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用一般廂型車輛接送學童上下學或進行戶外教學時,往往為顧及交通成本,寧願冒險超載,甚至擅自變更座椅,期能增加載運人數。如有超載忽略乘車安全情形,將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29條處罰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之罰鍰,補教業者千萬不要心存僥倖。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29條
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
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裝載貨物超過規定之長度、寬度、高度。
二、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而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
未懸掛危險標識。
三、裝載危險物品,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未依規定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
誌及標示牌、罐槽車之罐槽體未檢驗合格、運送人員未經專業訓練合
格或不遵守有關安全之規定。
四、貨車或聯結汽車之裝載,不依規定。
五、汽車牽引拖架或附掛拖車,不依規定。
六、大貨車裝載貨櫃超出車身之外,或未依規定裝置聯鎖設備。
七、未經核准,附掛拖車行駛。
汽車裝載,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者,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時,除依第一項處汽車
駕駛人罰鍰及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記點外;汽車所有人仍應依前項
規定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
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以下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新聞稿
補習班租用車輛接送學童,如有超載情形,罰鍰3000-9000元!
由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教育局、警察局及監理處組成聯合稽查小組,暑假期間於科工館、壽山動物園及歷史博物館等戶外教學場所,針對載運學童之車輛進行攔查,共計攔查74輛,舉發超載4件,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之罰鍰。
監理處表示,幼教機構進行戶外教學時,往往為顧及交通成本,無視幼童之乘車安全,寧願冒險超載,甚至擅自變更座椅,期能增加載運人數。此外,遊覽車一排2個座位,只可乘坐2名學童,千萬不要以為學童身材較為瘦小,一排可擠3人,即可超載更多的學童。
監理處呼籲各幼教機構,接送學童時,不論是以遊覽車接送,或以一般廂型車(課後接送車),均須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高雄市校車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一旦有超載情形將被處以罰鍰,為了學童安全,業者千萬不能心存僥倖。
監理處更呼籲家長們多關心自己的孩子,到安親班或補習班了解學童乘坐車輛是否符合規定,與政府一同監督幼教業者重視學童之乘車安全,共同為學童安全把關。
以上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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