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列其他費用或損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公司行號為爭取業績或拉攏客戶,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之顧客出國觀光旅遊所支付之費用,自102年1月1日起,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不受交際費限額之限制,以往依照財政部69年發佈的解釋令規定,這些國內、外旅遊招待費用以前一直是列為營利事業的「交際費」,並只能在所得稅法規定之限額內認列。

然財政部於日前發佈解釋,這些招待旅遊如果是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必須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條件者,因其性質類似促銷獎勵金費用,不宜歸屬為「交際費」,自102年1月1日起,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不受交際費限額之限制,並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該經銷商或客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如有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除應注意前揭規定,正確列報費用「其他費用」還是科目外,還應注意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接受旅遊招待之經銷商或客戶,有被招待的經銷商及客戶亦應相對列報「其他收入」或「其他所得」,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或綜合所得總額,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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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被盜賣所生損失非呆帳損失亦無法認列其他損失案例

一公司一直以來均將其進口精製糖,經報關後直接運送至乙公司倉庫存放,待乙公司將精製糖出售後,再依該公司通知之數量與金額,開立以乙公司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並向乙公司收取款項,甲公司於100年1月間,發現存放於乙公司倉庫之精製糖2,500公噸已遭盜賣,經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及聲請強制執行無著,由法院發給債權憑證後,對乙公司取得2,300萬元之本息請求權,甲公司以該2,300萬元債權已逾2年,因此列報於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呆帳損失,經該局查核認定此項精製糖遭盜賣之損失,並非屬呆帳損失範圍,又因該公司未能提出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亦無法認列為其他損失,而遭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如因貨物被盜賣,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應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始得認列其他損失。營利事業如因營業性活動以外原因對他人享有債權,例如因他人之侵權行為而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則為其他應收款,其他應收款無法回收之損失,營業人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規定取得確實證明文件,始得認列其他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如因貨物被盜賣所生之損失,非屬呆帳損失,應依規定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供查核,又該貨物如受有保險賠償部分,應扣除理賠金額後,始可認列損失,是營業人於申報時,應保留向警察機關報案之紀錄及失竊損失證明清單,備供稅捐稽徵機關查核。

 

認列其他費用或損失相關法律條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
其他費用或損失:

一、公會會費及不屬以上各條之費用,皆為其他費用或損失。

二、下列其他費用或損失,可核實認定:
(一)因業務關係支付員工喪葬費、撫卹費或賠償金,取得確實證明文據者。
(二)因業務需要免費發給員工之工作服。
(三)違約金及沒收保證金經取得證明文據者。
(四)竊盜損失無法追回,經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者,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
(五)因車禍支付被害人或其親屬之醫藥費、喪葬費、撫卹費或賠償金等,經取得確實證明文件者,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
(六)購置體育器具及本身舉辦員工體育活動所支付之各項費用。
(七)舞廳等依政府規定所繳納之特別許可年費。
(八)聘請外籍人員來臺服務,附有聘僱合約者,其到任及返任歸國之行
李運送費用。
(九)表揚特優員工或慶典獎勵優良員工等之獎品。
(十)營利事業依法令規定應負擔之廢一般容器及廢輪胎等回收清除或處理費用。
(十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其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三、其他費用或損失之原始憑證,除應取得確實證明文件者外,為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商業會計法第10條 
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俟決算時,應照權 責發生制予以調整。
所謂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 。 決算時收益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 所稱現金收付制,係指收益於收入現金時,或費用於付出現金時,始行入 帳。

