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依「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及「公共安全防護動態演練作業要點」,自102年起特別加強要求臺北市區內建築物樓地板面積達3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商場、百貨商場、大型超市,以及收容人員多為避難弱者的醫院、療養院、老人養護機構等,每年須辦理公安防護動態演練。 且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新法實施後,臺北市首場公共安全防護動態示範觀摩演練,已於1月4日上午9時30分,在臺北市新光三越百貨站前店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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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公共安全防護動態演練作業要點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樓地板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且從業人員三十人 以上之商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等人潮眾多場所及醫院、療養院等收容避難弱者場所 之管理權人,對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五條所訂公共安全 防護動態演練(以下簡稱公安動態演練)執行方式有所依循,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負責辦理公安動態演練之受理 、督導及查核事宜。
三、本作業要點協辦機關為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負責公安動態演練 督導及查核事宜。
四、本作業要點所稱之檢測官、檢測員分別由消防局及建管處派員擔任。
五、依本作業要點辦理公安動態演練之場所,得併檢修申報複查辦理;倘有消防安全設備不 符合規定之情事,得擇於消防安全設備符合規定之樓層辦理,惟消防安全設備不符合規 定之事項,仍需依消防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改善。
六、演練期程: (一)應辦理公安動態演練之場所,應於開業前演練;開業後每年至少辦理一次以上。 (二)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訂之場所,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完成公安動態演 練。 (三)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訂之場所,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完成公安動態 演練。 (四)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指定之場所,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完成公安 動態演練。
七、演練申請方式: (一)管理權人應於辦理公安動態演練前三十日,採網路、郵寄或親自送達轄區消防分 隊等方式,填寫「公共安全防護動態演練申請表」提出申請(如附件 1)。 (二)消防局受理後函請建管處共同派員前往檢核演練情形。
八、演練程序: (一)簡報:管理權人或防火管理人應針對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及演 練假設狀況進行簡報。 (二)演練項目:場所應有火災通報、滅火、編組人員任務分配、避難逃生、疏散、安 全防護及救護等演練項目。 (三)檢討會:管理權人應針對整體演練之流程與改善事項檢討,並製作會議紀錄暨簽 到表,同時依附件 3之檢測量表項目及整體演練情形拍攝成果照片,於十日內採 網路、郵寄或親自送達等方式送轄區消防分隊備查。(如附件 2、附件 2-1、附 件 2-2) 九、演練方式: (一)由檢測員指定起火位置,以探測棒模擬火源感應探測器,啟動消防安全設備。 (二)依消防防護計畫內容進行各自衛消防編組演練活動,實施同步、聯合綜合演練。 (三)實施演練樓層之各項消防安全設備需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下簡 稱設置標準)之規定動作,並依檢測量表進行查核(如附件 3)。 (四)防火捲門、常開式防火門啟動與關閉演練及排煙機啟動演練,可使用製煙機、煙 霧彈製煙或偵煙探測棒等發煙之方式感應探測器連動。
十、檢測注意事項: (一)消防防護計畫落實情形:檢測官或檢測員應查核自衛消防編組人員對於火災通報 、初期滅火、避難引導、安全防護措施、支援及引導消防隊滅火等應變流程執行 是否得當。 (二)檢測官或檢測員應查核自衛消防編組人員知能: 1.掌握手動報警設備之機能及操作要領。 2.瞭解場所內各項消防安全設備之機能及操作方法。 3.充分掌握建築物之消防防護計畫書內容,熟悉建築物之特性。 4.依防災中心(中控室或總機室等)所蒐集之資訊,模擬狀況運用各項消防安全 設備。 5.具備自衛消防編組之指揮、通報要領及能力。 6.熟悉提供資料予消防人員之要領(包括建築物平面圖、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情形、出入口位置及容留人數管制情形說明等相關資料)。 7.具有維護、管理及啟動、使用各項消防安全設備之能力。 (三)辦理公安動態演練之場所,演練時不必刻意安排人選或增加留守人員,應按各建 築物之使用實況,進行有關初期應變事宜。 (四)管理權人或防火管理人應將訊息向防災中心、中控室或總機室等指揮據點回報, 務求一元化管理。 (五)為避免造成進入辦理公安動態演練場所之其他人員安全疑慮,得採取預警方式辦 理,必要時得要求配合演練。 (六)有關緊急廣播設備之揚聲器音量應符合設置標準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 (七)有關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鳴動方式應依設置標準第一百十三條規定辦理。 (八)有關常開式防火門、防火捲門操作時,應進行安全確認及查看關閉或下降時有無 人員滯留。 (九)假設狀況發生時,消費者及從業員工等需同時疏散至避難樓層。
