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公司及壹多媒體公司合作銷售「壹電視網樂通專案」服務,於公司網頁以每月月租費570元與ADSL及Cable寬頻做比較,並標示「勝」字,其整體內容予人印象係申辦系爭廣告專案,提供上網較低月租費。
惟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系爭專案的費率計算方式係以每日日租費19元,該月為30日計算出月租費為570元,倘當月天數為31日,則月租費為589元,則BB寬頻(亦即廣告所指Cable寬頻)月租費較為優惠,其廣告宣稱顯與事實不符,而有引起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08次委員會議通過全球公司及壹多媒體公司合作銷售「壹電視網樂通專案」,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全球公司及壹多媒體公司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刊登招商廣告, 若文中有比較,就應注意比較事業之商品內容,應提出證明佐證,且應注意其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另若文中有宣稱參與並獲得評選推薦及獎章,就應提出推薦及獎章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以下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壹電視網樂通專案廣告不實!全球公司及壹多媒體公司各罰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本(30)日第1108次委員會議通過,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公司)、壹多媒體娛樂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壹多媒體公司) 銷售「壹電視網樂通專案」服務廣告,就服務之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規定,分別處全球公司及壹多媒體公司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全球公司及壹多媒體公司合作銷售「壹電視網樂通專案」服務,於廣告宣稱「NT$570/每月」、「月付$570元」等語,於公司網頁以每月月租費570元與ADSL及Cable寬頻做比較,於廣告DM以每月月租費570元與HINET及BB寬頻做比較,並標示「勝」字,其整體內容予人印象係申辦系爭廣告專案,每月付月租費為570元,且系爭專案相較於HINET及BB寬頻業者、ADSL及Cable寬頻上網方案,綜合判斷其上網速率,係以系爭專案提供較低月租費。
惟查系爭專案的費率計算方式係以每日日租費19元,該月為30日計算出月租費為570元,然消費者並無法自整體廣告得知月租費之計算係以日租費為計算基準,倘當月天數為31日,則月租費為589元,其廣告宣稱顯與事實不符;另全球公司表示,系爭廣告為以當月為30天,月租費570元做比較基準,據以計算出系爭專案每單位速率之月租費價格,較中華電信HINET及BB寬頻優惠,惟依全球公司計算方式,倘當月為31日,月租費為589元,則BB寬頻(亦即廣告所指Cable寬頻)月租費較為優惠。是上開廣告表示與事實不符,且其差異難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而有引起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比較廣告不實 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天然氣公司比較廣告不實公平會罰20萬
欣桃公司遭檢舉於101年3月中旬於桃園縣龜山鄉部分社區散發「液化石油氣換算天然氣(NGI)實質比較表」廣告傳單,宣稱「每桶瓦斯沉澱桶底有2公斤無法使用形成浪費,倘改為使用天然氣,則每年可節省近9千元。
經公平會調查,欣桃公司亦自承未曾委託政府機關或公正客觀檢測機構對桶裝瓦斯之殘留量進行檢測,另按其所提出相關媒體報導內容,亦無法就桶裝瓦斯殘留量簡單歸納出一定規律,相關宣稱顯係就他事業之商品價格及數量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12月12日第1101次委員會議通過,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宣傳之商品價格及數量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處該公司新臺幣2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需要刊登廣告或是散發廣告傳單,應注意廣告內容宣稱要與實際相符;若有比較廣告應有政府機關或公正客觀檢測機構證明,且應注意其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碩網公司優劣比較廣告不實罰罰40萬
台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於廣告傳單「社區網路比一比 社區超網不怕比」比較表,系爭優劣比較廣告就被比較業者所提供不同速率上網服務進行比較,即有未以同等級之服務,未立於同一基準點進行比較之情,不符合商業競爭倫理之不公平競爭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台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於廣告傳單「社區網路比一比 社區超網不怕比」比較表,未以他事業同等級之服務進行比較,不符合商業競爭倫理之不公平競爭行為,有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11月14日第1097次委員會議通過,處碩網公司新臺幣40萬元罰鍰。 |
效果比較廣告不實罰20萬
上一公司於台北世貿舉辦之「2011年台灣國際照明科技展」展場發送商品宣傳單及型錄刊載「LVD無極燈節能效果比較」表中,就其商品「LVD無極燈」之「光效」標示為「150 lm/W」,對照「加油站福樂燈」為「60 lm/W」,惟其商品之功率為200W,光通量為16400 lm,其光效應為82 lm/W,故上一公司將其「LVD無極燈」商品之「光效」標示為「150 lm/W」並無依據 。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092次委員會議通過,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於商品宣傳單及型錄刊載「LVD無極燈節能效果比較」廣告就自身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就被比較事業之商品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共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刊登招商廣告, 若文中有比較,就應注意比較事業之商品內容,應提出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另若文中有宣稱參與並獲得評選推薦及獎章,就應提出推薦及獎章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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