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97條
利息:
一、資本利息為盈餘之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二、非營業所必需之借款利息,不予認定。
三、借入款項未於帳內載明債權人之真實姓名與地址者,不予認定。但傳票憑證記載詳實,並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之規定保存者,不在此限。
四、支付利息,記載債權人之姓名與事實不符,並查無其人者,不予認定,並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處理。
五、獨資之資本主及合夥組織之合夥人,所借貸之款項,均應以資本主往來論,不得列支利息。
六、營利事業資本主或合夥人支付其配偶之利息,如查明該資本主或合夥人與配偶係採分別財產制,並經依法登記有案者應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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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因購置土地以外固定資產而借款之利息,自付款至取得資產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列入該項資產之成本。所稱取得,指辦妥所有權登記之日或實際受領之日;其屬拍賣取得者,指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八、因增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作為該項資產之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但建築完成後,應行支付之利息,可作費用列支。所稱建築完成,指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
九、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
十、利息支出未扣繳所得稅款者,除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辦理外,應予認定。
十一、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當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應按加權平均法求出之平均借款利率核算之。
十二、營利事業向金融業借款,其利息支出之認定,以使用該事業名稱所借入之款項為限;其以個人名義借款轉貸營利事業運用者,除第五款規定情形外,該事業支付個人之利息,如經取得個人出具之收據,並依法辦理扣繳所得稅者,可核實認定。
十三、因土地以外進貨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應以財務費用列支,不得併入進貨成本計算。
十四、向金融業以外之借款利息,超過利率標準部分,不予認定。利率之最高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參酌該區市場利率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
十五、代銷商及經銷商保證金事先約定支付利息,並經查明對方列有利息收入者,應予核實認定。
十六、分期付款購置設備之利息支出,或分期付款價格與現購價格之差額,應併入該項資產之實際成本。但因購置設備向金融事業貸款於取得該項資產後所支付之利息,得以費用列支。
十七、依所得稅法第一百條之二規定,因結算申報所列報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超限經核定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行政救濟程序確定應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得以費用列支。
十八、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依同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不得列為費用。
十九、利息支出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 支付金融業之利息,為金融業之結算單或證明書。
(二) 支付其他債權者之利息,為收息者之收據。
(三) 支付國外債權人之借款利息,除應取得收息者之收據外,已辦理結匯者應有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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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列其他費用或損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營利事業有那些其他費用或損失可核實認定且應具備那些憑證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規定,下列各項其他費用或損失,可以核實認定:
1.公會會費。
2.因業務關係支付員工喪葬費、撫卹費或賠償金,取得確實證明文據者。
3.因業務需要免費發給員工之工作服。
4.違約金及被沒收之保證金經取得證明文據者。
5.竊盜損失無法追回,經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者,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
6.因車禍支付被害人或其親屬之醫藥費、喪葬費、撫卹或賠償金等,經取得確實證明文件者,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
7.購置體育器具及本身舉辦員工體育活動所支付之各項費用。
8.舞廳等依政府規定所繳納之特別許可年費。
9.聘請外籍人員來臺服務,附有聘僱合約者,其到任及返任歸國之行李運送費用。
10.表揚特優員工或慶典獎勵優良員工等之獎品。
11.營利事業依規定應負擔之廢一般容器及廢輪胎等回收清除或處理費用。
12.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其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上述其他費用或損失之原始憑證,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取得確實證明文件者外,為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認列其他費用或損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營利事業因車禍連帶賠償應於實際支付年度認列其他費用或損失

有一公司員工駕駛公司車輛載運施工器具與騎乘機車發生碰撞,騎乘機車人因傷重不治死亡,家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以公司為連帶債務人,請求連帶賠償1,000萬元,公司申報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以車禍發生時點,自行估列當年度其他損失800萬元。經國稅局審理,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第2款第5目規定,取得確實證明文件後,始得核實認列,本案公司因未提出該筆損失年度已支付並取得確定證明文件供核,所以否准認列。

依商業會計法第10條第2項規定所謂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 。營利事業員工駕駛車輛發生車禍,導致被害人傷重死亡,經被害人家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以公司為連帶債務人,請求連帶賠償,所生賠償金須於已支付並取得確定證明文件之年度,始得列報其他費用或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公司行號因員工車禍為連帶債務人,須負連帶責任,車禍支付被害人或其親屬醫藥費、喪葬費、撫卹費或賠償金等,經取得確實證明文件後,始得核實認列,即以費用確定應付之時,作為認列公司費用或損失時點,而非以車禍發生時間作為認列費用或損失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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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列其他費用或損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閒置固定資產不可列報折舊費用及其他損失項下

國稅局查核時發現有公司於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其他損失1億5千餘萬元,經分析其損失內容,原來係該公司閒置機器設備所產生之折舊費用,經該公司說明稱,該等機器設備因性能已過時,當年度並未實際供生產使用,是其折舊依規定不得列報為當期「折舊費用」,故將之列報於「其他損失」項下。惟查該公司折舊之提列方法係採用工作時間法,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當年度不得繼續提列折舊,致遭剔除補稅。

依據現行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95條第2款前段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其未提列者,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列;其因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外,應繼續提列折舊。」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開始使用後,如因故未能提供營業使用而轉列為閒置資產時,除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不可提列折舊費用外,其餘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者,仍應繼續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不能間斷;其未提列者,應於當年度予以調整補列,不得於次年度再行補提列折舊費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對於閒置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應先行檢視營利事業原採用折舊提列方法,倘為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則其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機器設備或資產,不得續提列折舊,以免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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