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公司在96年與持有其100﹪股權的乙公司合併,甲公司為存續公司,乙公司為消滅公司。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5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6千萬元(含乙公司之95年度結算虧損1千萬元及96年度決算虧損5千萬元)。其中乙公司96年度決算虧損,依法,自虧損發生次一年度起5年內,從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國稅局核定甲公司應於次一年度(即97年度)始可列報,核定前5年虧損扣除額1千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如有合併應注意消滅公司決算虧損的扣抵期間,以免被國稅局剔除影響自身權益。

相關法律條文

企業併購法第38條

公司合併,其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均使用所得稅法第七十七條所稱之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如期辦理申報並繳納所得稅額者,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將各該參與合併之公司於合併前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尚未扣除之前五年內各期虧損,按各該公司股東因合併而持有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股權之比例計算之金額,自虧損發生年度起五年內從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公司與外國公司合併者,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或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得依前項規定扣除各參與合併之公司或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合併前尚未扣除之虧損額。

公司分割時,既存或新設公司,得依第一項規定,將各參與分割公司分割前尚未扣除之虧損,按股權分割比例計算之金額,自其純益額中扣除。既存公司於計算可扣除之虧損時,應再按各參與分割公司之股東分割後持有既存公司之股權之比例計算之。
 

所得稅法第110條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不適用前項規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

呆帳損失:

一、提列備抵呆帳,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限,不包括已貼現之票據。
    但該票據到期不獲兌現經執票人依法行使追索權而由該營利事業付款時,得視實際情形提列備抵呆帳或以呆帳損失列支。

二、備抵呆帳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百分之一;其為金融業者,應就其債權餘額按上述限度估列之。

三、營利事業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超過前款標準者,得在其以前三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限度內估列之。

四、營利事業分期付款銷貨採毛利百分比法計算損益者,其應收債權;採普通銷貨法計算損益者,其約載分期付款售價與現銷價格之差額部分債權,不得提列備抵呆帳。

五、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一)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二)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上述債權逾期二年之計算,係自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債務人於上述到期日以後償還部分債款者,亦同。

六、前款第一目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之認定,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債務人為營利事業,存證函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所稱確實營業地址以催收日於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營業所在地為準;其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如經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債務人為個人,已辦理戶籍異動登記者,由稽徵機關查對戶籍資料,憑以認定;其屬行方不明者,應有戶政機關發給之債務人戶籍謄本或證明。
(二)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 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登記營業地址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債權人得提出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復函,或其他足資證明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
(三)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驗證;登記營業地址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債權人得提出其他足資證明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
七、第五款第一目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下列憑證憑以認定:
(一)屬和解者,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
(二)屬破產之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有法院之裁定書。
(三)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應有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
(四)屬債務人依國外法令進行清算者,應依國外法令規定證明清算完結之相關文件及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
      。
八、第五款第二目屬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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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合併消滅公司的決算虧損,可於虧損發生次一年度起5年內由存續或新設公司扣除。

近年來企業為擴大經營規模,降低成本,提高競爭力,公司間之合併屢見不鮮;不僅製造業如此,連服務業也不例外。不過公司合併前的虧損,是否能由存續或新設公司扣除節稅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合併,如果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而且如期辦理申報並繳納所得稅額者,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以將各該參與合併之公司在合併前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尚未扣除的前5年內各期虧損,及消滅公司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決算虧損,按各該公司股東因合併而持有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股權之比例計算之金額,自虧損發生次一年度起5年內,從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在96年與持有其100﹪股權的乙公司合併,甲公司為存續公司,乙公司為消滅公司。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5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6千萬元(含乙公司之95年度結算虧損1千萬元及96年度決算虧損5千萬元)。其中乙公司96年度決算虧損,依法應於次一年度(即97年度)始可列報,國稅局乃核定甲公司前5年核定虧損扣除額1千萬元。

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判決指出,企業併購法第38條第1項係為避免公司併購前之虧損,如因併購而一概不准扣除,將造成併購之租稅障礙,本於立法政策,准扣除所合併公司於合併前虧損的規定。依該條項所稱「合併前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尚未扣除之前5年內各期虧損」,自然不包含合併年度的結算或決算申報之當期虧損。雖同條項後段有「自虧損發生年度起5年從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的規定,但因得主張扣除之期間,已有「前5年內各期虧損」的明確規定,自然不得將同一法條予以割裂解釋,而主張合併後消滅公司於合併當年度之合併前虧損,亦屬所謂「前5年內各期虧損」,可在合併後存續公司的合併當年度純益額中列報扣除。
  

