法通報逃逸外勞之案件計有2件,罰鍰金額各為3萬元,雇主不可因不知法而免責。當雇主遇到自己聘僱的外勞有失去聯繫而不知去向時,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外勞連續曠職3日且都未歸失去聯繫,雇主若未於外勞失去聯繫3日後之3日內通報,雇主即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將會被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如果外勞連續曠職3日且都未歸失去聯繫,即符合失聯3日的條件,雇主應於外勞第3日曠工日起之隔日起算3日內依規定以書面資料通知當地勞工局、移民署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完成通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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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供外勞合理妥適工作住宿環境罰鍰30萬

菲籍勞工集體控訴雇主勞動環境惡劣,未提供妥適之膳食及住宿環境,且薪資單未有母語翻譯,未有給付加班費及證件遭雇主扣留及外籍勞工疑似過勞猝死,違反多項勞動法令情事。經勞委會至該公司實施勞動條件檢查,發現部分勞工之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定之46小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並於100年11月1日裁以罰鍰。就本次控訴勞工於高溫作業場所,雇主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假日加班未有加班費等事宜,勞委會已責成北區勞動檢查所介入調查。

雇主應善盡生活照顧服務責任,不得扣留外籍勞工證件者,應提供外籍勞工雙語薪資明細表,且全額給付外籍勞工薪資,違反規定業者,爰引就業服務法第67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依其未符合規定之外國人人數採1比1之比例,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人數。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企業,務必遵守就業服務法及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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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東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及弘暉科技有限公司因於GOHAPPY線上快樂購物網站銷售行車記錄器,宣稱廣告標示案關商品鏡頭解析度表示為「500萬CMOS」,與所附說明書記載僅有100萬畫素不符,涉違反公平交易法。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鏡頭解析度為「500萬CMOS」與所附說明書記載僅有100萬畫素不符,弘暉公司自承為作業疏失,誤載他款行車記錄器規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各處亞東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及弘暉科技有限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刊登宣傳廣告,若有架設網頁、印製DM宣傳廣告,應注意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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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行車記錄器廣告不實!亞東電子商務公司及弘暉科技公司各罰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23)日第1107次委員會議通過,亞東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東公司)及弘暉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弘暉公司)因於GOHAPPY線上快樂購物網站銷售行車記錄器,宣稱案關商品鏡頭解析度為「500萬CMOS」,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各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案關商品在「GOHAPPY線上快樂購」網站上銷售,廣告標示案關商品鏡頭解析度表示為「500萬CMOS」,與所附說明書記載僅有100萬畫素不符,弘暉公司自承為作業疏失,誤載他款行車記錄器規格,是案關廣告宣稱內容確與事實未合,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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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川蜆精網頁宣傳差異過大公平會罰10萬

綠川蜆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於網頁上刊載「立川漁場位在花蓮壽豐鄉,養殖面積廣達600多甲」廣告,經公平會調查壽豐鄉養殖面積,皆與綠川公司宣稱養殖面積達600多甲不符,其差異難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綠川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在網站上或宣傳時,應注意其宣傳差異應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能接受,才不會違反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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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油晶片宣稱廣告不實罰5萬

亞東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及亞克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合稱被處分人)銷售「MAGIC CHIP魔力省油晶片」,宣稱「省油效益5%~40%馬力加強5%~15%, 空氣汙染降低5%~40%北科大、香港大學測試有效」, 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調查,顯示使用案關商品後,各項效能均難謂完全支持案關廣告宣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各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刊登宣傳廣告,若有架設網頁、印製DM宣傳廣告,應注意 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宣稱「原價」、「市價」與實際價格不符罰5萬

長榮家具行於報紙及網站廣告刊載 「5尺二線獨立筒床墊」、「原價$22000」、「促銷價$1990元」,「美國原裝進口席夢思名床」、「原價160000」、「斷頭價18800」,且於所示原價價格加註打叉記號,宣稱各商品之「原價」、「市價」價格, 經公平會調查發現,長榮家具行未曾以廣告所示「原價」或「市價」銷售各該商品,僅以略高於廣告所載「促銷價」、「斷頭價」、「特優價」之價格銷售,則其實際銷售情形,與消費者自廣告所獲促銷前後價格優惠幅度甚大。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101年9月5 日第1087次委員會議通過,就商品之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該事業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揭違法行為, 爰引公平交易法第41條,處以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在報紙及網站刊載促銷活動, 宣稱「促銷價」、「斷頭價」、「特優價」價格銷售,則要與實際銷售與消費者自廣告所獲促銷前後價格優惠幅度印象相符,且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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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民眾向北市衛生局申訴醫療爭議案件數計532件,其中以執行美容醫學之醫療爭議案件數計118件,佔民眾申訴醫療爭議總案件數之22.18%,北市衛生局於101年1月16日至18日,針對市內48家執行美容醫學診所,刊登市招、布條及海報之醫療廣告,展開一波重點稽查。

稽查結果計6家診所不符合規定,其中4家刊登折扣促銷及優惠價格(如附名單及圖片),依違反醫療法第61條第1項「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規定,並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第3款,處分負責醫師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另2家刊登誇大不實等敘述性名詞及類似聳動用語,本局將依醫療法第86條第1項第7款「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進行相關處辦。

挑選美容醫學診所應謹守「三要一不四問訣」,三要:1、要檢視其開業執照,2、要檢視醫師執業執照,3、要主動詢問醫療儀器仿單說明;一不:不要參加團購;四問:1、療程是否由醫師親自診察,2、執行雷射、超音波等醫療儀器之人員,3、是否預收訂金、預購單、分期付款,4、是否確實開立收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美容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美容、推拿、按摩連鎖加盟業者,網路刊載廣告時,勿引用有關疾病診斷或醫療療效等字眼,涉有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

相關法律條文

醫療法第 15條
醫療機構之開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經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前項開業申請,其申請人之資格、申請程序、應檢具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法第61條
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
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醫療法第 84條
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醫療法第 86條
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
二、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
三、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
四、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
五、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六、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
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醫療法第87條
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
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之發表、病人衛生教育、學術性刊物,未涉及招徠醫療業務者,不視為醫療廣告。

醫療法第103條
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之廣告內容。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之辦法。
醫療廣告違反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內容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一年:
一、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
二、以非法墮胎為宣傳。
三、一年內已受處罰三次。

醫療法第104條
違反第八十四條規定為醫療廣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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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北市衛生局公布執行美容醫學診所醫療廣告不當招攬稽查結果

年關將近許多民眾利用過年前進行美容醫學相關療程,希望能夠美美的過新年,然而層出不窮的醫療糾紛儼然而生,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表示, 101年民眾向本局申訴醫療爭議案件數計532件,其中以執行美容醫學之醫療爭議案件數計118件,佔民眾申訴醫療爭議總案件數之22.18%,為維護民眾就醫安全,北市衛生局於101年1月16日至18日,展開一波重點稽查,針對市內48家執行美容醫學診所,刊登市招、布條及海報之醫療廣告,查核是否有刊登不當招攬或涉及誇大不實等聳動用語之情形,扣除2家辦理歇業之診所,稽查結果計6家診所不符合規定,其中4家刊登折扣促銷及優惠價格(如附名單及圖片),本局將依違反醫療法第61條第1項「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規定,並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第3款,處分負責醫師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另2家刊登誇大不實等敘述性名詞及類似聳動用語,本局將依醫療法第86條第1項第7款「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進行相關處辦。

北市衛生局再次提醒民眾不要被天花亂墜的廣告所影響,挑選美容醫學診所謹守「三要一不四問訣」,三要:1、要檢視其開業執照,2、要檢視醫師執業執照,3、要主動詢問醫療儀器仿單說明;一不:不要參加團購;四問:1、療程是否由醫師親自診察,2、執行雷射、超音波等醫療儀器之人員,3、是否預收訂金、預購單、分期付款,4、是否確實開立收據。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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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調理宣稱療效累罰30萬

有一自稱精通「整骨」之民俗調理業者於部落格刊登「日式整骨療法」,因廣告內容涉及疾病名稱、症狀、宣稱療效,違反醫療法第84條規定,衛生局依醫療法第104條念於該民俗調理業者為初犯故處最低罰鍰5萬元,但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罰後,該民俗調理業者仍持續於網頁刊登類似廣告,故依醫療法第104條按次加重處罰,處罰金額高達30萬元。

部落格成為網路行銷的最佳利器之一,提醒美容、推拿、按摩業者於網路刊載廣告時,勿引用有關疾病診斷或醫療療效等字眼,涉有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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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網頁借人刊載廣告罰5萬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近日查獲一起將網頁、部落格及電話借他人使用,涉嫌於網頁刊載「、、、主治生殖器發育不良,陽痿,早洩、、、不打針,不吃藥,不開刀、、、將日積月累附著在攝護腺表層未病變的酸及雜質清除代謝排出、、、立即撥打,回春專線0960-747XXX、、、○○工作室 電話02-2946XXXX」等違反醫療廣告之詞句;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查察,最後二人併同處分各罰鍰新臺幣5萬元。

開店商家、個人之網頁、部落格或電話勿任意借由他人刊登使用,以免遭第三者為招攬生意所利用。此案違反醫療法第84條非醫療機構不能刊載暗示、影射醫療業務之廣告,違者依醫療法第104條處予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署所並未核發光療師、美療師及醫師助理證照

行政院衛生署所並未核發所謂「光療師」、「美療師」及「醫師助理」等相關醫事證照,故該等人員均非屬醫事人員,不得執行醫療業務。北市衛生局將對轄內執行醫學美容業務診所,全面展開清查,若有違反上述規定,依法查處。

美容業者不具醫師合法執照,就不得涉及醫療行為,以電燒、雷射儀器處理,或使用藥品具「侵入性」行為,只要影響或改變人體結構及生理機能醫療行為皆屬。美容業者業務範圍應從事人體表面化妝美容,如未使用儀器、未交付藥品或未有侵入性,以傳統習用方式,不受醫師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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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按摩SPA服務誤觸醫療法罰\5萬

家住板橋郭姓中年婦女,於今年2月在拍賣網站架設提供美容按摩SPA服務,刊載內容「淋巴排毒、肩頸僵硬、背部酸痛、消除眼壓、針對失眠、腦壓過高容易頭痛、全身代謝護理…,有效提升細胞新生力,改善敏感….左旋C美白護理…能補充細胞所失去能量,激勵細胞恢復年輕健康…抗衰老功能….」等暗示影射醫療業務之詞句,已觸犯非醫療機構不能刊載彰顯醫療效果、涉及醫療業務之醫療廣告,前述廣告內容經台北縣衛生局查證,課予5萬元之罰鍰處分。