十一、演練檢討: (一)檢測員應依檢測量表(如附件 3)內容查核對應採取之應變事項是否正確恰當 ,未能執行完成或有動作不確實者,應探討其原因並檢討改善。 (二)檢測員針對動態檢測量表實施事項未完成者,應予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並限三 十日內再進行演練。 (三)檢測官應提供有關之具體建議,對於未完成規定事項之項目,告知該場所管理 權人,指導修正自衛消防編組成員任務分工或其他應變事項、強化防火避難設 施及人員應變能力。
十二、演練事項未完成規定者,由消防局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要求限期改善至符合規定。
十三、消防局對應辦理公安動態演練場所之管理權人,應指導、協調每年定期實施之。
十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開業前已辦理公安動態演練之場所,當年度得免辦理開業後之公安動態演練, 於開業後隔年再行申請辦理。 (二)開業後已辦理公安動態演練之場所,得併同辦理實施自衛消防編組暨驗證演練 。 (三)開業後已辦理公安動態演練之場所,得視同辦理每半年之自衛消防編組演練乙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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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
第 一 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預防火災、有效管理建築物之用電安全、避難安全 及消防安全管理等事項,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中央法令另有規定者,適用中 央法令之規定。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管理權人: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屬法人 者,為其負責人。 二、公共安全防護動態演練:指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 安全設備動作性能試驗,以及實施自衛消防編組等演練。 本自治條例所稱有關建築技術、消防安全設備用詞,適用建築法、建築技術 規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用詞定義之規定。 第二章 用電及消防安全管理
第 四 條 本市建築物於辦理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時,有關用電所裝置之線路、變壓器 及開關等用戶用電設備如有變更或增設,其申請人應向當地電業提出變更或 增設用電申請,並委託合格之電器承裝業承裝、施作及裝修。
第 五 條 本市下列場所營業前,應辦理公共安全防護動態演練: 一、場所樓地板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且從業人員三十人以上之商場、 百貨商場及超級市場。 二、醫院、療養院、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護理之 家機構及產後護理機構。 三、其他經消防局公告指定之場所。 前項場所營業後,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以上公共安全防護動態演練。
第 六 條 本市之歌廳、舞廳或夜總會場所之照明及音響設備,應具備於緊急狀況時恢 復原有照明及緊急廣播之功能。 前項場所樓地板面積達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以連動方式設置火警自動警 報及緊急廣播設備。
第 七 條 本市設有防災中心之高層建築物,及地下建築物之中央管理室,其管理權人 應聘用專門人員全日於防災中心或中央管理室執勤。 前項專門人員應領有公寓大廈技術服務人員認可證或防災中心執勤人員訓練 合格證明書。
第 八 條 本市建築物於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改善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具消防安 全設備改善方案,經消防局審查及竣工查驗通過後,管理權人應依其改善方 案維護之: 一、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改 善。 二、原依法敷設於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於辦理檢修申報改善時確有困難。 前項審查與竣工查驗之作業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消防局另定之 。
第 九 條 本市之醫院、療養院、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護理 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幼稚園及托兒所等場所,應設置附加燈光閃滅及 引導音響裝置之避難逃生標示設備。
第 十 條 經消防局公告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領有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 證書人員,定期維護保養消防安全設備,其維護保養結果應依消防局公告期 限報請備查。
第三章 罰則 第 十一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 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 二、違反第七條規定。 三、違反第十條規定。
第 十二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 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 二、違反第九條規定。
第四章 附則 第 十三 條 各類場所之用電及消防安全管理皆符合規定者,消防局得予以獎勵。 前項獎勵規定,由消防局定之。
第 十四 條 本自治條例所定書表、格式及圖樣,由消防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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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新法實施後首場演練 登場 樓地板面積3000坪以上之百貨、超市、醫院、療養院等每年均須辦動態演練