南區國稅局籲請營利事業,如有合併應注意消滅公司決算虧損的扣抵期間,以免遭剔除補稅。

以上
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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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經查獲虛報薪資核定所得虧損仍應受罰

營利事業經檢舉虛報薪資,如經查證確有虛報情事,縱使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剔除虛報之薪資支出後仍為虧損,雖無應納稅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

另依財政部67/05/24台財稅第33378號函 解釋一、營利事業列支職工之薪資,經職工提出異議(檢舉或陳情),如經查明確有虛報情事,或雖經該營利事業否認,但被害人所提證據確鑿,應依所得稅法110條規定處罰,並就涉嫌偽造文書部分移送法辦。至經查明並無虛報情事者,既無法證明其有犯罪事實,雖檢舉人或陳情人仍持異議,亦不宜遽予移送法辦。二、稽徵機關對營利事業列支職工之薪資,經查明確有虛報情事,認有觸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等之嫌疑,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告發時,應敘明犯罪嫌疑之事實,並檢具有關證據,移請司法機關偵辦。三、營利事業虛報工資經被害人檢舉之案件,應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之該管稽徵機關審查後,分別依所得稅法及刑法有關條文規定移送管轄法院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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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執行兩個以上專門業務虧損適用盈虧互抵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如補教業補習班、安親班、托兒所、養護院所、診所、個人事務所等執行業務者,其中如經稽徵機關核定有虧損之部份,因執行業務所得係個人綜合所得之一類,現行稅法尚無〝跨年度〞盈虧互抵之規定,故虧損餘額亦不能於次年執業所得中抵減。若符合下列條件,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
一、規定期限內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二、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供稽徵機關調查,並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損為限。

 

 

一家虧損的店值不值得你頂下經營

頂讓店是一開店創業捷徑,因為從無到有都已經有人替你打下基礎,你只要稍加修飾就可以當現成的老闆,因此,也成為開店創業族的最愛的創業方式之一。

通常來說如果是生意好有賺錢的店要頂讓,大多數讓店店主都會計算當初花錢裝潢和購買生財設備的折舊費用,再加上商譽轉讓費,才會願意將如此會賺錢的點,讓給你經營。若找到一間頂讓不收商譽轉讓費,只收轉讓設備費用的店面,頂店者不要高興得太早,因為這樣的店面十之八九都會有問題,大多數是生意平平或虧損的店面,或是有其他無法解決的問題才會要讓出。因此頂店者可多加觀察和詢問讓店店主或周遭店家對這家店要頂讓的原因和經營狀況,也許讓店店主和周遭店家不會告訴你真正原因所在,但也可從中獲得一些蛛絲馬跡,做為地點評估的參考資料。然不論你是加盟或者是採取其他模式開店創業,做生意店址所在的點好不好,適不適合才是重點所在,也就是說要頂的店點,如果經過地點評估是符合你經營行業的屬性,房東也沒問題,那麼就算是一家虧損的店,也是值得你頂下經營,因為這很可能是因經營不當或者是因一些個人因素所導致的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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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商家突破虧損的應變之道

業績不好發生虧損時,開店經營業者與其怨天尤人怪東怪西,靜待業績轉好早日來臨,還不如即起行動,找出突破瓶頸的良方,反而說不定鹹魚翻身闖出一片天來。

以下提幾個方法,提供開店經營業者參考:

一、試著從和客人或有經營管理經驗者交談中,了解客人有無需求,是你可提供而未提供的,盡速設法改善。

二、讓員工明顯感受到有危機意識,很多時候就因為如此一鼓作氣,反而能激起鬥志,起死回生,造就出另一番新局面。

三、換人領導或組新團隊看看,業績不佳,如領導者覺得無計可施,或者是怨天尤人怪東怪西,等待業績轉好早日來臨,也許換個店長來領導或者組織新團隊,說不定可以闖出另一片天來。

四、創意促銷。既然經營業績不佳,代表原來的推銷方式或促銷方式,不會再管用了,既然如此何不放手一搏,突破以往的促銷方式,大膽運用創意促銷試試看,也許會因獲得大眾煤體報導,而有所收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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