郭女本任職於健身中心,因公司營運不佳無預警結束營業,導致郭女已失業2年多,雖有美容技術在身,確因屆於中高年齡遲遲找不到好工作,到處打零工謀求生計,本想為增添收入在宅開設家庭式美容坊,於網路上招攬生意,沒想到還沒賺到錢,就接獲衛生局的違規廣告罰款。

對於郭女不慎觸犯醫療廣告遭罰,衛生局雖亦深表同情,但因本案件於網路刊登廣告內容已引用疾病、診斷或症狀等名稱,涉有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已違反醫療廣告之規定,實令承辦人員亦愛莫能助。
臺北縣衛生局統計自99年1月迄今,網路查獲有關美容、推拿、按摩等醫療違規廣告共計6件,裁罰鍰金達30萬元,故衛生局提醒美容、推拿、按摩業者於網路刊載廣告時,勿引用有關疾病診斷或醫療療效等字眼誤導民眾,而民眾閱覽網路廣告時,對於尚未經醫學證實之療效,也勿率爾相信,發現身體不適仍應早期至合格醫療院所就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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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將至,農曆除夕及春節(初一至初三)係屬勞動基準法所定應放假之休假日,採隔週休2日或雙週工時84小時者的事業單位,不像週休2日的事業單位,已事先經勞工同意將國定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而得以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自2月9日至17 日連休9天,但23日(六)要補行上班。但隔週休2日的事業單位,如果例假是星期日的話,那麼今年初一剛好適逢星期日,按規定應補假1日,補假可以遞延放或另行擇日補休,如果是遞延至初四放假的話,如此一來勞工就會有5天的春節假期。

另事業單位如因春節期間生意興旺,不得已須勞工於春節假期出勤,除經勞工同意外,該日工資亦應加倍發給。

阿甘創業加盟網呼籲,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春節期間生意興旺,仍須兼顧勞工身心健康,不得使勞工1日工時超過12小時及未給例假休息,違者最高得裁罰30萬元。若僱用計時工讀生來補充春節人手不足情形,應注意時薪已調整至新臺幣109元,計時工讀生於春節假期出勤工作時薪亦至少要從新臺幣218元起跳,以免觸法。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勞動基準法第37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 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
    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    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元月一日) 。
二、和平紀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 。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 (三月二十九日) 。
四、孔子誕辰紀念日 (九月二十八日) 。
五、國慶日 (十月十日) 。
六、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十月三十一日) 。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 (十一月十二日) 。
八、行憲紀念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 。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元月二日) 。
二、春節 (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
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
四、民族掃墓節 (農曆清明節為準) 。
五、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 。
六、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 。
七、農曆除夕。
八、台灣光復節 (十月二十五日) 。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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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春節勞工休假方式說明 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公平交易委員會(簡稱公平會)於1月9日第1105次委員會議決議環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環島公司)於招募「福氣啦手作粉圓」與「環島粉圓」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為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處新臺幣48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公平會表示,經調查環島公司招募加盟過程中,提供予有意加盟者的相關資料發現,並未充分完整揭露第1次與定期購買商品或原物料的費用;商標權的權利內容、有效期限、授權範圍與限制條件;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的具體內容與方式;加盟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上一年度總店數、解除與終止店數比率、營業地址;訂購商品或原物料的品項、裝潢工程的供應條件等;以及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的條件及處理方式等加盟重要資訊。由於前開資訊攸關投資成本、資本設備項目、商品與原物料項目及價格、商標權權利內容與使用情形、品牌成長性、加盟相關訓練與指導、市場規模變動、營業績效、經營範圍、經營限制約定、退出加盟難易與經營風險等重要訊息,為有意加盟者基於事業經營者所關切,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訊息。

公平會復表示,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間存有高度訊息不對稱性,且有意加盟者實難經由口頭探詢即可獲悉充分完整的交易資訊,環島公司於招募「福氣啦手作粉圓」及「環島粉圓」加盟過程,未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完整揭露前開交易資訊,已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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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工資應加倍發給

102年農曆春節連續假期,開店商家春節期間如欲比照公務人員之行事曆作息,可於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應遵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將部分休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後實施。如勞工同意配合於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這幾個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外,需再加發一日工資。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如果同意換取補休,亦屬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員工僅得申請「補休」。

按日或按時計薪之部分工時勞工,雖其工作態樣不一,但也有上開休假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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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元旦連續假期勞工休假權益
 
明102年「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及「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到底該如何放假?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及「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二節日都屬勞動基準法應該放假之日,工資並應由雇主照給。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前開休假日出勤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但經徵得勞工同意出勤,雇主應依規定加發工資。至於勞工在「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及「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二節日出勤後,可依其意願洽雇主換取補休,但雇主不可以硬性規定只能「補休」,不予假日出勤工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所有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國定休假日」,當日應放假但經徵得勞工同意出勤,雇主應依規定加發工資但各事業單位營運方式不同,勞工出勤模式多元,假期究竟應否出勤以及出勤如何給薪,仍必須從勞雇雙方針對排班的約定釐清。。如果未經勞資協商「調移」,國定休假日當日本應放假,若調移到其他「工作日」實施者,則該休假日當天,始為正常工作日,勞工方需出勤工作。

國定假日出勤雇主不得要求僅能申請補休
 228連續假期即將登場,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果雇主要求勞工當日出勤,且經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或者補休假一日,但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出勤勞工,僅能申請補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包括和平紀念日在內的任何一個國定假日,勞雇雙方可協商比照公部門行事曆休連續假期,但雇主給付假日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均應符合勞動基準法規範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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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媒體報導蛋品檢驗出含有動物用藥「氟甲磺氯黴素」殘留,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月18日至本市農會、蛋行及雜貨行等皮蛋販售地點抽驗各類皮蛋,總計抽驗9件皮蛋,檢驗重金屬鉛及銅〈鉛限量0.3ppm以下、銅限量為5ppm以下〉,並首次高規格檢驗51種多重動物用藥,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名冊已公布於該局網站。

 如檢驗結果有不符規定,金屬鉛及銅限量過高或檢驗出含有動物用藥殘留,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處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挑選上游供貨廠商時不僅要考量價格,更要考量供貨廠商的食品來源及衛生管理自主能力,以確保食材原料之衛生安全。另外選購蛋品時應注意蛋殼外觀必須完整無破損且品牌標示清楚的產品,避免購買標示不明及來源不清的蛋品,以免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

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
食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菌。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前項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2條
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所定標準有關衛生安全及品質之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 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所定標準有關食品添加物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或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標準有關營養成分及含量標示之規定。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之一所為公告。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所定管理辦法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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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臺北市首次執行蛋品動物用藥抽驗專案

日前媒體報導蛋品檢驗出含有動物用藥「氟甲磺氯黴素」殘留,鑒於春節將至,關渡地區為觀光勝地(如關渡宮、關渡平原…),每年吸引眾多民眾前來遊玩,鹹蛋為當地名產,常為民眾食用或當伴手禮,為保障民眾食用蛋品安全,臺北市衛生局今日(1月18日)至關渡地區執行蛋品抽驗,預計抽驗20件鹹蛋及皮蛋,除檢驗重金屬(鉛、銅)外,並首次高規格檢驗51種多重動物用藥,如有不符規定,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處辦。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日前至本市農會、蛋行及雜貨行等皮蛋販售地點抽驗各類皮蛋,總計抽驗9件皮蛋,檢驗重金屬鉛及銅〈鉛限量0.3ppm以下、銅限量為5ppm以下〉,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名冊已公布於該局網站。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提醒消費者選購蛋品時應注意蛋殼外觀必須完整無破損且品牌標示清楚的產品,避免購買標示不明及來源不清的蛋品。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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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稽查士林夜市商圈現切水果攤

士林夜市的水果攤商,先前遭踢爆違規添加甜精,北市府12月25日由衛生局、環保局、警察局及市場處就士林夜市商圈現切水果類攤商(販)之營業行為進行聯合稽查,如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處以罰鍰或廢止其營業許可 。

稽查結果今日開業計20攤已確實標價並使用經標檢局檢驗合格的電子磅秤;另本府衛生局除向各攤進行食品衛生宣導外,並就現切水果(蓮霧、芒果、甜柿、棗子...等)之衛生標準及是否違法使用食品添加物採樣進行抽驗。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挑選上游供貨廠商時不僅要考量價格,更要考量供貨廠商的食品來源及衛生管理自主能力,以確保食材原料之衛生安全。另外在批購買相關產品時,務必注意不買過白或異常鮮紅,及有嗆鼻、刺激性氣味之食品,也要避免購買來路不明之散裝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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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驗市售鵝肉1件檢出動物用藥超標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配合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抽驗市售鵝肉3件中,有1件鵝肉被檢出抗生素「氟甲磺氯黴素 3.8ppb(標準:不得檢出)及脫氧羥四環黴素16ppb(標準:不得檢出)」。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第5款「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規定,得依同法第31條文,如查獲屬實,可處來源業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鵝肉被檢出抗生素,另經追查產品的上游廠商位於嘉義縣朴子市,已移請嘉義縣衛生局追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餐飲連鎖加盟業者,應選擇商譽信用良好商家及供貨商配合購買,避免選購外表鮮豔或太白或異常鮮紅,及有嗆鼻、刺激性氣味之食品,也要避免購買來路不明之散裝產品。且烹調前先以大量清水浸泡再沖洗,以免讓消費者吃到過量或違法的食品添加物,維護自身商譽。

衛生局抽驗早餐店供應商 2件藥物殘留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抽驗早餐供應商,及非加盟連鎖早餐店,檢驗項目包括瘦肉精、四環黴素、氯黴素類、動物用藥多重殘留分析及抗原蟲劑多重殘留分析等5大類。

檢驗結果發現蛋品10件全數合格;但肉品有2件藥物殘留,華達士食品行的「漢堡肉」被驗出氯黴素9.3 ppb(不得檢出),經追查其上游貨源來自嘉義市及臺北市,同批號的72公斤下游商家已銷售完畢無庫存。另一愛弘速食連鎖店的「迷點漢堡肉丸」則被驗出含有萊克多巴胺0.4 ppb(豬肉不得檢出),貨源來自雲林縣。繼續追查同批號共計260公斤中,衛生局已回收封存119公斤,同批號餘141公斤下游商家已銷售完畢無庫存。

衛生局經查有問題貨源,亦已移請所轄衛生局查處,另衛生局可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規定,爰引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1條規定處6到60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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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平會於1月17日主動立案調查關於媒體報導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超商)門市遲延銷售第1313期商業周刊,該會將就統一超商遲延銷售商業周刊是否涉及濫用市場優勢地位而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或僅為單純的違約糾紛進行瞭解。

