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職場霸凌老闆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雇主應採取必要措施避免「職場霸凌」違者最低罰3萬起跳)-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雇主應採取必要措施避免「職場霸凌」違者最低罰3萬起跳
雇主為保障工作者安全健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明文規定,應採取必要的措施以避免「職場霸凌」行為發生。若經勞動檢查發現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情事,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將會依同法第45條處新台幣3萬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民法第193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483條之1規定,「生命、身體、健康有危害之虞者,雇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
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若發生「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或是同法條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可要求霸凌者離職。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也規定,「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另外,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中,第12章之1「勞工身心健康保護措施」的第324-3條規定,雇主應採取措施條目且做成執行紀錄並保存三年,包括:
一、辨識及評估危害。 二、適當配置作業場所。 三、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 四、建構行為規範。 五、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 六、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 七、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其中,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者須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而僱用勞工人數未達100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根據上述法規和勞基法第14條規定遭霸凌而離職的勞工,不僅可要求資遣費。另如因霸凌遭受精神創傷,無法進行下一工作,也可依民法第227條之1規定,以雇主違反民法483條之1規定及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為由,主動向雇主求償。因此,雇主應書面聲明且事先將相關規範明確納入勞動契約或工作守則中,成為公司防範職場霸凌,保障員工職場安全及工作權的重要工具。
以下 事業單位 職場霸凌老闆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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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老闆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規則相關法律條文
民法第193條 (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195條 (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483條之1規定,「生命、身體、健康有危害之虞者,雇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若發生「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或是同法條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可要求霸凌者離職。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另外,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中,第12章之1「勞工身心健康保護措施」的第324-3條規定,雇主應採取措施條目且做成執行紀錄並保存三年,包括:
一、辨識及評估危害。 二、適當配置作業場所。
三、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
四、建構行為規範。
五、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
六、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
七、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其中,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者須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而僱用勞工人數未達100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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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視性騷擾霸凌公司被罰10萬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接獲申訴,同事將其參與員工旅遊夜釣小管照片修改為口交照片,還加上日文「今天也要把你的汁吸出來」、「純潔崩壞」不雅標語,以及定價、條碼和「Adult’s Magazine」等註記,仿如色情廣告翻版。
女專員向公司反映照片遭篡改感到不舒服,公司以為避免同事間因懲處而產生敵意為由,僅口頭告誡不得再散佈及渲染照片,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雇主於性騷擾發生後,未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決定裁罰新臺幣10萬元,以儆效尤;至於言語侮辱部分,進行言語霸凌之同事疑涉及刑事公然侮辱罪,目前申訴人已提起刑事訴訟。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舉凡同事之間的黃色笑話、色瞇瞇的注視、在工作場所張貼煽情海報、寄送色情圖片,甚至如本案修改同事照片為鹹濕照;雇主如知悉性騷擾霸凌,且已讓當事人感受不友善、敵意、令人作噁的工作環境,構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款所稱「敵意式性騷擾」情形時,應立即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違者可依同法第38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事業單位職場霸凌老闆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忽視性騷擾霸凌公司被罰10萬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接獲申訴,同事將其參與員工旅遊夜釣小管照片修改為口交照片,還加上日文「今天也要把你的汁吸出來」、「純潔崩壞」不雅標語,以及定價、條碼和「Adult’s Magazine」等註記,仿如色情廣告翻版。
女專員向公司反映照片遭篡改感到不舒服,公司以為避免同事間因懲處而產生敵意為由,僅口頭告誡不得再散佈及渲染照片,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雇主於性騷擾發生後,未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決定裁罰新臺幣10萬元,以儆效尤;至於言語侮辱部分,進行言語霸凌之同事疑涉及刑事公然侮辱罪,目前申訴人已提起刑事訴訟。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舉凡同事之間的黃色笑話、色瞇瞇的注視、在工作場所張貼煽情海報、寄送色情圖片,甚至如本案修改同事照片為鹹濕照;雇主如知悉性騷擾霸凌,且已讓當事人感受不友善、敵意、令人作噁的工作環境,構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款所稱「敵意式性騷擾」情形時,應立即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違者可依同法第38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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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被老闆罵三字經員工可離職且討資遣費
員工若遇職場霸凌被老闆罵三字經,勞工依照勞基法雇主對勞工有暴行或重大侮辱,勞工得不經預告自行請辭終止契約,向雇主索取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依照勞基法第14條,雇主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等行為,員工可自行終止契約,向雇主索取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不過依現行法律針對人身攻擊部分,前提是勞工須負舉證責任,也就是勞工應蒐集證據或是請同事出面證明才行。因此實務上,不少勞工遇到職場霸凌,雇主老闆未必會承認自己有過失,或因不願意付資遣費,反而會以員工違反勞基法第12條規定員工對雇主或同事施以暴行、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六日等等解僱開除勞工。因此針對職場霸凌人身攻擊部分案例,經常須等到勞資爭議調解,甚至經過法院訴訟才能確定誰是誰非。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基法第14條除規定雇主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等行為外,還包括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 僱主須給付資遣費及資遣費計算方式
1. 雇主依規定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須給付資遣費,而資遣費的計算方式,在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則分為新、舊制計算標準。 (1)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94年7月1日以前)之工作年資(簡稱舊制年資),其資遣費計算,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及第84條之2規定計給; (2)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之工作年資(簡稱新制年資),依該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計算;
(3)同時具有新、舊制年資之勞工,其資遣費則依上開規定分段計算後,再合計發給。
2. 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1)舊制年資資遣費: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資遣費給與標準如下:
a.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b.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所稱「以比例計給之」,先將未滿一個月之畸零工作年資,以一個月計,再將未滿一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月數換成年之比例計算。所得之基數以分數(分子/分母)表示。如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工作年資為3年6個月15天,則資遣費基數為資遣費基數。 另,勞工如有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給與標準,依同法第84條之2規定,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2)新制年資資遣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勞工新制年資之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所稱「以比例計給」,於未滿一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分月、日換成年之比例計算。如: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為3年6個月15天,則資遣費基數為新制資遣費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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