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店創業加盟員工年終獎金稅法實務及案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獎金及年終獎金發放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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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獎金及年終獎金發放條件
事業單位發放的獎金或年終獎金有「節金」性質,事業單位得以「在職與否」為發放之條件,惟若事業單位發放之獎金或年終獎金,有就受僱者一定期間之工作表現、考核或工作年資等作為發放標準,則受僱者若已符合事業單位所定之發放要件,縱其約定之實際發放日期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仍應依約定或依比例發給。
依據勞基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另依勞動部103年7月24日勞動條 4字第 1030070998 號函要旨:「年終獎金屬事業單位之勞工福利,勞動基準法並無規定其發放要件、標準及方式,可由勞雇雙方約定或訂於工作規則。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雖無出勤義務,惟事業單位仍可依比例發給年終獎金,以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立法精神。」,另依勞動部104年12月11日勞動條 4字第 1040132583 號函要旨:「事業單位如依民俗發給勞工年節獎金,因民俗節慶於特定期日發給,而以『在職與否』做為核發依據,尚無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1 條規定『其他不利之處分』」,又依勞動部106年8月23日勞動條4字第1060131684號函略以:「所稱事業單位之『三節獎金』,係指其『節金』性質之給與,亦即係因民俗節慶,爰於特定期日發給。考量該等三節獎金因屬節金性質,如未併就一定期間之工作表現、考核或工作年資等作為發放標準,其以特定期日核發時『在職與否』為據,尚難認違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之意旨。惟若事業單位發放之三節獎金非屬前開節金性質者,受僱者若已符合事業單位所定三節獎金之發放要件,縱其約定之實際發放日期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仍應依約定發給,方符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立法精神。至是否屬『節金』性質,非依獎金名目而定,而應以其發放要件為判斷之準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發放獎金來鼓勵員工士氣,提年度列報應付費除了相關的證明文件外,更要注意實際給付的條件,以免不符合申報規定而遭補稅。
公司規定須任職到一定時間才有資格領取法院認定無效
王姓員工收到領取員工酬勞通知書,向公司提出申請領取時,公司卻以行政作業疏失誤寄通知且他已經離職為由拒絕,王姓員工只好向新北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卻仍遭公司拒付而調解不成立,轉向新北地院提出勞工訴訟追討 ,最後判定鴻海敗訴,王姓員工有權領取208萬元,全案可上訴。
該案公司主張,員工酬勞是恩惠性給予,且主張王姓員工也簽下「員工酬勞分配承諾書」,承諾「不得於107年6月30日之前離職」但他於3月1日請辭,並於3月30日離職, 王姓沒達成相關條件,不能請求領取。王姓會收到領取通知書,是因為內部行政作業疏失所致,不能以持有通知書就認為其有領取資格。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法院判定認為,依據公司法規定,員工酬勞就是員工紅利,除非鴻海尚有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否則應依勞基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此外,規定須任職到一定時間才有資格領取,然勞基法中並沒有此限制條款,乃違反契約正義,不符勞基法規定,認定為無效,因此判定王姓員工勝訴,鴻海敗訴須給付208萬元,全案可上訴。
員工以下三個條件皆要成立才可領年終獎金
依據勞基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因此在法律上,員工以下三個條件皆要成立時,才可領年終獎金 。
第一:要全年工作 :在職場上會把發放年終獎金, 的時間訂在農曆過年前,因此一般年終指的是農曆過年前 ,但是一年的終了到底是國曆新年還是農曆新年,勞基法並無規定,因此雙方若有簽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有規定那一日則按規定,無規定則按公司歷年運作模式。
第二:要有盈餘 :至於要盈餘多少才發年終獎金, 年終獎金又要發多少,勞基法並無規定,因此雙方若有簽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有規定要按盈餘多少比例或依照考績生等因素發給,則按規定發給,否則就有違約嫌疑。若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亦沒有規定要按盈餘多少比例或依照考績生等因素發給,勞基法並無相關條文規定。
第三:無過失 :在職場上一般無過失指的是,指員工因違法犯紀 致使公司在運作或商譽上遭受損失。
以下 營利事業員工年終獎金稅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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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員工年終獎金稅法相關稅法條文
稅捐稽徵法第48-1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
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第一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稅捐稽徵法第48-2條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
前項情節輕微、金額及減免標準,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稅捐稽徵法第48-3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或稅法之規定,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
營利事業員工年終獎金稅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營利事業年終獎金應注意列帳及扣繳申報年度
各公司行號犒賞員工一整年辛勞的年終獎金,該獎金究應認列為哪個年度費用呢?
