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期滿消滅卻宣稱存續中廣告不實公平會罰5萬
晨O健康科技行銷有限公司、商O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商O街公司)、富O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O公司)及亞O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於銷售「X-BIKE磁控健身車 」(型號19804、19805、19807)商品廣告,分別刊載於公司網站、購物網宣稱「專利證號194051、專利證號M342183(技術等級6)」,及於商品包裝外盒宣稱「專利證號M342183仿冒必究」、「專利證號194051仿冒必究」,予消費者之印象為案關商品於廣告時,具有專利案號194051、M342183(技術等級6)之專利權,且該專利仍存續中。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惟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專利證號194051專利權期間自91年8月11日至102年6月13日止,於102年6月14日起期滿消滅;專利證號M342183專利期間自97年10月11日至107年5月13日止,於101年10月11日起因未依限繳交年費消滅;另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業意見表示,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79條規定,專利法第98條所定專利證書號數標示之附加,在專利權消滅或撤銷確定後,不得為之。故晨O公司在案關專利權消滅後應不得宣稱具有專利權,惟實仍為案關廣告之宣稱核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66次委員會議通過,晨O健康科技行銷有限公司、商O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商O街公司)、富O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O公司)及亞O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於銷售「X-BIKE磁控健身車 」(型號19804、19805、19807)商品廣告,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各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專利案號商標暗號特定期限內終止或使用期間屆滿後,就不得再對外宣傳有技術支援,相關廣告文宣亦不得再提及技術支援圖示或文字標註。另若文中有宣稱參與並獲得評選推薦及獎章,就應提出推薦及獎章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善盡廣告主真實表示商品品質之義務與責任,注意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廣告不實!晨昌公司罰10萬元、商店街公司、富邦公司及亞東公司各罰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3)日第1266次委員會議通過,晨昌健康科技行銷有限公司(下稱晨昌公司)、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商店街公司)、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公司)及亞東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東公司)於銷售「X-BIKE磁控健身車 」(型號19804、19805、19807)商品廣告,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晨昌公司新臺幣(下同)10萬元罰鍰、商店街公司、富邦公司及亞東公司各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案關廣告分別刊載於晨昌公司網站、PChome商店街、MOMO購物網及GOHAPPY線上快樂購網站,宣稱「專利證號194051、專利證號M342183(技術等級6)」,及於商品包裝外盒宣稱「專利證號M342183仿冒必究」、「專利證號194051仿冒必究」,予消費者之印象為案關商品於廣告時,具有專利案號194051、M342183(技術等級6)之專利權,且該專利仍存續中。
惟查專利證號194051專利權期間自91年8月11日至102年6月13日止,於102年6月14日起期滿消滅;專利證號M342183專利期間自97年10月11日至107年5月13日止,於101年10月11日起因未依限繳交年費消滅;另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業意見表示,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79條規定,專利法第98條所定專利證書號數標示之附加,在專利權消滅或撤銷確定後,不得為之。故晨昌公司在案關專利權消滅後應不得宣稱具有專利權,惟實仍為案關廣告之宣稱核與事實不符,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資料來源: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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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廣告專利仿冒必究不實公平會罰5萬 達O西企業社在網頁廣告載有「專利案號:100208402 仿冒必究」等文字,就廣告內容整體綜觀,予一般消費大眾印象為達O西企業社具有專利案號100208402之專利權,有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疑。 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調查,案關網頁廣告載有「專利案號:100208402 仿冒必究」等文字,專利102年11月29日舉發成立撤銷確定,自撤銷確定之日起不得主張該專利權,且該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故達O西企業社在102年11月29日後應不得宣稱具有專利權(申請案號100208402、證書號M414259)。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07次委員會議通過,達O西積木企業社於網站宣稱商品具有特定專利權,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達O西企業社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刊登招商廣告,若有知名技術公司提供特定期限內技術支援,絕不等同於是提供「認可」或「認證」之服務,另專利案號商標暗號特定期限內終止或使用期間屆滿後,就不得再對外宣傳有技術支援,相關廣告文宣亦不得再提及技術支援圖示或文字標註。另若文中有宣稱參與並獲得評選推薦及獎章,就應提出推薦及獎章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善盡廣告主真實表示商品品質之義務與責任,注意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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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技術無形資產未取得專利權不得攤提費用
國稅局最近查獲一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列報各項耗竭及攤提22,163,340元,係其向子公司購買技術無形資產6,649萬元,攤提年限18個月,故本期申報攤提22,163,340元。然經國稅局查核該公司購買該技術無形資產是未取得專利權,因此不符合所得稅法60條及財政部67年4月4日台財稅字第32167號函釋規定,經該局調整剔除並補稅。
國稅局說明,雖依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均限以出價取得者為資產。前項無形資產之估價,以自其成本中按期扣除攤折額後之價額為準。然依財政部67年4月4日台財稅字第32167號函釋,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即無法定享有年數可作為計算攤折之依據,應無有關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之適用,故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自不在該所得稅法第60條條文規定適用範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為降低研發成本及風險,有向技術擁有者購買專門技術,若此種專門技術是未取得專利權,依財政部67年4月4日台財稅字第32167號函釋,就不得分年攤提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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