統一超商表示是「物流配送作業不及」所導致,統一超商在臉書7-ELEVEn專頁發表聲明,聲明全文是:「敬致各位喜愛7-ELEVEn的粉絲們,特別跟各位粉絲說明一件事情,昨晚由於物流配送作業不及,因此造成商業周刊雜誌來不及上架,經今天內部緊急協調作業,預計今天下午起就會陸續配送到各門市,所以下午粉絲就可到7-ELEVEn買商業周刊了,造成粉絲不便,還請大家多見諒喔。」

關於零售通路下架商品是否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公平會訂有「公平交易法對流通事業之規範說明」,若未涉及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行為,則屬交易雙方的履約爭議若是業者濫用市場優勢地位從事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行為,則依法將可命業者停止違法行為,並最高得處以新臺幣2,50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勿濫用市場優勢地位從事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行為,依「公平交易法對流通事業之規範說明」最高可處以新臺幣2,500萬元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流通事業之規範說明 八、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之罰則與法律責任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事業,依據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 正措施,並得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鍰 ;若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 大者,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對於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 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十萬元以上、五 千萬元以下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 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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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102年1月17日主動立案調查統一超商門市遲延銷售第1313期商業周刊案

關於媒體報導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超商)門市遲延銷售第1313期商業周刊,公平會已於1月17日主動立案調查。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表示,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與消費者權益,業已依據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進行調查,瞭解統一超商遲延上架銷售商業周刊的原因與理由。

關於零售通路下架商品是否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公平會訂有「公平交易法對流通事業之規範說明」,該會將就統一超商遲延銷售商業周刊是否涉及濫用市場優勢地位而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或僅為單純的違約糾紛進行瞭解。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零售通路因物流配送或其他作業因素而不及將商品上架,如未涉及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行為,則屬交易雙方的履約爭議,業者因此而產生的違約責任宜由業者雙方協商處理或是循民事途徑解決糾紛。但若是業者濫用市場優勢地位從事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行為,則依法將可命業者停止違法行為,並最高得處以新臺幣2,500萬元罰鍰。

以上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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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遠見公司限制下游事業轉售價格違法
 
天下遠見公司於100年10月底出版銷售「賈伯斯傳」乙書前,分別與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即PChome線上購物)及書虫股份有限公司(即城邦讀書花園網路書店)訂有協議書,內容針對「賈伯斯傳」乙書約定其轉售價格為599元,且限制前揭網路書店業者不得逕行調價或提供任何折扣;並約定倘業者逕行調降終端售價,經公平交易委員會查證,各大通路業者係向天下遠見公司進貨後賺取書籍之實際零售價與進貨價之價差利潤,是天下遠見公司在供應「賈伯斯傳」乙書予下游通路業者後,即限制下游業者就「賈伯斯傳」乙書轉售價格之行為,實已剝奪通路商自由決定價格之能力,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9月19日第1089次委員會議通過,天下遠見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命其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按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 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應容許依據其所面臨競爭狀況、營運策略訂定產品自由決定價格;有相反之約定者,其約定無效。

巨大機械限制經銷商轉售價格違法罰350萬 

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合約書條款限制經銷商自由決定轉售價格,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巨大公司與經銷商簽訂經銷合約書,除訂定締約雙方之權利義務,並訂有違約及終止合約之條款,依經銷合約書規定,經銷商倘未參考「建議售價」銷售商品,則可能遭受終止合約之處罰。經銷商之價格設定自由,實已受前開不利益制裁配合措施之拘束,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 足以限制經銷商決定轉售價格之自由規定;另以合約書條款限制經銷商從事網路銷售 行為,核屬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10月17日第1093次委員會議通過,公平會除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二項違法行為外,併處新臺幣35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合約書條款規定應 避免有限制轉售價格和限制從事網路銷售等不合公平交易法等規範條款,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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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於招募「福氣啦手作粉圓」與「環島粉圓」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已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公平會表示,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環島公司招募加盟過程中,提供予有意加盟者的相關資料發現,並未充分完整揭露第1次與定期購買商品或原物料的費用;商標權的權利內容、有效期限、授權範圍與限制條件;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的具體內容與方式;加盟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上一年度總店數、解除與終止店數比率、營業地址;訂購商品或原物料的品項、裝潢工程的供應條件等;以及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的條件及處理方式等加盟重要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公平交易委員會處新臺幣48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由於前開資訊攸關投資成本、資本設備項目、商品與原物料項目及價格、商標權權利內容與使用情形、品牌成長性、加盟相關訓練與指導、市場規模變動、營業績效、經營範圍、經營限制約定、退出加盟難易與經營風險等重要訊息,為有意加盟者基於事業經營者所關切,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訊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商標權等權利內容及有效期限、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等資訊,為加盟店所關切事項,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訊息,應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處理原則以書面提供8種加盟重要資訊予交易相對人審閱。且應注意加盟總部於招募加盟交易過程中,若違反加盟應揭露資訊項目或是沒提供至少五天之加盟合約審閱期間,隱匿或遲延揭露重要交易資訊之情事,乃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規定之虞。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建築法第91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二、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者。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七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之檢查、複查或抽查
    者。                                                       
四、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
    申報者。                                                   
五、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經領得使用執照,擅自供人使用
    機械遊樂設施者。                                           
六、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未依核准期限使用機械遊樂
    設施者。                                                   
七、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常時投保意外責任保險者。 
八、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實施定期安全檢查者。     
九、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置專任人員管理操作機械遊樂
    設施者。                                                   
十、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五款規定置經考試及格或檢定合格之機
    電技術人員負責經常性之保養、修護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
有關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
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
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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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環島公司於招募「福氣啦手作粉圓」及「環島粉圓」加盟過程資訊未充分揭露違反公平法罰48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簡稱公平會)於1月9日第1105次委員會議決議環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環島公司)於招募「福氣啦手作粉圓」與「環島粉圓」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為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處新臺幣48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公平會表示,經調查環島公司招募加盟過程中,提供予有意加盟者的相關資料發現,並未充分完整揭露第1次與定期購買商品或原物料的費用;商標權的權利內容、有效期限、授權範圍與限制條件;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的具體內容與方式;加盟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上一年度總店數、解除與終止店數比率、營業地址;訂購商品或原物料的品項、裝潢工程的供應條件等;以及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的條件及處理方式等加盟重要資訊。由於前開資訊攸關投資成本、資本設備項目、商品與原物料項目及價格、商標權權利內容與使用情形、品牌成長性、加盟相關訓練與指導、市場規模變動、營業績效、經營範圍、經營限制約定、退出加盟難易與經營風險等重要訊息,為有意加盟者基於事業經營者所關切,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訊息。

公平會復表示,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間存有高度訊息不對稱性,且有意加盟者實難經由口頭探詢即可獲悉充分完整的交易資訊,環島公司於招募「福氣啦手作粉圓」及「環島粉圓」加盟過程,未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完整揭露前開交易資訊,已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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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創業者與加盟總部締結加盟合約前應知法律加盟開店創業者在與加盟總部締結加盟合約前,依據公平會88年訂定加盟處理原則,加盟總部須書面提供加盟開店創業者下列資訊(加盟應揭露資訊項目)及給予加盟開店創業者至少五天之加盟合約審閱期間;(一)加盟業主之事業名稱及開始經營加盟業務之日期。

(二)加盟業主負責人及主要業務經理人之姓名及從事相關事業經營之資歷。

(三)加盟業主於簽立加盟合約前及加盟合約存續期間所收取之加盟權利金及其他費用,其項目、金額、計算方式、收取方法及返還條件。

(四)加盟業主授權加盟店使用之智慧財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其申請審查或取得之時點、權利內容、有效期限及加盟店使用之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

(五)加盟業主提供加盟店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等事項之內容與方式。

(六)加盟業主對加盟店與其他加盟店或自營店之間營業區域之經營方案。

(七)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內加盟業主所有加盟店之事業名稱及營業地址,及加盟業主上一會計年度全國及該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加盟店及終止加盟契約數目之統計資料。 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內加盟業主所有加盟店之事業名稱及營業地址,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八)加盟合約存續期間,加盟業主與加盟店間經營關係之限制。

(九)加盟合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加盟總部於招募加盟交易過程中,若違反加盟應揭露資訊項目或是沒提供至少五天之加盟合約審閱期間,涉有隱匿或遲延揭露重要交易資訊之情事,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規定之虞。

 

餐飲業創業市集--上萬筆加盟頂讓開店創業廠商資料供創業者比較參考由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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丐幫滷味加盟品牌存續期間不實罰5萬
王長發公司於加盟廣告DM上宣稱「創立24年」,惟查該公司於96年設立,於93年取得「丐幫滷味」商標權,第1間加盟店於84年加入,無「丐幫滷味」於24年前開始經營之具體事證 ,將引致相關交易相對人對於公司或其加盟品牌之存續期間產生誤認,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10月17日第1093次委員會議通過:王長發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王長發公司)招募加盟「丐幫滷味」刊載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就其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故案關廣告宣稱,就其招募加盟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促銷活動,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招募加盟刊載榮獲獎牌廣告不實罰5萬

 

 鼎香風公司於加盟廣告DM上宣稱「十年以上的專業品牌經驗」及「榮獲中華民國消費者最佳滿意度消費金牌獎」等語,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鼎香風公司於94年11月設立,且係吮指王咔拉脆雞股份有限公司獲頒最佳滿意度消費金牌獎,鼎香風公司與吮指王公司並非關係企業。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9月26日第1090次委員會議決議鼎香風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招募加盟刊載廣告, 將引致相關交易相對人就實際公司營業存續期間及加盟服務品質產生錯誤認知,就其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公平交易委員會議決議鼎香風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呼籲,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刊登招商廣告,應注意若文中有宣稱參與並獲得評選推薦及獎章,就應提出推薦及獎章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刊載加盟招商廣告,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若有宣稱獲利多少等語,應載明其統計依據,且提出有客觀數據或報告佐證。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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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充分揭露加盟資訊3家加盟業主合計罰50萬

中華聯網寬頻公司等3家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揭露相關重要交易資訊,為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命其停止違法行為外,並各處新臺幣10萬元至20萬元罰鍰,3家合計50萬元。

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商標權等權利內容及有效期限、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等資訊,為加盟店所關切事項,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訊息,應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處理原則以書面提供8種加盟重要資訊予交易相對人審閱,倘若加盟業主未揭露該加盟重要資訊或妨礙交易相對人審閱契約,對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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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接到民眾陳情,受到廣告吸引向電視購物頻道下單購買商品,向東森購物頻道購買1臺筆記型電腦,等候逾1週未收到商品,亦未收到通知,其主動致電客服人員才獲告知商品熱銷斷貨,將取消訂單。


