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知名度的冰果飲料店,販賣其自製獨特配
方的產品,因其口味奇佳,頗受當地民眾喜愛口碑盛佳。該冰果飲料店老
闆以高價讓出店面與頂店者且合約中有明確書寫將其經營權、技術、商標
等權利轉讓與頂店者。在讓出後不久,該冰品飲料業者在當地開立另一冰
果飲料店。
頂下店面經營業者認為讓店業者已侵犯其商譽,違反雙方合約中的競業禁
止條款,為維護其權益,因此向法院提出告訴。
法院結果判決讓店業者違反合約中的競業禁止條款,因讓店業者已將經營
權、技術、商標等權利高價售予頂店者,自然其商譽及技術等權力應屬於
頂店者,故判決該冰果飲料店老闆不得重操舊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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