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200萬元,經查該筆貨款係97年9月間銷貨給乙公司,貨款到期日為97年11月初,經多次催討未獲清償,甲公司雖於99年12月底寄發存證函催討貨款,惟該存證函並於100年1月初才送達。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應於送達年度列報呆帳損失,所以甲公司該筆呆帳損失應列報於100年度而非99年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申報如屬債權逾期2年以上呆帳損失,且已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催收證明,應於存證函或催收證明送達年度列報呆帳損失,以免年度列報錯誤遭剔除補稅。
相關法律條文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
一、為建立各地區國稅局審查及認定營利事業呆帳損失之一致性,減少徵納雙方爭議,特訂定本原則。
二、營利事業呆帳損失之認定、審核,應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九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十四條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一)因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
(二)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
前項呆帳損失,營利事業已依法提列備抵呆帳者,應於發生當年度先沖抵備抵呆帳,沖抵不足之餘額,列為當年度呆帳損失;其未提列備抵呆帳者,應於發生當年度認列呆帳損失。
四、前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因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之認定,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債務人為營利事業,存證函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憑以認定呆帳損失。
所稱確實營業地址以催收日於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營業所在地為準;其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如經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如債務人為個人,已辦理戶籍異動登記者,由稽徵機關查對戶籍資料,憑以認定;其屬行方不明者,應有戶政機關發給之債務人戶籍謄本或證明。
(二) 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或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復函,憑以認列呆帳損失。
(三) 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驗證屬實,憑以認列呆帳損失。
(四) 前二款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經相關單位驗證屬實,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五) 稽徵機關查對債務人於營業稅稅籍主檔異動事項為「一般註銷」、「廢止(撤銷)登記」、「擅自歇業他遷不明」、「已通報主管機關註銷登記」、「尚有違欠暫緩撤銷登記」及「申請註銷(尚待決清算完結)」或主管機關於商工登記資料公示公司狀況為「解散」、「廢止」、「撤銷」,以致無從行使催收者,可認定為債務人有倒閉、逃匿之情事。
五、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因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下列憑證憑以認定: (一)屬和解者,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
(二)屬破產之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有法院之裁定書。
(三)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應有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
(四)屬債務人依國外法令進行清算者,應依國外法令規定證明清算完結之相關文件及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之證明。
六、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之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債權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如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二)前款所稱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
(三)債權逾期二年,營利事業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如經債權人提示債權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核屬實者,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四)債務人居住國外或大陸地區,經催收取具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其他證明文件者,營利事業應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如合約書、出口報單等)以佐證債務人之確實營業地址。
七、本原則發布日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有其適用;已核課確定之案件,不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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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
呆帳損失: 一、提列備抵呆帳,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限,不包括已貼現之票據。 但該票據到期不獲兌現經執票人依法行使追索權而由該營利事業付款 時,得視實際情形提列備抵呆帳或以呆帳損失列支。 二、備抵呆帳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百分之一; 其為金融業者,應就其債權餘額按上述限度估列之。 三、營利事業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超過前款標準者,得在其以 前三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限度內估列之。 四、營利事業分期付款銷貨採毛利百分比法計算損益者,其應收債權;採 普通銷貨法計算損益者,其約載分期付款售價與現銷價格之差額部分 之債權,不得提列備抵呆帳。 五、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視為實際發 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一)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 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二)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上述債權 逾期二年之計算,係自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債務 人於上述到期日以後償還部分債款者,亦同。 六、前款第一目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之認定 ,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債務人為營利事業,存證函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 確實營業地址;所稱確實營業地址以催收日於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 營業所在地為準;其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如經債權人提 出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債務人為個人,已辦理戶籍異動登記者,由稽徵機關查對戶籍資 料,憑以認定;其屬行方不明者,應有戶政機關發給之債務人戶籍 謄本或證明。 (二)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 、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 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登記營業地址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 者,債權人得提出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 確實營業地址之復函,或其他足資證明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 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 (三)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 倒閉、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 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驗證; 登記營業地址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債權人得提出其他足 資證明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 七、第五款第一目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 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下列憑證憑以認定: (一)屬和解者,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 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 ,應有和解筆錄。 (二)屬破產之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有法院之裁定書。 (三)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 執行者,應有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 (四)屬債務人依國外法令進行清算者,應依國外法令規定證明清算完結 之相關文件及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 。 八、第五款第二目屬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 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 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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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債權逾2年之呆帳,應於存證函或催收證明送達之年度列報損失
財政部南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收取本金或利息,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即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惟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應於送達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該局轄內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200萬元,經查該筆貨款係97年9月間銷貨給乙公司,貨款到期日為97年11月初,經多次催討未獲清償,甲公司雖於99年12月底寄發存證函催討貨款,惟該存證函並於100年1月初才送達。依財政部99年4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800646060號函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第6點第1款規定,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所以甲公司該筆呆帳損失應列報於100年度而非99年度。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報如屬債權逾期2年之呆帳損失,且已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應於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列報呆帳損失,以免年度列報錯誤遭剔除補稅。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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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和解不得認列呆帳損失
有家經營電子零件製造業務的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列報呆帳損失350萬。雖該公司主張有和解書之證明文件,但經國稅局查核發現係該公司與債務人私下所達成協議,致債權一部分不能收回,認定為和解書係該公司與債務人私下書立,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第1目規定「和解」,係指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所取得之和解及商業會、工業會和解不符,乃予以剔除且補繳59多萬元稅款。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因和解致債權一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列報呆帳損失,應取具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或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商業會或工業會之和解筆錄,並應於發生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因和解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如僅以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私下書立之和解協議書,則不得作為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應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4條規定具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或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商業會或工業會之和解筆錄,才得列入呆帳損失。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討債請求權有時限逾時可不還
債權人如有需要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國稅局為便利債權人特於網站建置「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服務平台」,債權人依服務平作業流程操作,填妥債權人、債務人資料及勾選應檢附證明文件後,存檔列印申請書,然後持該申請書及相關附件資料,至就近國稅局全功能櫃臺辦理即可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若發生對方欠債不還,你當然有權可以跟他要,法律的專業術語叫做「請求權」,俗稱討債,這種「請求權」雖得請求對方還錢,但須在一段時間內提出,依據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大多數的欠款請求權行使期間有十五年之久,但還是要看你請求的內容是什麼而定,如你請求的是要對方清償利息,就要在五年內提出。若有債務人的身分證字號可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務人若在收到支付命令二十天內沒有提出異議,則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若其異議則可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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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呆帳損失應取得合法憑證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其中一筆95年的帳款無法收取而列報呆帳損失120萬餘元,經查該筆債權已逾期二年,但該公司未能提示郵政機關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予以剔除。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呆帳損失之申報,應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規定,如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應多加注意依稅法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並列報於適當年度,以免被國稅局剔除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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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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