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實務知識-
球泡燈商品廣告不實!違公平法公平會各罰5萬元
快O電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及莎OO拉國際有限公司銷售「Dr.Light」球泡燈商品,刊載「Dr.Light CNS認證全周光球泡燈 L8 10W-白光」及「Dr.Light CNS認證全周光球泡燈 L8 10W-黃光」等文字,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快O公司及莎OO拉公司104年7月7日至105年10月17日於「網路商城」網站銷售「Dr.Light」球泡燈商品,刊載「Dr.Light CNS認證全周光球泡燈 L8 10W-白光」及「Dr.Light CNS認證全周光球泡燈 L8 10W-黃光」等文字,予人印象為案關商品符合「全周光」之光學規格或性能,且通過我國國家標準測試。然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提供意見,依LED燈泡檢驗標準有關「LED燈泡性能之特定要求」規定,「全周光分布」係指LED燈泡至少有5%光通量在135度至180度之區域內,且在0度至135度區域內任何角度之光強度值與此區域內之平均光強度值,兩者之差異在20%以內,倘LED燈泡之光束角不符合全周光分布之光強度分布型式者,不得宣稱為全周光LED燈泡,目前國內已有業者取得全周光LED燈泡驗證,而案關商品之型式試驗報告為半周光之LED燈泡,與廣告刊載其為「全周光」不一致。是該商品廣告之表示與事實不符,已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案關商品品質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導致市場競爭秩序喪失其原有之功能,而足以產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28次委員會議通過,快O電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及莎OO拉國際有限公司銷售「Dr.Light」球泡燈商品,刊載「Dr.Light CNS認證全周光球泡燈 L8 10W-白光」及「Dr.Light CNS認證全周光球泡燈 L8 10W-黃光」等文字,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各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另在報紙及網站刊載促銷活動, 宣稱「促銷價」、「斷頭價」、「特優價」價格銷售,則要與實際銷售與消費者自廣告所獲促銷前後價格優惠幅度印象相符,且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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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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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油商品廣告不實公平會罰5萬
聖O電池專賣店於拍賣網站刊載「油耗殺手外掛鋰鐵電匣」商品廣告,於廣告宣稱「ARTC財團法人車輛測試中心報告」、「結論:安裝後總平均每公升汽油多行駛1.43公里,省油率:13.17%」、「馬力提升最高可至20%」、「減少油耗最高可達23%」等語, 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虞。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經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 表示,該中心曾受理委託執行車型耗能與污染測試,惟安裝前後結果並無差異,非所宣稱之13.17%,且查聖O電池專賣店亦無法就「馬力提升最高可至20%」、「減少油耗最高可達23%」等宣稱提供客觀公正機關所出具之檢測報告 ,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各該事業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揭違法行為,並分別處以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若有廣告,應注意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內容。若廣告招商活動或廣告型錄有提出各項數據,除應注意數據的客觀性外還應注意數據不能逾越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之程度,另若有架設網頁、印製DM宣傳廣告,應注意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公正機關所出具之檢測報告,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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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商品廣告不實公平會共罰230萬
納OO經銷公司銷售「LUXGEN 7 MPV」汽車商品廣告DM、型錄所刊載案關汽車商品廣告圖片,係以隱去或遮蔽橫桿/保護桿及調整第三排座椅狀態等方式拍攝呈現,並由納OO公司將納OO品牌汽車商品相關廣告文宣刊載於官方網站,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嫌。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案關汽車商品經召回改正後,係將第三排座椅位置回復為原出廠之設定位置,將影響第三排座椅收納至後車廂凹槽處之功能,且已無法呈現如廣告所示平坦的置物空間。是上開廣告與一般消費大眾之認知差距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且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通過銷售「LUXGEN 7 MPV」汽車商品廣告,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分別處納OO公司新臺幣(下同)80萬元罰鍰、納OO經銷公司各3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廣告,應注意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內容。若廣告招商活動或廣告型錄有提出各項數據,除應注意數據的客觀性外還應注意數據不能逾越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之程度,另若有架設網頁、印製DM宣傳廣告,應注意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
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銷售「鹽燈」商品廣告不實公平會罰5萬
全O公司於商店街網站銷售「鹽燈」商品,宣稱「釋放天然的負離子……能有效改善空氣品質,減少空氣中過敏原,包含灰塵,煙霧,動物皮屑,細菌和其它空氣傳播污染物。……隔離輻射電波」 涉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全O立公司主張廣告用語係參考外國對鹽燈之相關研究,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表示該等研究文獻不具說服力;另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表示,國內無負離子含量檢測標準可資依據,亦無經認可之第三者公正獨立檢測單位。故案關廣告宣稱內容無臨床實驗或科學實證之相關文件可資證明,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8日第1141次委員會議通過,全O立開發貿易有限公司銷售「鹽燈」商品,宣稱「釋放天然的負離子……隔離輻射電波」, 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主張廣告用語係參考外國對之相關研究,該等研究文獻就要具有公證性及說服力;廣告型錄及傳單所顯示圖片及宣稱內容, 亦要與實際狀況相符,其差異不能逾一般大眾所能接受程度,以避免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若有聯合促銷活動,應注意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省油錠廣告不實!違公平法公平會罰8萬
綠OO企業社於網路銷售「車威剛省油錠」,廣告用語宣稱「節省汽、柴油可達10%~20%,甚至更多。」、「車威剛省油錠已在實驗室與道路進行測試,證實可有效提升至少7%~14%額外的行駛里程數」及「增加10%~20%的行駛里程,也就是省油錢10%~20%的效果」,予一般大眾印象,應指一般汽車使用案關商品後,可強化其省油效益及增加行使里程數至前揭廣告所宣稱程度。
然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綠OO企業社無法提出其「車威剛省油錠」與MPG-CAP成分確實相同之客觀檢測報告資料,是以並無事證足資證實其「車威剛省油錠」確可達致廣告所宣稱效果,就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8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刊登廣告,應注意避免有足以引起一般消費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和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內容。若廣告招商文案中有提出各項數據,除應注意數據的客觀性外還應注意數據不能逾越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之程度,另若有刊登成效效果,應提供事證足資證實其確可達致廣告所宣稱效果,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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