員工年終獎金係屬於薪資範圍,對於以權責發生制為會計基礎之營利事業而言,該獎金倘經營利事業依規定於公司章程載明、或於股東會預先議決、抑或經事業與職工預先約定應予支付並定明給付標準者,屬於在年度結束以前已有權責發生,即使至年度結束日尚未發放,仍得以當年度「應付費用」列帳並列為當年度之薪資支出,俟實際給付時,再依法扣繳所得稅款。
反之,如在決算前未有上述權責發生,而係於次年度方決定支付,就不能認列為當年度費用,應併同次年度薪資支出予以核實認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公司發放年度員工年終獎金,如預定於次年2月初發放,倘該項獎金於當年度權責已發生,雖於次年發放,仍屬當期的應付費用,可列為次年度薪資支出,等到次年實際發放時,再依法扣繳所得稅款。
營利事業員工年終獎金稅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年終獎金超過7.3萬要先扣繳5%稅款以免受罰
公司行號發放年終獎金給境內居住者的員工,因年終獎金屬非每月給付的薪資,依照規定,公司行號發放給境內居住的個人非月薪的獎金,原則上,如金額超過7萬3千元者,應特別注意要扣繳5%,且上述稅款扣繳義務人記得要在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扣繳憑單申報,以免受罰。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與乙君都是在公司上班,也都是屬於境內居住的個人,公司1月發放年終獎金給甲君7萬4千元、乙君7萬3千元,甲君的獎金已達扣繳標準,須扣取稅款3千7百元(74,000×5%)辦理扣繳,而乙君的獎金未達扣繳標準,不用扣取稅款,僅須辦理憑單申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給付額扣取5%稅款,除非是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8條所規定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的起扣標準者,未達標準7萬3,001元者,才能免予扣繳。
營利事業員工年終獎金稅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年終獎金日期如何認定有一美商保險公司與某一員工發生年終獎金認定日期的問題,雙方為年終獎金起了勞資糾紛,並因此告上法院。
依勞基法第29條的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規定中的年終指的是一年的終了,但一年的終了日是國曆12月31日還是農曆過年前發年終獎金,就會產生不同的結果。 如果勞工是在一月中離職還未過年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明定是以國曆12月31日為年終,則可領年終獎金;然若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明定是以農曆新年為年終,資方即可考慮不給付年終獎金。
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視經營情況及勞工表現,合情合理下發年終獎金,另建議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上加以明定,發年終獎金一定要在職,且明確約定年終是以那一日為期,以避免日後不必要勞資糾紛產生。
營利事業員工年終獎金稅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僱主如何讓離職員工沒年終獎金可領在過年前離職,還是能領的到年終獎金, 就是在和公司雙方簽訂工作合約時,載明「保障」或者明確約定好年薪幾個月,例如15個月,那多出來的3個月,仍是屬於「薪資」的一部分,那公司每年就一定要給足你15個月的薪水。
自願轉職的人應知,依勞基法 第29條的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但仔細看勞基法第29條的規定,只是說明企業如果有賺錢,應該給予員工獎金或紅利,並沒有強制規定。
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承上如合約上載明指定那2個月是屬於「年終獎金」,那就不屬於「薪資」的一部分,僱主不給附那2個月,員工也沒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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