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新法實施後,臺北市首場公共安全防護動態示範觀摩演練,已於4日上午9時30分,在臺北市新光三越百貨站前店舉行。
為提升民眾在人潮出入眾多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依「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及「公共安全防護動態演練作業要點」,自102年起特別加強要求臺北市區內建築物樓地板面積達3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商場、百貨商場、大型超市,以及收容人員多為避難弱者的醫院、療養院、老人養護機構等,每年須辦理公安防護動態演練。
除此之外,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也要求設有防災中心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中央管理室之管理權人,都應聘用領有訓練合格證明書專門人員全日執勤。消防局強調,主要是因為現在的防災設施大多具有監控連動功能,一旦發生火災時,防災中心值勤人員透過防災監控設施,可早期發現火災,迅速的進行資訊整合運用,對於火災通報、初期滅火及避難引導可發揮極大的功效;因此,強化防災中心值勤人員的火災狀況判斷及應變能力,並結合建築物之軟體及硬體設備功能,可立即有效監控火災的發展狀況並採取必要的應變措施。
這次演練的假設狀況是百貨公司正辦理年終慶,購物人潮眾多,此時突遇火災發生,火勢及濃煙迅速蔓延並造成人員受傷,演練內容包括:初期滅火、緊急通報、緊急救護、避難引導、水平及垂直疏散及消防分隊救災等面臨災害發生時的各項應變作為,同時啟動新光摩天大樓防災中心對各項防災設備的應變,並由建築管理工程處及消防局人員針對防火避難設施與消防安全設備進行實地查核。
演練除了符合臺北市政府102年新法實施的要求外,也建立公安動態演練標竿學習的對象,藉由執法者與經營者的相互配合,強化自救能力的軟硬體,提供市民更安全的生活環境,使臺北市成為國際級消防安全城市。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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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安檢不合格 罰六萬
北市府建管處每季均針對本府社會局列管之老人福利機構進行公共安全稽查,本季增加47家醫院進行安檢臺北市政府為維護本市醫院及老人福利機構建築物之公共安全,並加強經營者之防災管理意識,本次安檢執行期間自101年10月25日至12月14日止,將會完成第4季的老人福利機構(31家),以及全市的47家醫院列入安檢稽查範圍,除此之外還會針對全市123家老人福利機構分為4季進行動態公共安全稽查。
11月5日安檢稽查萬華區中華路的「同仁院萬華醫院」因為拆除一樓防火門、二樓走廊堆積雜物,以及安全梯在2、3、6、7樓的防火門無法閉合,嚴重影響逃生避難安全,安檢不符規定,違反建築法,北市府建管處開罰六萬元,且要求立即改善;並將在一個月內不預警複查,若仍不合格,將會加倍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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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處查核補習班公安及契約結果出爐
行政院消保處於101年9-10月間指派消保官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建管、教育等單位人員與消保官至臺北市、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嘉義市及彰化縣等地,擇定其中30家就教育行政管理、使用之契約、建物使用管理及消防安全管理等項目進行查核,僅1家全部符合規定,其中6家全數不符合規定查核,查核不符合規定的補習班,行政院消保處可根據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則可要求限期改善,違者可處6萬至150萬罰鍰。行政院消防署可依違反 消防法第6條規訂引用同法第37條規定可處6千至3萬元罰鍰,未改善將連續開罰。
其查核結果如下:
一、教育行政管理部分:有22家不符合規定,其中較為嚴重為1家業者未申請立案登記而營業,3家業者雖有立案登記,惟擴大營業面積。 二、契約查核部分:有17家不符規定,其中有15家僅有報名表或收據,未簽定書面契約,另有2家雖簽訂書面契約,惟契約中未記載審閱期間。 三、建物使用管理部分:有17家不符合規定。其中較為嚴重為5處直通樓梯、安全梯通路阻塞,嚴重影響消費者逃生。 四、消防安全管理部分:有18家不符合規定,其中較為嚴重為14家避難逃生設備(標示設備、緊急及照明設備、避難器具)不符合規定,事故發生時,恐影響消費者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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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電影院及飲酒店公安聯合稽查5家不合格
臺北市政府由建管處、消防局、商業處、警察局、觀傳局、環保局、衛生局及政風處等單位聯合稽查,公安稽查小組分別於10月22、24、26日下午、晚上,針對餐廳、電影院及飲酒店等場所依各業務權管範圍無預警機動稽查,共計檢查18家,結果有5家消防安全設備不合規定
按規定不合規定場所除現場張貼不合格告示外,並同步於網路公告,以提醒消費者不要至該場所消費。
這5家消防安全不合格場所分別為: 1 上允創作料理有限公司 松山區敦化南路一段108號地下1樓之1 475 101/10/22 2 可麗餐廳 萬華區三水街124號5樓 476 101/10/22 3 華泰大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崙分公司 中山區市民大道三段209號2樓 477 101/10/24 4 蜜桃餐廳 中山區林森北路85巷56號地下1樓 C026 101/10/26 5 金磚視聽歌唱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區林森北路50號1、2樓 479 10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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