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新聞有一則,咖啡店雇用「童工」未滿十五歲少女當店員,店長又被檢舉有性騷擾之嫌。

阿甘藉此提醒雇主於雇用童工時,應依童工的體力及心智能力為判斷,且應並備置童工年齡證明文件,若是屬於繁重和危險性之工作,更是勿雇用童工從事此類工作,以免違法而不知。

雇主違反法律部份:違法雇用童工,且沒有替勞工保險依勞基法處罰雇主六個月以下徒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鍰。另店長違反法律部份:若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可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ps:
1.「童工」的定義:勞基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的勞工為「童工」。另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勞基法第四十五第一項規定「童工」應該受童工規定保護,雇主不可以雇用未滿十五歲的人從事工作,若違反將依勞基法第七十七條可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若童工已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工作環境無礙其身心發展時,依勞基法第四十五第一項但書規定雖然未滿十五歲,也可以雇用而不必受罰,所以雇主僱用「童工」前,須先送經主管機關「認定」或已有認定之「先例」時,才可以避免違法受罰。
勞基法第四十六條為避免雇主以「不知勞工年齡」理由來推諉責任,規定雇主應備置童工年齡證明文件,未備置時依勞基法第七十九條可處罰新台幣六千元以上、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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