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經營餐飲業務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簽證申報案件,原申報虧損300萬元,後因虛列薪資支出50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重新核定該公司全年所得額為200萬元,經計算漏稅額為85萬元(500萬x17%),但前10年尚有符合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得盈虧互抵之核定要件,虧損400萬元可供扣除,最後雖然核定課稅所得額為0元,無應納稅額,但仍被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最高裁處罰鍰9萬元。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所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裁處罰鍰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業者,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確實檢視有無漏報收入或虛列成本費用,導致漏報所得情事,切勿心存僥倖,以為申報虧損即可無應納稅額,若經查獲有短漏所得,又未及時自動誠實補報,即使最後核定結果並無應納稅額,還是會被國稅局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裁處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39條

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符合前項但書規定之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定之以前年度虧損,尚未依法扣除完畢者,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所得稅法第110條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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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加計漏報所得後無應納稅額者,仍須處罰

公司年度營運結果如為虧損,經查獲有短漏所得,於加計該漏報所得後所得額為正數,但如尚有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額,而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的要件,經依規定扣除後,如因核定課稅所得額如為0元,而無應納稅額,短漏之所得仍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處罰。

該局日前查核某經營餐飲業務的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簽證申報案件,甲公司原申報虧損300萬元,後因虛列薪資支出50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重新核定該公司全年所得額為200萬元,但是甲公司前10年尚有符合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得盈虧互抵之核定虧損400萬元可供扣除,最後雖然核定甲公司課稅所得額為0元,無應納稅額,但仍被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裁處罰鍰9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係指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所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甲公司因虛列薪資支出500萬元造成漏報所得額500萬元,經計算漏稅額為85萬元(500萬x17%),卻因加計營業虧損額及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額後而無應納稅額,但仍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處罰,惟最高處罰金額以9萬元為限。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確實檢視有無漏報收入或虛列成本費用導致漏報所得情事,並及時自動誠實補報,切勿以為申報虧損即心存僥倖,因為即使最後核定結果並無應納稅額,卻仍有相關處罰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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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10條 相關法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投資虧損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計算,屬被投資事業清算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屬被投資事業虧損而減資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計算。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或頂讓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其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有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之收益課稅 。營利事業確有不當藉被投資事業增資、減資或清算等方式認列投資損失,以規避或減少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納稅義務之情事者,應就個案情形,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認其投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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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憑證申報扣抵除補稅外還要罰鍰

營利事業若無進貨事實,卻取得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違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按漏稅額處5倍以下之罰鍰。同時營業人取得不實憑證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成本部分,因無進貨事實,核屬虛增營業成本,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還要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規定,按漏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還要分別處予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若無進貨事實,卻取得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虛增營業成本,除補徵稅額外,營業人不可不慎。

免稅所得之成本費用或損失應作合理分攤

國稅局邇來查核發現營利事業以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者,於計算該免稅所得時,漏未將其出售有價證券之收入及成本,分別列入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然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暨財政部訂定之「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規定,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合理明確歸屬,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若漏未依規定分攤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且自各該免稅收入項下減除,即會造成短漏報課稅所得額。 為避免遭稽徵機關除補稅外,還會依相關規定處罰,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合理分攤應歸屬之相關費用及損失,正確計算免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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