新北市法制局消保官調查後發現,通常在重播廣告前不會特別向供應商確認可出貨之數量,仍逕依原本排定之日期、時段重播該檔廣告,直到供應商無法供貨,東森購物才驚覺無法依訂單履約,才轉而告知消費者取消訂單。本次事件雖然是因供應商就其商品數量控管不當之疏失所導致,但消保官嚴正駁斥這種說法,並要求東森購物應加強與供應商之聯繫及內部廣告播放之管理,倘未能依廣告內容給付,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關於不實廣告之規定,依法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招商廣告前應確認有足夠出貨之數量及能力,特別是使用「限量商品」、「最後一檔」等用語之廣告,業者應就商品數量嚴加控管,並確認仍有備貨,才提供相同銷售條件之廣告予消費者,以免違反廣告不實之相關規定。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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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電視購物商品無法出貨消保官要求改善

電視購物頻道商品種類眾多,購物專家卯足全勁積極促銷,不少消費者受到廣告吸引就向電視購物頻道下單購買商品,但新北市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接到民眾陳情表示,其於101年9月下旬向東森購物頻道購買1臺筆記型電腦,等候逾1週仍未收到商品,亦未收到東森購物之通知,其主動致電客服人員才獲告知因該商品太過熱銷斷貨,故東森購物將取消訂單無法出貨。


法制局消保官調查後發現,東森購物是因為供應商無法供貨,才轉而告知消費者取消訂單,消保官進一步瞭解後發現,東森購物本身無法確切知道供應商之商品庫存數量,通常在重播廣告前也不會特別再向供應商確認可出貨之數量,仍逕依原本排定之日期、時段重播該檔廣告,直到供應商無法供貨,東森購物才驚覺無法依訂單履約,單方面告知消費者取消訂單。


雖然東森購物一再強調本次事件是因供應商就其商品數量控管不當之疏失所導致,但消保官嚴正駁斥這種說法,並要求東森購物應加強與供應商之聯繫及內部廣告播放之管理,如因供應商無法提供商品,只要市面上仍有銷售系爭商品,購物台業者應負責從其他管道採購取得商品以提供給付予消費者。倘未能依廣告內容給付,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關於不實廣告之規定,依法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針對東森購物使用「限量商品」、「最後一檔」等用語之廣告,法制局亦要求業者就商品數量應嚴加控管,業者表示已請節目主持人或以字幕告知消費者該廣告為檔期專案促銷,有數量限制,並確認供應商仍有備貨,才提供相同銷售條件之廣告予消費者,以免違反廣告不實之相關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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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mo富邦購物台銷售商品廣告不實罰15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1年7月25日第1081次委員會議通過,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momo富邦購物台銷售「Relax & Tone 深層震動美體按摩機」商品,宣稱「燃燒熱量 使您從L Size 變成M或S Size」、「刺激脂肪 讓頑固贅肉加以燃燒熱量」與「每天只要10分鐘幫您甩掉多餘的贅肉」,公平會根據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意見表示,富邦媒體公司所提出4篇用來證實其行銷用語的中醫學理資料僅為一般保健文章,無法佐證本案對於商品之品質及用途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該公司新臺幣15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倘於廣告中以具體文字對商品或服務為表示或表徵,諸如「第一」、「冠軍」或「最大」等最高級用語,否則其廣告即有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標章認證是否已到期,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才不會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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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買賣業如何處理退換貨實務技巧

網路購物、郵購買賣、電視購物因不似店面實體買賣,消費者無法實際觸摸檢視過商品,僅能單憑目錄或頻道之內容,決定是否購買,故設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賦予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七日內有無條件退貨的權利。

ps:
1.消費者如親自前往實體商家選購,且已清楚地檢視過商品,才購買了商品,依消保法條文解釋基本上,應是貨物既出,概不退換。換句話說,消費者前往商家選購帶回家後,除非發現所購買的商品本身有瑕疵或不符合雙方承諾事項,或者是受到詐欺、脅迫購買,始得依民法之規定解除買賣契約。然而,實務上消費者親自前往商家選購,商家為求服務客戶,大部份都還是願意退換,但這不表示商家須負有退換的責任。

2. 九十二年修正消保法已將網路購物之交易型態增列為郵購買賣之一種。

宣稱「終止打鼾」及「不打鼾」功效無佐證共罰15萬

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森森公司)及大晉傢飾有限公司(下稱大晉公司)於電視購物頻道刊播「LooCa柔頸護肩舒鼾枕」廣告,宣稱「終止打鼾」及「不打鼾」,惟森森公司及大晉公司所附佐證資料並未涵蓋廣告所宣稱關於「打鼾」之功效,而大晉公司亦自承,該公司並無客觀測試資料或醫學臨床證明可資佐證。就商品之品質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1項規定,處森森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及大晉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呼籲,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刊登招商廣告,應注意若文中有宣稱特定功效之印象就應提出客觀測試資料或醫學臨床證明可資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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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森電視購物台銷售「輝葉溫揉舒壓曲線限量組」及「輝葉魔塑小精靈」商品,「輝葉溫揉舒壓曲線限量組」廣告宣稱「…讓您輕鬆找回迷人的曲線…魔鬼的身材…」輔以所出現電視廣告畫面,乃予一般消費者,身材明顯改善而達瘦身成效之印象。惟公平交易委員會請東森公司及輝葉公司提出臨床試驗或科學理論依據等客觀具體事證,以為廣告宣稱成效之佐證,渠等均未提出;且輝葉公司表示,案關廣告宣稱僅為一般通俗用語,故無需有臨床試驗或科學理論依據,從而亦無該等資料提供。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2年1月9日第1105次委員會議通過,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及輝葉企業有限公司,於東森電視購物台「輝葉溫揉舒壓曲線限量組」及「輝葉魔塑小精靈」商品廣告,宣播使用前後身型變化之電視廣告內容,易使觀者見之產生使用案關廣告商品能具有廣告所表示瘦身成效之錯誤認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就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處東森公司新臺幣20萬元罰鍰,輝葉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刊登宣傳廣告,宣稱成效應提出臨床試驗或科學理論依據等客觀具體事證,以為廣告宣稱成效之佐證,若廣告文中優劣比較或比較表,就應注意比較事業之商品內容,須立於同一基準點所為之比較,要以同等級之服務進行比較,且應提出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另若文中有宣稱參與並獲得評選推薦及獎章,就應提出推薦及獎章證明佐證,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
任。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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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瘦身器材廣告不實!東森公司罰20萬元及輝葉公司罰1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2年1月9日第1105次委員會議通過,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公司)及輝葉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輝葉公司),於東森電視購物台「輝葉溫揉舒壓曲線限量組」及「輝葉魔塑小精靈」商品廣告,宣播使用前後身型變化之電視廣告內容,就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東森公司新臺幣20萬元罰鍰,輝葉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東森公司及輝葉公司於東森電視購物台銷售「輝葉溫揉舒壓曲線限量組」及「輝葉魔塑小精靈」商品,「輝葉溫揉舒壓曲線限量組」廣告宣稱「…讓您輕鬆找回迷人的曲線…魔鬼的身材…」輔以所出現電視廣告畫面,乃予一般消費者,使用案關商品即具有廣告所示,身材明顯改善而達瘦身成效之印象;而「輝葉魔塑小精靈」商品廣告亦同。

惟經請東森公司及輝葉公司提出臨床試驗或科學理論依據等客觀具體事證,以為廣告宣稱成效之佐證,渠等均未提出;且輝葉公司表示,案關廣告宣稱僅為一般通俗用語,故無需有臨床試驗或科學理論依據,從而亦無該等資料提供。而「輝葉魔塑小精靈」商品廣告之使用人亦表示,其並非僅係使用案關商品即能達到身型改善瘦身之效果,乃同時採行節食、運動及穿著塑身衣等多管齊下方式,方達到瘦身之成果,且亦無法提出任何客觀具體事證以為廣告宣稱效果之佐證。準此,系爭廣告宣稱之成效,乃於無臨床試驗或科學理論依據等客觀具體事證下所為宣稱,易使觀者見之產生使用案關廣告商品能具有廣告所表示瘦身成效之錯誤認知,而有虛偽不實、引人錯誤之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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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油晶片宣稱廣告不實罰5萬  


亞東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及亞克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合稱被處分人)銷售「MAGIC CHIP魔力省油晶片」,宣稱「省油效益5%~40%馬力加強5%~15%, 空氣汙染降低5%~40%北科大、香港大學測試有效」, 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調查,顯示使用案關商品後,各項效能均難謂完全支持案關廣告宣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各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刊登宣傳廣告,若有架設網頁、印製DM宣傳廣告,應注意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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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網公司優劣比較廣告不實罰罰40萬

台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於廣告傳單「社區網路比一比 社區超網不怕比」比較表,系爭優劣比較廣告就被比較業者所提供不同速率上網服務進行比較,即有未以同等級之服務,未立於同一基準點進行比較之情,不符合商業競爭倫理之不公平競爭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台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於廣告傳單「社區網路比一比 社區超網不怕比」比較表,未以他事業同等級之服務進行比較,不符合商業競爭倫理之不公平競爭行為,有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11月14日第1097次委員會議通過,處碩網公司新臺幣4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刊登招商廣告,若廣告文中優劣比較或比較表,就應注意比較事業之商品內容,須立於同一基準點所為之比較,以同等級之服務進行比較,且應提出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另若文中有宣稱參與並獲得評選推薦及獎章,就應提出推薦及獎章證明佐證,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momo富邦購物台銷售商品廣告不實罰150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倘於廣告中以具體文字對商品或服務為表示或表徵,諸如「第一」、「冠軍」或「最大」等最高級用語,否則其廣告即有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標章認證是否已到期,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才不會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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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三星公司銷售Samsung GALAXY Y DUOS GT-S6102手機,於網站及型錄廣告刊載「閃光燈」、「自動對焦」等語,惟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Samsung GALAXY Y DUOS GT-S6102手機商品實際未具閃光燈及自動對焦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處以新臺幣3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經由電視、平面媒體、刊登宣傳廣告,若有促銷活動,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宣稱任何數據,不得是推估而得,應 提出該等宣稱之依據或具體事證。另若有宣稱效能,要就測試過程及實驗室環境具體做一說明,讓消費者可明確知悉該等測試與一般行車狀態之別。另若有架設網頁、印製DM宣傳廣告,應注意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
任。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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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台灣三星公司銷售Samsung GALAXY Y DUOS GT-S6102手機於網站及型錄廣告刊載「閃光燈」、「自動對焦」等語廣告不實罰3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 (9) 日第1105次委員會議通過,台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台灣三星公司) 銷售Samsung GALAXY Y DUOS GT-S6102手機,於網站及型錄廣告刊載「閃光燈」、「自動對焦」等語,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以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台灣三星公司銷售Samsung GALAXY Y DUOS GT-S6102手機,於網站產品規格載有「閃光燈」、「自動對焦」、2012年4月、5月星潮誌刊載「300萬畫素/AF自動對焦」、101年4月2日神腦國際DM刊載「300萬畫素自動對焦相機」等語,惟該手機商品實際未具閃光燈及自動對焦功能,前揭廣告用語係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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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耗廣告不實共罰1040萬元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泰汽車公司)、汎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汎德公司)、香港商標達國際汽車有限公司(下稱標達汽車公司)、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特六和汽車公司)、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陽實業公司)、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汽車公司)、國際富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豪汽車公司)、台灣本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本田汽車公司)、台灣意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在電視、平面媒體、平面媒體、車款型錄、網站之油耗廣告,公平交易委員會第1087次委員會議決議, 就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引公平交易法第41條條款,分別處450萬元、150萬元、90萬元、80萬元、70萬元、70萬元、50萬元、40萬元、40萬元罰鍰。

