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拍標錯價5月起業者須買單違者處50萬罰款
經濟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訂定之「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00年1月1日生效施行以來,網路購物標錯價引起的消費糾紛不斷,經濟部乃提出《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 5 點修正草案,未來只要網購買賣雙方都確認交易完成後,即便賣方發現標錯價,也不能再反悔,仍必須按照網路標示價格出售。
此《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 5 點修正草案,已在105年2月11 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45次會議審議通過,並且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公布。未來只要已放上網,且買方正式結帳,價格有問題,即便是賣方內部網路發生問題,也不得反悔;若事後發現標錯價不可反悔,違者限期改正仍未照常出貨者,依「消費者保護法」可處三萬至五十萬元罰鍰。
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網路開店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加強內部作業控管,強化防錯控管,明定網路交易確認機制,譬如賣方應提供商品種類、數量及價格等確認機制;且應詳細瞭解《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及未來定型化契約修改內容及修法動態。
本次修正內容,說明如下:
一、明定業者負有提供網路交易確認機制及履行契約之義務:為降低履約爭議之發生,並保障消費者權益,爰參考外國立法例,規定企業經營者就消費者訂購流程,應提供商品之種類、數量及價格等之確認機制。
二、刪除「企業經營者對下單內容,除於下單後二工作日內附正當理由為拒絕外,為接受下單。但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規定:要約及承諾之意思表示合致,契約即為成立,為民法之基本原則,原規定「企業經營者得於契約成立後二工作日內附正當理由拒絕消費者之下單」及「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已有創設法律之嫌,將造成民法體系之紊亂,且倘消費者係以信用卡付款時,亦可能造成消費者下單與實際扣款之時間差,恐另成為「已付款」時點難以認定之爭議。
經濟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訂定之「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00年1月1日生效施行以來,迄今已逾4年;惟網路技術一日千里,操作方式及科技化發展,更是日新月異,為解決新型態之消費爭議,避免因實務操作方式未臻明確而產生消費爭議,經濟部乃研提「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5點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45次會議審議通過。
本次修正內容,說明如次:
一、明定業者負有提供網路交易確認機制及履行契約之義務:為降低履約爭議之發生,並保障消費者權益,爰參考外國立法例,規定企業經營者就消費者訂購流程,應提供商品之種類、數量及價格等之確認機制。
二、刪除「企業經營者對下單內容,除於下單後二工作日內附正當理由為拒絕外,為接受下單。但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規定:要約及承諾之意思表示合致,契約即為成立,為民法之基本原則,原規定「企業經營者得於契約成立後二工作日內附正當理由拒絕消費者之下單」及「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已有創設法律之嫌,將造成民法體系之紊亂,且倘消費者係以信用卡付款時,亦可能造成消費者下單與實際扣款之時間差,恐另成為「已付款」時點難以認定之爭議。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表示,零售業等網路交易機制藉由本次之修正,除賦予企業經營者應提供商品之種類、數量及價格等確認機制之義務外,亦解決歷來實務常發生爭議之問題,並將契約之成立及履行之各項法定要件與效力,以及履約之消費者保護事項,回歸適用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使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制度更臻合理。
資料來源: 消費者保護處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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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錯價: 網路上商品標錯價格的消費糾紛時有所聞
有消費者向市府法制局消保官投訴,說他透過網路商城購買一台日本原裝電冰箱,當下下單購買也刷卡付清價款新臺幣24,900元完成付款,隔兩日業者致電消費者說明因為商標錯價,訂單已被取消不再出貨給消費者。業者表示該電冰箱的進貨價就要59,000元,倘若消費者仍有意願購買,業者願意用進貨價格賣給消費者。消費者認為業者隨便違反契約拒絕履行,認為非常不合理遂向消保官申訴。 消保官表示,網路業者對於網路商品標錯價格的處理方法各家各有不同,通常業者都能以優惠的退讓價格尋求雙方諒解。而經濟部訂有「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讓業者有所遵循,其第5點即規定「消費者依據企業經營者提供之確認商品數量及價格機制進行下單;另消保官進一步指出,電子商務業者透過提供線上刷卡或電話刷卡的服務,業者在善意且不得已的情形下發生庫存商品臨時不足或標錯價格而無法出貨之情形,業者應該先行取消或者停止向銀行之請款作業,並通知消費者取消訂單;假如業者在消費者刷卡後,且已經向銀行確認交易並收取貨款,消費者即為「 已付款」狀態,業者就不應該片面取消訂單,造成消費者權益上的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網路開店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網路世界的交易較現實世界容易存在商品標錯價造成搶購的情形,從事經營網路商店業者因加強內部作業控管,以防止類似事件再發生。企業如站在長期經營的角度或是品牌信用來看,企業應以負責認賠的態度來解決問題,保持企業形象才是最好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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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錯價: 博客來書店原本七折錯標成零點七折二小時不到損失兩百多萬 博客來原本從97年二月十五日到三月底,推出「搶救上班族英語NEW TOEIC加商務英語書展」,任選三本以上七折,但由於標錯從原本七折錯標成零點七折,原本優惠售價四百九十九元的書籍,只要三十五元就能成交。六點多網路開始出現「博客來英文書大BUG」訊息,晚間八點博客來改正標價,但在二小時不到的時間內網友好康道相報下,造成網友瘋狂下單,因折數標錯損失估計將高達兩百多萬元。 博客來表示,折數標錯將會依照過去慣例,會以下標時訂單上的成交售價出貨,但由於訂單在一天內增加一千多筆,會有庫存不足問題,若下單網友無法在短時間內拿到書,請耐心等候。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網路開店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網路世界的交易較現實世界容易存在商品標錯價造成搶購的情形,從事經營網路商店業者因,以防止類似事件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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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錯價:網路店家標錯價從法律觀點來看和從企業經營觀點來看
網路店家標錯價從法律觀點來看,一般網路交易屬於郵購交易,網路交易行為,屬於雙方互為邀約承諾之定型化郵購交易行為,還是單純的只是刊登廣告式的「引誘邀約」,當中還存在著很寬廣的法律討論空間。
但如從企業經營觀點來看,雖然有許多理由可以解說標錯價的起因,然而網路交易還是屬公共空間,企業經營要靠信用,企業不守信用的處理態度,或未善盡價格確認義務,很容易讓消費者為企業烙印上信用不好的負面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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