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店商家以自製廣告三角牌方式,隨意放置在人行道或地面上做廣告,經環保局查獲將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爰引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處新臺幣1,200元至6,000元罰鍰。
臺北市環保局101年1至3月自製廣告三角牌方式,隨意放置在本市人行道或地面上,已裁處92件。
相關法律條文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二、污染地面、池溏、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
三、於路旁、屋外或屋頂曝晒、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物。
四、自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貯存工具、設備或處所中搜揀經廢棄之物。但搜揀依第五條第六項所定回收項目之一般廢棄物,不在此限。
五、拋置熱灰燼、危險化學物品或爆炸性物品於廢棄物貯存設備。
六、棄置動物屍體於廢棄物貯存設備以外處所。
七、隨地便溺。
八、於水溝棄置雜物。
九、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
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
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
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
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隨意放置廣告三角牌,小心吃上官司
強力取締違規張貼小廣告向來為環保局重點業務,近幾年在該局嚴厲取締告發及清除下,違規小廣告已有所改善。
惟近來不少房仲業者改以自製廣告三角牌方式,隨意放置在本市人行道或地面上,不僅有礙市容觀瞻且易絆倒民眾造成危險,臺北市環保局表示,經查獲將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處新臺幣1,200元至6,000元罰鍰及依「電信法」辦理停話處分,101年1至3月已裁處92件, 該局業與市府地政局合作,針對房仲業者違規售屋廣告經地政局查處如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最高將可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環保局更提醒房仲業者隨意放置廣告三角牌如造成民眾摔倒受傷,違規行為人將可能吃上過失傷害或業務過失傷害官司,臺北市環保局呼籲房仲業者多利用網路、報章雜誌、電子媒體等合法管道行銷,除可達廣告之效,又可提升商譽,茲期勉各界共同為環境盡一份心力。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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