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查核某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其中一筆95年的帳款無法收取而列報呆帳損失120萬餘元,經查該筆債權已逾期二年,但該公司未能提示郵政機關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予以剔除。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呆帳損失之申報,應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規定,如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應多加注意依稅法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並列報於適當年度,以免被國稅局剔除影響自身權益。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列報呆帳損失應取具合法之憑證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中,有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或債權中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惟列報呆帳損失,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做為佐證文件。
該局於查核某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其中一筆95年的帳款無法收取而列報呆帳損失120萬餘元,經查該筆債權已逾期二年,惟該公司未能提示郵政機關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故依稅法規定,予以剔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規定,如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倘若營利事業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經債權人提示債權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核屬實者,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注意,呆帳損失之申報,應多加注意依稅法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並列報於適當年度,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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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免除債權和解書不得作呆帳損失證明
營利事業因和解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未給付之債務應轉列其他收入科目,嗣後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故營利事業聲請調解所列報之呆帳損失,所稱之「和解」係指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及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若是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合意免除債權債務關係所書之和解書,或僅取得會計師或律師憑證之證明文件,是不得作為呆帳損失已實現之證明。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因和解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4條 規定若沒經法院核定前,不得列入呆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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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債權發生呆帳損失何時可列報呆帳損失開店商家若有欠款債權因和解發生呆帳損失,營利事業聲請調解所列報之呆帳損失,在未經法院核定前,調解尚不具效力,其損失則未確定,不應於未確定以前之年度預先列報,應取得調解證明並經法院核定後,於確定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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