惟經公平會調查後,發現調查期間和泰汽車公司於電視媒體上播放LEXUS(下同)GS系列車款廣告,宣稱「平均油耗16.3km/L」,但是GS系列之車款,僅GS450h車款之測試值為16.3km/L,其餘GS250、GS350車款之測試值,分別為10.7km/L、10.1km/L,廣告未特別指出僅為GS450h車款之測試值。又依據能源局之說明,該等測試為排除外界天候及路況之影響,均在控制溫度及濕度的實驗室中,由專業人員於車體動力計上依規定行車型態行駛測試;且測試過程中,車燈、車上空調系統及音響等可能影響耗能測試結果之附屬設備皆不啟動。和泰汽車公司等9家車商之油耗廣告表示,均未就實驗室環境具體說明,消費者無由知悉該等測試與一般行車狀態之別,亦無法認知所得測試結果通常是最佳油耗表現,核屬於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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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營業及最後4天廣告不實罰5萬元   

威斯特商行於營業處所外刊載「結束營業全店98 6/4止」及「最後4天」廣告,予人印象為渠於101年(下同)6月4日將結束營業,全店98元,欲購買者把握搶便宜機會,只剩最後4天。然經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派員於6月4日赴現場勘查,並未依前揭廣告6月4日結束營業,顯有以與事實不符之結束營業表示為招徠銷售商品之行為,與廣告宣稱難謂符合,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處威斯特商行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結束營業」及「最後4天」等類似促銷活動時,俟時限屆止即長結束倒數時間,要與一般通念相符,一定要依法進行,並做好配套及防護措施,以免違法而被裁處罰鍰。

義大公司網站廣告不實罰5萬

義大公司網路DM於101年7月1日至7月20日期間,登載NIKE運動鞋促銷資訊,廣告宣稱「NIKE Air Max灰色運動鞋 原價1,600元 E-DA價960元」等語,惟該會調查發現系爭運動鞋商品原價應為5,550元,實際銷售之優惠價格則為3,330元,與事實不符,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093次委員會議通過,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義大世界購物廣場」網站所載之「7月尋寶快訊」宣稱該商品「原價1,600元 E-DA價960元」NIKE運動鞋促銷資訊,廣告就商品之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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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創業實務知識 >加盟商品內容不實罰12萬  全國性促銷活動加盟連鎖門市如不配合一違法
開店營業促銷推廣實例> or開幕促銷成功術or 話題行銷 or  社區店面行銷手法
網路行銷話題行銷開幕促銷限量促銷 聯合促銷節日行銷口碑行銷
網路開店怎麼宣傳or  部落格行銷你絕對要知or Facebook(臉書)行銷你絕對要知
DM廣告宣傳單設計探討  pop海報吸引顧客目光製做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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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芳生技公司生產製造案關兩項產品,委請第三人設計製造外包裝並使用該公司93年間獲得中華工商經貿科技發展協會(下稱商貿發展協會)頒發之「第三屆國家品質保證金像獎」獎盃照片並宣稱「榮獲國家品質金像獎」,然查案關兩項產品係99年間上市,自無可能涵蓋於商貿發展協會93年所認證之項目或內容,統芳生技公司系爭宣稱顯非真實有據,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2年1月2日第1104次委員會議通過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富士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銷售載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活力養氣蜜人蔘液」及「健康密碼玫瑰四物飲」產品,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2項規定,亦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並命上開兩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在網頁或是其他文宣上刊登參考照片或圖片,務必不要低於廣告之內容,以免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和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標章認證是否已到期,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才不會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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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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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廣告不實!統芳生技公司罰20萬元及富士康生技公司罰20萬元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2年1月2日第1104次委員會議通過,統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芳生技公司)生產「活力養氣蜜人蔘液」及「健康密碼玫瑰四物飲」產品,於產品外包裝使用該公司93年間獲得「第三屆國家品質保證金像獎」獎盃照片並宣稱「榮獲國家品質金像獎」,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富士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士康生技公司)銷售載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活力養氣蜜人蔘液」及「健康密碼玫瑰四物飲」產品,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2項規定,亦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並命上開兩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公平會表示,統芳生技公司生產製造案關兩項產品,委請第三人設計製造外包裝並使用該公司93年間獲得中華工商經貿科技發展協會(下稱商貿發展協會)頒發之「第三屆國家品質保證金像獎」獎盃照片並宣稱「榮獲國家品質金像獎」,依一般或相關大眾施以普通注意力,系爭表示予人之印象,應指上開兩項產品均曾於93年間獲頒國家品質保證金像獎。然查案關兩項產品係99年間上市,自無可能涵蓋於商貿發展協會93年所認證之項目或內容,統芳生技公司系爭宣稱顯非真實有據,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復表示,富士康生技公司與統芳生技公司為關係企業,雙方法定代理人互為對方公司董事或經理人,兩事業顯係相互參與對方事業之經營決策及實際運作,富士康生技公司明知案關兩項產品載有前開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仍行銷販賣案關兩項產品,亦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2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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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彰顯出你經營一家店的實力

如果開店業者有專業技術執照、職業證照、相關行業比賽得過的獎狀獎牌或獎盃、任何政府或協會相關單位評鑑認證證書、知名人士來店消費合影照片或簽名、衛生局檢驗合乎標準證書、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是有聘請法律顧問證書,若是一家老店,就把舊時所拍古老的照片及年代標示展示出來,以上的書證、證明、執照或照片,這都是證明你這家店實力最直接最有力的方法,同時也讓來店消費顧客產生安全感和說服鼓勵客人來店消費的作用,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充分利用這些得來不易的書證證明或執照,將上述的書證證明或執照一一懸掛在店內明顯處,以彰顯出你經營這家店的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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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照片或圖片名實不符小心遭罰30萬!
 

 網路店家為吸引消費者目光,或促進商品銷量,經常美化刊登於網頁上之照片或圖片,但當消費者參考照片或圖片,透過郵購收到商品後,才驚覺與廣告圖片相差很大,嚴重影響交易。依消保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其濫用廣告內容吸引消費者之行為,對其他採行正當合理交易行為業者不公平,對於業者規避調查、拒絕答覆等情事,不排除將依消保法第33條及第57條等規定,處罰該業者新臺幣3萬元至30萬元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網路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在網頁或是其他文宣上刊登參考照片或圖片,務必不要低於廣告之內容,以免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和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省電博士省電器商品廣告不實公平會罰5萬

碧正公司刊播「省電博士省電器」商品廣告,內容宣稱「驚人的省電省錢功效」、「因為省電器它所用的電、就是你在線路裏面浪費掉、浪費掉的那一部分無效電力、它把無效的電力吸收進來、它還可以吸收進來用、再轉換成有效的電力出去、所以自然就能達到省電的效果」、「冷氣機的耗電量、就如同電風扇一樣的經濟」、「因為除了超強的省電效果之外、它還有穩定電壓、改善電路品質、延長家電產品壽命的驚人功效」、「擁有日本台灣等多國專利」、「台灣大電研究所產品認證」、「他也是日本及台灣數千家知名企業指名使用的產品」、「來自日本全新省電產品」、「2002-2004年電視購物銷售冠軍 狂賣40萬組 」等語,其整體內容予人印象乃使用系爭商品時,除可獲廣告所宣稱驚人的省電省錢功效外,尚具可延長家電產品壽命等效果。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碧正公司無法提供公正客觀科學依據佐證系爭廣告宣稱驚人的省電省錢功效,及延長家電產品壽命等效果,系爭廣告宣稱狂賣40萬組、擁有日本台灣等多國專利等語屬實,亦無法提供相關事證依據佐證,上開廣告宣稱實屬無據,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096次委員會議通過,碧正購物有限公司刊播「省電博士省電器」商品廣告,就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碧正公司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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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發生治療心絲蟲的動物用偽藥案件,目前第1波調查結果並未有流入北市的情形,且北市獸醫師公會業已通知所屬開業或執業會員,不得使用來路不明之動物用藥品。動保處將,為確保本市寵物就醫品質及安全,積極配合檢調後續的調查工作,明年起將嚴格執行動物用藥品販售店家之訪查頻度及查緝取締強度。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非常重視動物用偽禁藥查緝及非法販售問題,動保處近2年已持續辦理動物用藥品查緝及宣導,100年針對寵物用品相關業者進行宣導訪查計有165家,101年針對獸醫診療機構宣導訪查計有199家,自99年至今,已有12件違法販賣動物用藥品案件遭裁罰,每件裁罰金額自新臺幣4萬5千元至9萬元不等,另有5件涉及偽禁藥案件已移送臺北市地檢署偵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寵物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於購買及使用動物用藥品時,需認明包裝或標籤上有許可證編號及註明「動物藥入字」或「動物藥製字」之字樣,若對藥品有疑問,可上「動物用藥資訊服務網(http://163.29.152.42/Animal/)」依品名及許可證編號查詢。 另出售寵物應據有銷售寵物許可執照外,出售寵物還應提供寵物經獸醫診斷並開立健康證明文件、證明寵物來源之血統證明文件及相關就醫與施打預防針之記錄資料等

相關法律條文

動物保護法第3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
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相關準則宰殺動物。
八、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禁止之方法 捕捉動物。
九、違反第十四條之二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
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物買賣交易時,拒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
十一、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四項規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未標示其許可證字號。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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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北市動保處呼籲民眾,攜動物至獸醫診療機構醫療時,應認明申請核准之動物用藥品,並鼓勵檢舉違法動物用藥品。

