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房東或承租店面房客經常會要求租約要到法院公證,不僅是房東很多房客也弄不清楚,公證或未公證的合約到底有何差別。

原則上雙方所簽訂租約縱使未公證仍具法律規範雙方權利與義務,公證乃是在保護雙方權益,若有一方不履行契約有糾紛爭議時,不需曠日費時的等待法院裁定判決,就可直接向法院民事執行處直接申請強制執行。

經由公證的程序直接取得強制執行效力的事項,也不是無限上崗僅限於:

(1)租約屆滿,房客不肯遷讓時,房東請求返還房屋的權利。

(2)房客拒付租金或房東不將房屋交付房客居住使用。

(3)房客請求返還押金的權利。

且上述的條款內容種種權利亦須明確載明在公證書裡,且公證書內文務必有「願接受強制執行」的意旨存在,否則仍不具有直接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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