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秦公司所屬「麥味登」品牌連鎖早餐店於其網站逕行轉載3則媒體報導,其內容載有「全台灣店家數最多、早餐業第一把交椅『麥味登』」、「店數為台灣連鎖早餐店之冠」等語。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超秦公司於網站刊登前揭3則報導前,並未予查證或檢視其內容是否有與事實不符之情事,且無法提出第三公正單位調查之客觀事證資料予以證明 前揭3則報導,復依據財團法人台灣連鎖加盟促進會所出刊之報導當時,其所營之「麥味登」品牌連鎖早餐店總店數尚非第一。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3)日第1130次委員會議通過,超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超秦公司)於其所屬「麥味登」品牌連鎖早餐店網站刊登媒體報導,該等報導內容宣稱「全台灣店家數最多、早餐業第一把交椅『麥味登』」、「店數為台灣連鎖早餐店之冠」等語,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就其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爰處該公司新臺幣2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餐飲業連鎖加盟業於網路或其他公眾得知,逕行轉載媒體報導內容,就該轉載內容仍應善盡廣告主查證與真實表示義務,不得以其內容係屬媒體報導為由,卸其應盡之責。倘於廣告中以具體文字對商品或服務為表示或表徵,諸如「第一」、「首創」「唯一」、「冠軍」或「最大」等最高級用語,應提出證據以為證明,否則其廣告即有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虞。

相關法律條文

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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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超秦公司於其所屬「麥味登」網站刊登媒體報導「店數為台灣連鎖早餐店之冠」等語為廣告不實罰2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3)日第1130次委員會議通過,超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超秦公司)於其所屬「麥味登」品牌連鎖早餐店網站刊登媒體報導,該等報導內容宣稱「全台灣店家數最多、早餐業第一把交椅『麥味登』」、「店數為台灣連鎖早餐店之冠」等語,就其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處該公司新臺幣20萬元罰鍰。公平會表示,事業倘於網站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逕行轉載媒體報導內容,則就該轉載內容,仍應善盡廣告主之查證與真實表示之義務,尚不得以其內容係屬媒體報導為由,而卸免其應盡之責。

超秦公司於其網站逕行轉載3則媒體報導,其內容載有「全台灣店家數最多、早餐業第一把交椅『麥味登』」、「店數為台灣連鎖早餐店之冠」等語,其予人印象為「麥味登」早餐店數量規模係全臺灣連鎖早餐店之冠。惟公平會調查發現,超秦公司於網站刊登前揭3則報導前,並未予查證或檢視其內容是否有與事實不符之情事,且對於前揭宣稱,該公司亦無法提出第三公正單位調查之客觀事證資料予以證明,復依據財團法人台灣連鎖加盟促進會所出刊之「2012台灣連鎖加盟產業特輯」,顯示至少於101年超秦公司刊登案關3則報導當時,其所營之「麥味登」品牌連鎖早餐店總店數尚非第一。

由於事業之經營規模、營運狀況與績效向為事業爭取交易相對人信賴,藉以招徠並誘引交易機會之重要參考資訊,因此,案關「全台灣店家數最多、早餐業第一把交椅『麥味登』」、「店數為台灣連鎖早餐店之冠」等與事實不符之宣稱,除易引致交易相對人錯誤之認知外,且對其他同業競爭者造成不公平競爭,超秦公司未盡廣告主真實表示義務之情,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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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稱「全台唯一」廣告不實!公平會罰10萬
  弋揚公司於其衛星犬企業車隊管理系統網頁為上開宣稱,「為目前全台唯一獲得Google授權之GPS Traker廠商」及「衛星犬於2012年獨家取得台灣Google圖資合法權」,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聯誠公司於99年10月即已成為Google公司之衛星地圖服務授權客戶,早於弋揚公司取得Google圖資使用權之時點,且續有其他車輛追蹤或車隊管理業務者向該公司採購Google Maps API Premier服務,是弋揚公司相關宣稱自始即為不實,就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27次委員會議通過,弋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弋揚公司)宣稱「為目前全台唯一獲得Google授權之GPS Traker廠商」及「衛星犬於2012年獨家取得台灣Google圖資合法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聯誠資通股份有限公司宣稱「Navman Wireless……是台灣唯一經Google合法授權的合作夥伴」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倘於廣告中以具體文字對商品或服務為表示或表徵,諸如「第一」、「首創」「唯一」、「冠軍」或「最大」等最高級用語,應提出證據以為證明,否則其廣告即有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虞。

宣稱全國、唯一、首創若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

速x立股份有限公司宣稱「全國、唯一、首創通過持有商品檢驗證書」及「市面上家用變頻排油煙機,台灣生產製造的只有一家」等語, 其已足以引發交易相對人特定認知,進而作為交易決定因素之一,速x立股份有限公司無法提出標檢局核發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為據證明。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0年8月10日第1031次委員會議通過,速x立股份有限公司宣稱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除命其停止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注意若有事業之經營實績評價等用語,如 全國、唯一、首創等字眼形容,應提出標檢局核發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為據證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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