潘懷宗議員辦公室會同台北市獸醫師公會於101年12月28日召開記者會,針對日前國內爆發治療心絲蟲的動物用偽藥,經媒體披露造成民眾恐慌情形進行澄清說明,並教導民眾分辨動物用藥品真偽(如附件1)。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動保處)表示非常重視動物用偽禁藥查緝及非法販售問題,並將加強查緝取締的強度。動保處近2年已持續辦理動物用藥品查緝及宣導,100年針對寵物用品相關業者進行宣導訪查計有165家,101年針對獸醫診療機構宣導訪查計有199家,自99年至今,已有12件違法販賣動物用藥品案件遭裁罰,每件裁罰金額自新臺幣4萬5千元至9萬元不等,另有5件涉及偽禁藥案件已移送臺北市地檢署偵辦。明年起將嚴格執行動物用藥品販售店家之訪查頻度及查緝強度。

動保處另表示本次國內發生治療心絲蟲的動物用偽藥案件,目前第1波調查結果並未有流入本市的情形,該處將積極配合檢調後續的調查工作,確保本市寵物就醫品質及安全。除本市獸醫師公會業已通知所屬開業或執業會員,不得使用來路不明之動物用藥品。另本案於12月19日經媒體報導後,該處即於第一時間啟動本市獸醫診療機構之抽查,截至目前已完成20家抽查工作,後續將陸續完成排定之抽查工作。同時動保處也籲請獸醫診療機構獸醫師協助擔任把關工作,倘有不法業者兜售不明動物用藥品,應即時通報該處查處,以免誤觸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規定。

動保處表示因國內寵物業產值日增,避免不肖業者覬覦市場,進而輸入或製造動物用偽禁藥品,影響寵物醫療品質及動物藥品之秩序,明年度更加強動物用藥品販售業者之宣導訪查工作,以防患於未然。呼籲民眾於購買及使用動物用藥品時,需認明包裝或標籤上註明「動物藥入字」或「動物藥製字」之字樣及許可證編號,若對藥品有疑問,可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所設之「動物用藥資訊服務網(http://163.29.152.42/Animal/)」依品名及許可證編號查詢藥品內容、包裝、成份等資料。

行政院農委會業已於95年3月9日訂定發布「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獎勵辦法」,檢舉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偽藥者依法可獲得檢舉獎金20萬;檢舉使用或販賣動物用偽藥者,亦可獲得檢舉獎金15萬元,請民眾勇於向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各縣事主管機關檢舉。並請民眾至獸醫診療機構或獲准販賣動物用藥品之店家購買動物用藥品,安心有保障。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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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店應主動提出健康證明文件以保權益

有民眾向法制局申訴,該民眾透過網路向業者購買一隻迷你杜賓犬,經接回家後,該犬隻即陸續發生軟便及嘔吐現象,將犬隻送請獸醫診治,經住院醫療一周後宣告不治,因此要求業者必須賠償醫藥費、住院費及當初購買價金,總共新台幣1萬2千元。

業者主張其交付之犬隻係健康正常,且已打2合1之疫苗,不知為何犬隻會突然生病;法制局消保官認為,寵物於法律之認知上係為「物」之概念,業者於交付時已有病徵,則該業者即須負物瑕疵擔保責任,若該瑕疵為重大而無法補正瑕疵,則消費者可主張解約退費,並請求損害賠償。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寵物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出售寵物應據有銷售寵物許可執照外,出售寵物還應提供寵物經獸醫診斷並開立健康證明文件、證明寵物來源之血統證明文件及相關就醫與施打預防針之記錄資料等,以為品質保證並杜絕日後爭議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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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寵物繁殖買賣業者稽查專案行動展開稽查!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動保處)自今年4月份至12月份針對全市領有及未領有特定寵物業許可證相關產業者,合法販售犬隻的業者共計42家;一般其它寵物業者共計三百多家,實施「100年度臺北市非法寵物繁殖買賣業者稽查專案行動實施計畫」。

本稽查行動可能遭遇之情況與處理方式如下:
一、遇店家領有執照並且妥善照顧販售之動物者,將予以口頭表揚。

二、遇店家無特定寵物業許可而販賣犬貓或從事寄養者,將現場製作筆錄並依動物保護法第22條及第25條規定裁罰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且限期令其改善。

三、遇店家展示販售之犬貓如有流鼻水、眼屎、下痢等生病情況,店家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未給予必要之醫療,經本處獸醫師現場病理學及診斷試劑診斷,確定違反動物保護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將現場開立勸導單並令其限期於一週內改善,屆期未改善,依動物保護法第30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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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國稅局發現有營利事業將部分餐飲、禮品費列報於其他費用中,惟經查核係該公司與往來公司間之餐敘及提供春節尾牙餽贈之禮品,屬交際性質,因而依規定轉正為交際費,且因該公司列報交際費已超過法定限額,依規定剔除補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補教業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為擴展業務,新春、中秋節、節慶日送禮,支付屬交際費性質之餐費、春節禮品等餽贈性質支出,應依規定取具憑證,帳務處理應以交際費入帳,並計算限額,超限部分應調整減列,不得以其他費用方式入帳,以免被依規定剔除或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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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37條

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其經取得確實單據者,得分別依左列之限度,列為費用或損失:
一、以進貨為目的,於進貨時所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進貨貨價 在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貨價千分之一點五為限;經核 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貨價千分之二為限。全年進 貨貨價超過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 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 千分之一點五為限。全年進貨貨價超過一億五千萬元至六億元者,超 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經核准 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全年進貨貨價超過六億 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二五為 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

二、以銷貨為目的,於銷貨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銷貨貨價 在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貨價千分之四點五為限;經核 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貨價千分之六為限。全年銷 貨貨價超過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 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 千分之四為限。全年銷貨貨價超過一億五千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 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二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 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全年銷貨貨價超過六億元者,超 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經核准使用 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

三、以運輸貨物為目的,於運輸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貨運 運價在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貨運運價千分之六為限;經核 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貨運運價千分之七為限。全年貨 運運價超過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 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 千分之六為限。全年貨運運價超過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 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

四、以供給勞務或信用為業者,以成立交易為目的,於成立交易時直接所 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營業收益額在九百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 全年營業收益額千分之十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 全年營業收益額千分之十二為限。全年營業收益額超過九百萬元至四 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六 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八為限。全年營業 收益額超過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 超過千分之四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 限。

公營事業各項交際應酬費用支付之限度;由主管機關分別核定,列入預算。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前項各款規定列支之交際應酬費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百分之二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所列報之免稅及扣除項目或金額,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所列報減除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投資抵減稅額,超過本法及附屬法規或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致短繳自繳稅款,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繳者,應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就核定補徵之稅額,依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加計之利息,以一年為限。

依前項規定應加計之利息金額不超過一千五百元者,免予加計徵收。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
 交際費:

一、營利事業列支之交際費,經依規定取有憑證,並經查明與業務有關者 ,應予認定,但其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左列最高標準為限:

(一) 進貨部分: 全年進貨淨額在新台幣三仟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淨額千 分之一點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淨額千分 之二為限。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三仟萬元至一億五仟萬元者, 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 千分之一點五為限。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至六億 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六億元者,超過 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二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 千分之零點五為限。

(二) 銷貨部分: 全年銷貨淨額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淨額千 分之四點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淨額千分 之六為限。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 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 分之四為限。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至六億元者, 超過部份以不超過千分之二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 分之三為限。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 過千分之一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 。 (三) 以運輸客貨為業者: 全年運費收入淨額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運費收 入淨額千分之六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運費收入 淨額千分之七為限。全年運費收入淨額,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至一 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 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全年運費收入淨額超過新台幣一億 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

(四) 供給勞務或信用為業者,包括旅館、租賃業: 全年營業收益淨額在新台幣九百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 益淨額千分之十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 淨額千分之十二為限。全年營業收益淨額超過新台幣九百萬元至四 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使用藍色申報 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八為限,全年營業收益淨額超過新台幣四千 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

(五) 保險業者依第四款之規定辦理,其收益額之計算如左: 1 產物保險部門,應以全年保費、分保費收入,及其他收益,減除 分保費支出後之餘額為準。 2 人壽保險部門,應以全年保費收入,及其他收益,減除責任準備 金後之餘額為準。

(六) 放映電影業者,以全年票價總收入為銷貨額,以價購影片成本及支 付片商之租金 (即分成部分) 為進貨額,分別依第一、二目之規定 辦理。

(七)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前項各目規定列支 交際應酬費用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收入百分之二範圍內, 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其屬預收外匯款者,應於該項預收外匯沖轉 營業收入年度列報。

二、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簽證申報者,適用前款有關藍色申報書 之規定。

三、屬於交際性質之餽贈支出,仍以交際費認定。

四、交際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 在外宴客及招待費用,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 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二) 自備飯食宴客者,應有經手人註明購買菜餚名目及價格之清單為憑 。 (三) 購入物品作為交際性質之餽贈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 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餽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 數量及成本金額。

 
以下資料來源 :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交際性質之費用,不得改列其他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又到新春送禮季節,營利事業為擴展業務,支付屬交際費性質之餐費、春節禮品等餽贈性質支出,其帳務處理應以交際費入帳,並計算限額,不得以其他費用方式入帳。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因招攬業務而支付之餐飲、禮品費用,應依規定取具憑證,並以交際費認列;該局審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有營利事業將部分餐飲、禮品費列報於其他費用中,惟經查核係該公司與往來公司間之餐敘及提供中秋節、春節尾牙餽贈之禮品,屬交際性質,因而依規定轉正為交際費,因該公司列報交際費已超過法定限額,依規定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而支付屬交際性質之餐飲費,應依規定以交際費列帳,超限部分應調整減列,以免被調整補稅。

以上資料來源 :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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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際餐費及禮品餽贈支出應交際費列報計算限額  


開店商家為拓展業務支付交際性質的餐費及禮品餽贈支出,該費用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以交際費列報,並計算限額,不得以其他費用列支。

開店商家支付交際性質餐費、禮品餽贈等支出,超過限額部分於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整減列,以免稽徵機關查核時除被剔除補稅還須加計利息。

招待經銷商或客戶旅遊費用交際費改列其他費用

公司行號為爭取業績或拉攏客戶,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之顧客出國觀光旅遊所支付之費用,自102年1月1日起,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不受交際費限額之限制,以往依照財政部69年發佈的解釋令規定,這些國內、外旅遊招待費用以前一直是列為營利事業的「交際費」,並只能在所得稅法規定之限額內認列。

