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接到民眾陳情,受到廣告吸引向電視購物頻道下單購買商品,向東森購物頻道購買1臺筆記型電腦,等候逾1週未收到商品,亦未收到通知,其主動致電客服人員才獲告知商品熱銷斷貨,將取消訂單。


新北市法制局消保官調查後發現,通常在重播廣告前不會特別向供應商確認可出貨之數量,仍逕依原本排定之日期、時段重播該檔廣告,直到供應商無法供貨,東森購物才驚覺無法依訂單履約,才轉而告知消費者取消訂單。本次事件雖然是因供應商就其商品數量控管不當之疏失所導致,但消保官嚴正駁斥這種說法,並要求東森購物應加強與供應商之聯繫及內部廣告播放之管理,倘未能依廣告內容給付,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關於不實廣告之規定,依法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招商廣告前應確認有足夠出貨之數量及能力,特別是使用「限量商品」、「最後一檔」等用語之廣告,業者應就商品數量嚴加控管,並確認仍有備貨,才提供相同銷售條件之廣告予消費者,以免違反廣告不實之相關規定。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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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電視購物商品無法出貨消保官要求改善

電視購物頻道商品種類眾多,購物專家卯足全勁積極促銷,不少消費者受到廣告吸引就向電視購物頻道下單購買商品,但新北市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接到民眾陳情表示,其於101年9月下旬向東森購物頻道購買1臺筆記型電腦,等候逾1週仍未收到商品,亦未收到東森購物之通知,其主動致電客服人員才獲告知因該商品太過熱銷斷貨,故東森購物將取消訂單無法出貨。


法制局消保官調查後發現,東森購物是因為供應商無法供貨,才轉而告知消費者取消訂單,消保官進一步瞭解後發現,東森購物本身無法確切知道供應商之商品庫存數量,通常在重播廣告前也不會特別再向供應商確認可出貨之數量,仍逕依原本排定之日期、時段重播該檔廣告,直到供應商無法供貨,東森購物才驚覺無法依訂單履約,單方面告知消費者取消訂單。


雖然東森購物一再強調本次事件是因供應商就其商品數量控管不當之疏失所導致,但消保官嚴正駁斥這種說法,並要求東森購物應加強與供應商之聯繫及內部廣告播放之管理,如因供應商無法提供商品,只要市面上仍有銷售系爭商品,購物台業者應負責從其他管道採購取得商品以提供給付予消費者。倘未能依廣告內容給付,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關於不實廣告之規定,依法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針對東森購物使用「限量商品」、「最後一檔」等用語之廣告,法制局亦要求業者就商品數量應嚴加控管,業者表示已請節目主持人或以字幕告知消費者該廣告為檔期專案促銷,有數量限制,並確認供應商仍有備貨,才提供相同銷售條件之廣告予消費者,以免違反廣告不實之相關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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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mo富邦購物台銷售商品廣告不實罰15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1年7月25日第1081次委員會議通過,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momo富邦購物台銷售「Relax & Tone 深層震動美體按摩機」商品,宣稱「燃燒熱量 使您從L Size 變成M或S Size」、「刺激脂肪 讓頑固贅肉加以燃燒熱量」與「每天只要10分鐘幫您甩掉多餘的贅肉」,公平會根據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意見表示,富邦媒體公司所提出4篇用來證實其行銷用語的中醫學理資料僅為一般保健文章,無法佐證本案對於商品之品質及用途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該公司新臺幣15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倘於廣告中以具體文字對商品或服務為表示或表徵,諸如「第一」、「冠軍」或「最大」等最高級用語,否則其廣告即有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標章認證是否已到期,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才不會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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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買賣業如何處理退換貨實務技巧

網路購物、郵購買賣、電視購物因不似店面實體買賣,消費者無法實際觸摸檢視過商品,僅能單憑目錄或頻道之內容,決定是否購買,故設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賦予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七日內有無條件退貨的權利。

ps:
1.消費者如親自前往實體商家選購,且已清楚地檢視過商品,才購買了商品,依消保法條文解釋基本上,應是貨物既出,概不退換。換句話說,消費者前往商家選購帶回家後,除非發現所購買的商品本身有瑕疵或不符合雙方承諾事項,或者是受到詐欺、脅迫購買,始得依民法之規定解除買賣契約。然而,實務上消費者親自前往商家選購,商家為求服務客戶,大部份都還是願意退換,但這不表示商家須負有退換的責任。

2. 九十二年修正消保法已將網路購物之交易型態增列為郵購買賣之一種。

宣稱「終止打鼾」及「不打鼾」功效無佐證共罰15萬

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森森公司)及大晉傢飾有限公司(下稱大晉公司)於電視購物頻道刊播「LooCa柔頸護肩舒鼾枕」廣告,宣稱「終止打鼾」及「不打鼾」,惟森森公司及大晉公司所附佐證資料並未涵蓋廣告所宣稱關於「打鼾」之功效,而大晉公司亦自承,該公司並無客觀測試資料或醫學臨床證明可資佐證。就商品之品質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1項規定,處森森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及大晉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呼籲,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刊登招商廣告,應注意若文中有宣稱特定功效之印象就應提出客觀測試資料或醫學臨床證明可資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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