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營業秘密法所保護的「營業秘密」

依營業秘密法第二條規定某項資訊構成法律所保護的營業秘密,必須符合下列的要件︰
一、秘密性(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 :
也就是該項資訊並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的人所已經獲知的,因此凡是同業間已經普遍週知之資訊,便不得被認為是某企業所獨有的營業秘密,當然不得要求法律給予保護。
二、具有經濟價值 (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 :
秘密資訊所有人,可利用該資訊,創造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比未擁有該秘密資訊的同業,擁有更多的競爭優勢。
三、採取保密措施以維持其秘密性(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 :
營業秘密的特性,在於該營業資訊的秘密性,因此營業秘密所有人必須採取合理的保護措施,以續保持該資訊的秘密性。否則該資訊若因所有人未加以保密而為他人所知,便不得再主張為其所專有的營業秘密,而受保護。
營業秘密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 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 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 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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