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購物贈送客戶應先列資產後再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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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贈品贈送顧客,依稅法規定應於購買時先列入資產帳戶,再於顧客兌領時再轉費用帳戶,因贈品費用認列,是以贈品是否送出為準,若逾年底尚未發送,則須轉列贈品盤存並調減相關費用。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2款第6目規定應取具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實際贈送時並需依同條款第7目至第11目規定編製相關報表,如贈送樣品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銷貨附贈物品,應於銷貨發票加蓋贈品贈訖戳記,並編製贈品支出日報表;舉辦寄回銷貨包裝空盒換取贈品活動,應以買受者寄回空盒之信封及贈領清冊為憑;以小包贈品分送消費者,得以經發放人簽章之贈品日報表代替收據;若為給付獎金、獎品或贈品,應有贈送紀錄及具領人真實姓名、地址及簽名或蓋章之收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營利事業購買贈品贈送顧客,應於購買時列入資產帳戶,於顧客兌領時再轉有關費用帳戶。 贈品費用之認列,是以贈品是否送出為準,贈品如逾年底尚未發送,則須轉列贈品盤存;如於購入贈品時未列入資產帳戶,而以費用科目列報,在年底時應就尚未送出贈品轉列贈品盤存,以免遭調整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購物贈送客戶應列為資產後再轉費用
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贈品,贈送顧客,依財政部65年12月17日台財稅第38342號函規定,應於購買時列入資產帳戶,於顧客兌領時再轉有關費用帳戶。
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購入樣品、物品作為贈品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2款第6目規定應取具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實際贈送時並需依同條款第7目至第11目規定編製相關報表,如贈送樣品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銷貨附贈物品,應於銷貨發票加蓋贈品贈訖戳記,並編製贈品支出日報表;舉辦寄回銷貨包裝空盒換取贈品活動,應以買受者寄回空盒之信封及贈領清冊為憑;以小包贈品分送消費者,得以經發放人簽章之贈品日報表代替收據;若為給付獎金、獎品或贈品,應有贈送紀錄及具領人真實姓名、地址及簽名或蓋章之收據。除此之外,更應注意贈品是否已送出,如逾年底尚未發送,則須轉列贈品盤存。
該分局提醒,贈品費用之認列,是以贈品是否送出為準,如營利事業於購入贈品時未列入資產帳戶,送出未依前述規定辦理而逕以費用科目列報,在年底時應就尚未送出之贈品轉列贈品盤存並調減相關費用,以免遭調整補稅處罰。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贈送客戶 相關稅法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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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品贈獎促銷活動最大獎項金額上限放寬為新臺幣500萬 公平交易委員會103年8月20日第1189次委員會議決議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贈品贈獎促銷額度案件之處理原則」,修正重點為:事業辦理贈獎活動,其最大獎項金額上限,由原規定231萬元,調整放寬為新臺幣500萬元;以及事業辦理贈獎活動,其全年贈獎總額上限,依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多寡,由原規定之上限金額調高1.5倍。 原規定事業辦理贈獎活動最大獎項金額上限係以每月基本工資為計算基礎,以現行每月基本工資19,273元計算,約為231萬元),惟經衡量近年國民所得與該處理原則訂定時之數據相較成長為近2倍,本次修正後,事業辦理贈獎,爰放寬以新臺幣500萬元為最大獎項金額上限; 事業辦理贈獎,如事業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30億元以上者,其全年贈獎總額之上限為新臺幣6億元;如事業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7億5千萬元,未滿新臺幣30億元者,其全年贈獎總額之上限為銷售金額的五分之一;如事業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7億5千萬元以下者,其全年贈獎總額之上限為新臺幣1億5千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業者辦理贈品贈獎,其最大獎項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0萬元;全年贈獎總額上限,依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上限調高1.5倍,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3款規定。 |
開店商家將自身商品作為樣品贈送列報廣告費用應知知識
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企業者,為推廣業務會以自身製造之產品作為樣品供客戶試用。
若要將自身產品或商品作為贈送試用品列報為廣告費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二、樣品必須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
三、國內贈送樣品,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收據。
四、贈送國外廠商,應取得運寄之證明文件及清單。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一般店家在促銷時所附贈的物品,如果要列報廣告費時,必須在發票上加蓋贈品贈訖的戳記,並且列編成有統一發票號碼、金額、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的贈品支出報表,供稅捐機關查核。另如有將自身產製品(或商品)轉為贈送樣品情事者,應依規定取具合法證明文件,以免違反稅法規定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店家贈品有限制條款沒告知消費者違公平交易法
百貨公司舉辦促銷活動於散布廣告傳單上印有「化妝品、內衣買就送」等文字字樣且於文字下方置放香水圖片,讓有意購買的消費者產生只要購買化妝品或內衣就能獲得香水的聯想。 但實際上該公司所舉辦化妝品、內衣促銷活動,有須購滿一千元始贈送贈品限制條款,非廣告傳單上的買就送,且贈送贈品為微波爐專用餐盒組也不是有意購買者所聯想的香水。 公平交易委員決議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裁定該公司所散發傳單與事實顯有不實,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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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贈客應列為資產後再轉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調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鉅額業務推廣費,業務推廣費內容包括產品促銷及廣告活動等費用,產品促銷活動,發現實際贈送數量與原購進贈品數量不一致,經查核發現購入贈品時已全額列報費用,年底時並未將尚未送出之贈品轉列贈品盤存,致剔除相關費用500萬元,還要補稅85萬元。
營利事業購入樣品、物品作為贈送,營利事業購買贈品贈送顧客,依財政部65年12月17日台財稅第38342號函規定,應於購買時列入資產帳戶,於顧客兌領時再轉有關費用帳戶。且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2款第6目規定應取具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實際發送時並需依同條款第7目到第11目規定編製相關報表。
贈送樣品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銷貨附贈物品,應於銷貨發票加蓋贈品贈訖戳記,並編製贈品支出日報表;舉辦寄回銷貨包裝空盒換取贈品活動,應以買受者寄回空盒之信封及贈領清冊為憑;以小包贈品分送消費者,得以經發放人簽章之贈品日報表代替收據;若為給付獎金、獎品或贈品,應有贈送紀錄及具領人真實姓名、地址及簽名或蓋章之收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營利事業購買贈品贈送顧客,應於購買時列入資產帳戶,於顧客兌領時再轉有關費用帳戶。 贈品費用之認列,是以贈品是否送出為準,贈品如逾年底尚未發送,則須轉列贈品盤存;如於購入贈品時未列入資產帳戶,而以費用科目列報,在年底時應就尚未送出贈品轉列贈品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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