然財政部於日前發佈解釋,這些招待旅遊如果是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必須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條件者,因其性質類似促銷獎勵金費用,不宜歸屬為「交際費」,自102年1月1日起,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不受交際費限額之限制,並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該經銷商或客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如有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除應注意前揭規定,正確列報費用「其他費用」還是科目外,還應注意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接受旅遊招待之經銷商或客戶,有被招待的經銷商及客戶亦應相對列報「其他收入」或「其他所得」,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或綜合所得總額,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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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依「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及「公共安全防護動態演練作業要點」,自102年起特別加強要求臺北市區內建築物樓地板面積達3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商場、百貨商場、大型超市,以及收容人員多為避難弱者的醫院、療養院、老人養護機構等,每年須辦理公安防護動態演練。 且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新法實施後,臺北市首場公共安全防護動態示範觀摩演練,已於1月4日上午9時30分,在臺北市新光三越百貨站前店舉行。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網路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強化及落實公共安全,對公共安全維護有更高的自主管理意識,營造一消費者安全及優質之消費環境切勿抱著僥倖的態度,任意堆置雜物及貨品於安全門或梯間、防火鐵捲門下方、排煙室或走道,尤其逃生通道不可以堆積雜物、安全門平日不可以上鎖應保持關閉,以免阻礙逃生動線而造成公共危險和遭現場張貼不合格告示及網路公告影響營運商機。

相關法律條文

公共安全防護動態演練作業要點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樓地板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且從業人員三十人 以上之商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等人潮眾多場所及醫院、療養院等收容避難弱者場所 之管理權人,對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五條所訂公共安全 防護動態演練(以下簡稱公安動態演練)執行方式有所依循,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負責辦理公安動態演練之受理 、督導及查核事宜。

三、本作業要點協辦機關為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負責公安動態演練 督導及查核事宜。

四、本作業要點所稱之檢測官、檢測員分別由消防局及建管處派員擔任。

五、依本作業要點辦理公安動態演練之場所,得併檢修申報複查辦理;倘有消防安全設備不 符合規定之情事,得擇於消防安全設備符合規定之樓層辦理,惟消防安全設備不符合規 定之事項,仍需依消防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改善。

六、演練期程:
(一)應辦理公安動態演練之場所,應於開業前演練;開業後每年至少辦理一次以上。
(二)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訂之場所,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完成公安動態演 練。
(三)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訂之場所,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完成公安動態 演練。
(四)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指定之場所,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完成公安 動態演練。

七、演練申請方式:
(一)管理權人應於辦理公安動態演練前三十日,採網路、郵寄或親自送達轄區消防分 隊等方式,填寫「公共安全防護動態演練申請表」提出申請(如附件 1)。
(二)消防局受理後函請建管處共同派員前往檢核演練情形。

八、演練程序:
(一)簡報:管理權人或防火管理人應針對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及演 練假設狀況進行簡報。
(二)演練項目:場所應有火災通報、滅火、編組人員任務分配、避難逃生、疏散、安 全防護及救護等演練項目。
(三)檢討會:管理權人應針對整體演練之流程與改善事項檢討,並製作會議紀錄暨簽 到表,同時依附件 3之檢測量表項目及整體演練情形拍攝成果照片,於十日內採 網路、郵寄或親自送達等方式送轄區消防分隊備查。(如附件 2、附件 2-1、附 件 2-2)
九、演練方式:
(一)由檢測員指定起火位置,以探測棒模擬火源感應探測器,啟動消防安全設備。
(二)依消防防護計畫內容進行各自衛消防編組演練活動,實施同步、聯合綜合演練。
(三)實施演練樓層之各項消防安全設備需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下簡 稱設置標準)之規定動作,並依檢測量表進行查核(如附件 3)。
(四)防火捲門、常開式防火門啟動與關閉演練及排煙機啟動演練,可使用製煙機、煙 霧彈製煙或偵煙探測棒等發煙之方式感應探測器連動。

十、檢測注意事項:
(一)消防防護計畫落實情形:檢測官或檢測員應查核自衛消防編組人員對於火災通報 、初期滅火、避難引導、安全防護措施、支援及引導消防隊滅火等應變流程執行 是否得當。
(二)檢測官或檢測員應查核自衛消防編組人員知能: 1.掌握手動報警設備之機能及操作要領。
2.瞭解場所內各項消防安全設備之機能及操作方法。
3.充分掌握建築物之消防防護計畫書內容,熟悉建築物之特性。
4.依防災中心(中控室或總機室等)所蒐集之資訊,模擬狀況運用各項消防安全 設備。
5.具備自衛消防編組之指揮、通報要領及能力。
6.熟悉提供資料予消防人員之要領(包括建築物平面圖、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情形、出入口位置及容留人數管制情形說明等相關資料)。
7.具有維護、管理及啟動、使用各項消防安全設備之能力。
(三)辦理公安動態演練之場所,演練時不必刻意安排人選或增加留守人員,應按各建 築物之使用實況,進行有關初期應變事宜。
(四)管理權人或防火管理人應將訊息向防災中心、中控室或總機室等指揮據點回報, 務求一元化管理。
(五)為避免造成進入辦理公安動態演練場所之其他人員安全疑慮,得採取預警方式辦 理,必要時得要求配合演練。
(六)有關緊急廣播設備之揚聲器音量應符合設置標準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
(七)有關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鳴動方式應依設置標準第一百十三條規定辦理。
(八)有關常開式防火門、防火捲門操作時,應進行安全確認及查看關閉或下降時有無 人員滯留。
(九)假設狀況發生時,消費者及從業員工等需同時疏散至避難樓層。

十一、演練檢討:
(一)檢測員應依檢測量表(如附件 3)內容查核對應採取之應變事項是否正確恰當 ,未能執行完成或有動作不確實者,應探討其原因並檢討改善。
(二)檢測員針對動態檢測量表實施事項未完成者,應予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並限三 十日內再進行演練。
(三)檢測官應提供有關之具體建議,對於未完成規定事項之項目,告知該場所管理 權人,指導修正自衛消防編組成員任務分工或其他應變事項、強化防火避難設 施及人員應變能力。

十二、演練事項未完成規定者,由消防局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要求限期改善至符合規定。

十三、消防局對應辦理公安動態演練場所之管理權人,應指導、協調每年定期實施之。

十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開業前已辦理公安動態演練之場所,當年度得免辦理開業後之公安動態演練, 於開業後隔年再行申請辦理。
(二)開業後已辦理公安動態演練之場所,得併同辦理實施自衛消防編組暨驗證演練 。
(三)開業後已辦理公安動態演練之場所,得視同辦理每半年之自衛消防編組演練乙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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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

第 一 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預防火災、有效管理建築物之用電安全、避難安全 及消防安全管理等事項,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中央法令另有規定者,適用中 央法令之規定。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管理權人: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屬法人 者,為其負責人。
二、公共安全防護動態演練:指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 安全設備動作性能試驗,以及實施自衛消防編組等演練。
本自治條例所稱有關建築技術、消防安全設備用詞,適用建築法、建築技術 規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用詞定義之規定。
第二章 用電及消防安全管理

第 四 條 本市建築物於辦理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時,有關用電所裝置之線路、變壓器 及開關等用戶用電設備如有變更或增設,其申請人應向當地電業提出變更或 增設用電申請,並委託合格之電器承裝業承裝、施作及裝修。

第 五 條 本市下列場所營業前,應辦理公共安全防護動態演練: 一、場所樓地板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且從業人員三十人以上之商場、 百貨商場及超級市場。
二、醫院、療養院、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護理之 家機構及產後護理機構。
三、其他經消防局公告指定之場所。
前項場所營業後,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以上公共安全防護動態演練。

第 六 條 本市之歌廳、舞廳或夜總會場所之照明及音響設備,應具備於緊急狀況時恢 復原有照明及緊急廣播之功能。
前項場所樓地板面積達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以連動方式設置火警自動警 報及緊急廣播設備。

第 七 條 本市設有防災中心之高層建築物,及地下建築物之中央管理室,其管理權人 應聘用專門人員全日於防災中心或中央管理室執勤。
前項專門人員應領有公寓大廈技術服務人員認可證或防災中心執勤人員訓練 合格證明書。

第 八 條 本市建築物於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改善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具消防安 全設備改善方案,經消防局審查及竣工查驗通過後,管理權人應依其改善方 案維護之: 一、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改 善。
二、原依法敷設於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於辦理檢修申報改善時確有困難。
前項審查與竣工查驗之作業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消防局另定之 。

第 九 條 本市之醫院、療養院、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護理 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幼稚園及托兒所等場所,應設置附加燈光閃滅及 引導音響裝置之避難逃生標示設備。

第 十 條 經消防局公告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領有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 證書人員,定期維護保養消防安全設備,其維護保養結果應依消防局公告期 限報請備查。

第三章 罰則
第 十一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 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
二、違反第七條規定。
三、違反第十條規定。
 

第 十二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 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
二、違反第九條規定。

第四章 附則
第 十三 條 各類場所之用電及消防安全管理皆符合規定者,消防局得予以獎勵。
前項獎勵規定,由消防局定之。

第 十四 條 本自治條例所定書表、格式及圖樣,由消防局定之。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新法實施後首場演練 登場 樓地板面積3000坪以上之百貨、超市、醫院、療養院等每年均須辦動態演練

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新法實施後,臺北市首場公共安全防護動態示範觀摩演練,已於4日上午9時30分,在臺北市新光三越百貨站前店舉行。

為提升民眾在人潮出入眾多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依「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及「公共安全防護動態演練作業要點」,自102年起特別加強要求臺北市區內建築物樓地板面積達3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商場、百貨商場、大型超市,以及收容人員多為避難弱者的醫院、療養院、老人養護機構等,每年須辦理公安防護動態演練。

除此之外,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也要求設有防災中心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中央管理室之管理權人,都應聘用領有訓練合格證明書專門人員全日執勤。消防局強調,主要是因為現在的防災設施大多具有監控連動功能,一旦發生火災時,防災中心值勤人員透過防災監控設施,可早期發現火災,迅速的進行資訊整合運用,對於火災通報、初期滅火及避難引導可發揮極大的功效;因此,強化防災中心值勤人員的火災狀況判斷及應變能力,並結合建築物之軟體及硬體設備功能,可立即有效監控火災的發展狀況並採取必要的應變措施。

這次演練的假設狀況是百貨公司正辦理年終慶,購物人潮眾多,此時突遇火災發生,火勢及濃煙迅速蔓延並造成人員受傷,演練內容包括:初期滅火、緊急通報、緊急救護、避難引導、水平及垂直疏散及消防分隊救災等面臨災害發生時的各項應變作為,同時啟動新光摩天大樓防災中心對各項防災設備的應變,並由建築管理工程處及消防局人員針對防火避難設施與消防安全設備進行實地查核。

演練除了符合臺北市政府102年新法實施的要求外,也建立公安動態演練標竿學習的對象,藉由執法者與經營者的相互配合,強化自救能力的軟硬體,提供市民更安全的生活環境,使臺北市成為國際級消防安全城市。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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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安檢不合格 罰六萬  


北市府建管處每季均針對本府社會局列管之老人福利機構進行公共安全稽查,本季增加47家醫院進行安檢臺北市政府為維護本市醫院及老人福利機構建築物之公共安全,並加強經營者之防災管理意識,本次安檢執行期間自101年10月25日至12月14日止,將會完成第4季的老人福利機構(31家),以及全市的47家醫院列入安檢稽查範圍,除此之外還會針對全市123家老人福利機構分為4季進行動態公共安全稽查。

11月5日安檢稽查萬華區中華路的「同仁院萬華醫院」因為拆除一樓防火門、二樓走廊堆積雜物,以及安全梯在2、3、6、7樓的防火門無法閉合,嚴重影響逃生避難安全,安檢不符規定,違反建築法,北市府建管處開罰六萬元,且要求立即改善;並將在一個月內不預警複查,若仍不合格,將會加倍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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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處查核補習班公安及契約結果出爐
 

行政院消保處於101年9-10月間指派消保官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建管、教育等單位人員與消保官至臺北市、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嘉義市及彰化縣等地,擇定其中30家就教育行政管理、使用之契約、建物使用管理及消防安全管理等項目進行查核,僅1家全部符合規定,其中6家全數不符合規定查核,查核不符合規定的補習班,行政院消保處可根據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則可要求限期改善,違者可處6萬至150萬罰鍰。行政院消防署可依違反 消防法第6條規訂引用同法第37條規定可處6千至3萬元罰鍰,未改善將連續開罰。

其查核結果如下:

一、教育行政管理部分:有22家不符合規定,其中較為嚴重為1家業者未申請立案登記而營業,3家業者雖有立案登記,惟擴大營業面積。
二、契約查核部分:有17家不符規定,其中有15家僅有報名表或收據,未簽定書面契約,另有2家雖簽訂書面契約,惟契約中未記載審閱期間。
三、建物使用管理部分:有17家不符合規定。其中較為嚴重為5處直通樓梯、安全梯通路阻塞,嚴重影響消費者逃生。
四、消防安全管理部分:有18家不符合規定,其中較為嚴重為14家避難逃生設備(標示設備、緊急及照明設備、避難器具)不符合規定,事故發生時,恐影響消費者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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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電影院及飲酒店公安聯合稽查5家不合格

臺北市政府由建管處、消防局、商業處、警察局、觀傳局、環保局、衛生局及政風處等單位聯合稽查,公安稽查小組分別於10月22、24、26日下午、晚上,針對餐廳、電影院及飲酒店等場所依各業務權管範圍無預警機動稽查,共計檢查18家,結果有5家消防安全設備不合規定

按規定不合規定場所除現場張貼不合格告示外,並同步於網路公告,以提醒消費者不要至該場所消費。

這5家消防安全不合格場所分別為:
1 上允創作料理有限公司 松山區敦化南路一段108號地下1樓之1 475 101/10/22
2 可麗餐廳 萬華區三水街124號5樓 476 101/10/22
3 華泰大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崙分公司 中山區市民大道三段209號2樓 477 101/10/24
4 蜜桃餐廳 中山區林森北路85巷56號地下1樓 C026 101/10/26
5 金磚視聽歌唱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區林森北路50號1、2樓 479 101/10/26

 針對消防安全不合格場所無預警機動稽查,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業者應有強化及落實公共安全,提供消費者一安全及優質之消費環境,切勿任意堆置雜物及貨品於安全門或梯間、防火鐵捲門下方、排煙室或走道,以免阻礙逃生動線而造成公共危險和遭現場張貼不合格告示及網路公告影響營運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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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聯合稽查小組分別於12月24、26、28日,為強化及落實公共安全品質,針對老人福利機構、八大行業(飲酒店、PUB、酒家、酒吧)及旅館等場所,共計檢查21家,結果有5家消防安全設備不合規定。

1 長泰老人養護所 信義區吳興街284巷18弄4號1樓
2 華園小吃店 萬華區華西街26巷10弄2號B1-1樓
3. 裕森企業社 信義區莊敬路334號B1樓
4 龍山旅社 萬華區西園路1段125巷13-1號1-3樓
5 芝加歌小吃店 中山區一江街25號B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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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建築法第 77-2條

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                                  
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四、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                          
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    
室內裝修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並依其業務範圍及責任執行業務。
前三項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
程序、業務範圍及責任,由內政部定之。
 

建築法第91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二、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者。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七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之檢查、複查或抽查
    者。                                                       
四、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
    申報者。                                                   
五、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經領得使用執照,擅自供人使用
    機械遊樂設施者。                                           
六、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未依核准期限使用機械遊樂
    設施者。                                                   
七、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常時投保意外責任保險者。 
八、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實施定期安全檢查者。     
九、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置專任人員管理操作機械遊樂
    設施者。                                                   
十、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五款規定置經考試及格或檢定合格之機
    電技術人員負責經常性之保養、修護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
有關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
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
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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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為公共安全把關~老人福利機構、八大行業(飲酒店、PUB、酒家、酒吧)及旅館公安聯合稽查 5家不合格

為強化及落實公共安全品質,提供消費者安全及優質之消費環境,臺北市政府聯合稽查小組分別於12月24、26、28日下午、晚上,針對老人福利機構、八大行業(飲酒店、PUB、酒家、酒吧)及旅館等場所,由都市發展局建築工程管理處、消防局、產業發展局商業處、社會局、警察局、觀光傳播局及政風處等單位,依各業務權管範圍配合進行無預警機動稽查,共計檢查21家,結果有5家消防安全設備不合規定。

消防局表示,消防安全不合規定場所除現場張貼不合格告示外,並同步於網路公告,以提醒消費者不要至該場所消費。不合格場所為:

序號 場所名稱 地址 告示編號 張貼日期
1 長泰老人養護所 信義區吳興街284巷18弄4號1樓 514 101/12/24
2 華園小吃店 萬華區華西街26巷10弄2號B1-1樓 515 101/12/24
3 裕森企業社 信義區莊敬路334號B1樓 521 101/12/24
4 龍山旅社 萬華區西園路1段125巷13-1號1-3樓 516 101/12/26
5 芝加歌小吃店 中山區一江街25號B1樓 517 101/12/26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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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紗業定型化契約及公共安全、消防安全查核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為維護消費者安全合理婚紗攝影服務權益,指派消費者保護官協同行政院消保處及本府經濟發展局、工務局及消防局人員,針對本市境內之婚紗攝影業者進行定型化契約及公共安全、消防安全查核。

4家業者建築物使用狀況皆與原核准用途不符,蘇菲雅、紗法亞、環球影城等2樓以上供消防人員於火災發生時使用之緊急進口皆有寬度不符或遭封閉阻塞之情形;就消防安全部分,4家皆有緊急照明燈故障或數量不足之缺失,另外蘇菲雅之授信總機遭遮蔽,紗法亞之緩降機固定架鬆動、避難器具燈及緊急出口標示故障,愛倫斯之部分滅火器藥劑已逾有效期限,環球影城之室內消防栓箱水帶損壞等等。針對以上缺失,本府工務局及消防局已要求業者應限期改善並將擇期複查;就定型化契約部分,婚紗攝影消費爭議大多涉及定金返還、攝影作品不滿意、業者加收費用等原因,但因目前經濟部僅訂有婚紗攝影契約範本,尚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可資依循,業者多表示倘與消費者發生爭議才個別協商處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與消費者簽訂簽約單、估價單或企劃書中載明契約審閱期,就給付遲延、給付不能、終止契約等履約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問題,應用文字載明於契約中且預先約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特別是照片著作權的歸屬、額外收費項目或業者口頭承諾事項,才能減少日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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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處查核補習班公安及契約結果出爐

行政院消保處於101年9-10月間指派消保官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建管、教育等單位人員與消保官至臺北市、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嘉義市及彰化縣等地,擇定其中30家就教育行政管理、使用之契約、建物使用管理及消防安全管理等項目進行查核,僅1家全部符合規定,其中6家全數不符合規定查核,查核不符合規定的補習班,行政院消保處可根據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則可要求限期改善,違者可處6萬至150萬罰鍰。行政院消防署可依違反 消防法第6條規訂引用同法第37條規定可處6千至3萬元罰鍰,未改善將連續開罰。

其查核結果如下:

一、教育行政管理部分:有22家不符合規定,其中較為嚴重為1家業者未申請立案登記而營業,3家業者雖有立案登記,惟擴大營業面積。
二、契約查核部分:有17家不符規定,其中有15家僅有報名表或收據,未簽定書面契約,另有2家雖簽訂書面契約,惟契約中未記載審閱期間。
三、建物使用管理部分:有17家不符合規定。其中較為嚴重為5處直通樓梯、安全梯通路阻塞,嚴重影響消費者逃生。
四、消防安全管理部分:有18家不符合規定,其中較為嚴重為14家避難逃生設備(標示設備、緊急及照明設備、避難器具)不符合規定,事故發生時,恐影響消費者避難。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補教業連鎖加盟業者,應將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納入契約內容,且強化及落實公共安全,對公共安全維護有更高的自主管理意識,營造一消費者安全及優質之消費環境切勿抱著僥倖的態度,尤其逃生通道不可以堆積雜物、安全門平日不可以上鎖應保持關閉。

餐廳電影院及飲酒店公安聯合稽查5家不合格

臺北市政府由建管處、消防局、商業處、警察局、觀傳局、環保局、衛生局及政風處等單位聯合稽查,公安稽查小組分別於10月22、24、26日下午、晚上,針對餐廳、電影院及飲酒店等場所依各業務權管範圍無預警機動稽查,共計檢查18家,結果有5家消防安全設備不合規定

按規定不合規定場所除現場張貼不合格告示外,並同步於網路公告,以提醒消費者不要至該場所消費。

這5家消防安全不合格場所分別為:
1 上允創作料理有限公司 松山區敦化南路一段108號地下1樓之1 475 101/10/22
2 可麗餐廳 萬華區三水街124號5樓 476 101/10/22
3 華泰大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崙分公司 中山區市民大道三段209號2樓 477 101/10/24
4 蜜桃餐廳 中山區林森北路85巷56號地下1樓 C026 101/10/26
5 金磚視聽歌唱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區林森北路50號1、2樓 479 101/10/26

 針對消防安全不合格場所無預警機動稽查,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業者應有強化及落實公共安全,提供消費者一安全及優質之消費環境,切勿任意堆置雜物及貨品於安全門或梯間、防火鐵捲門下方、排煙室或走道,以免阻礙逃生動線而造成公共危險和遭現場張貼不合格告示及網路公告影響營運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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