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有一店面以一個月四萬租出,合約書上訂租期二年, 但房客搬入三個月第一個正常繳租外卻積欠二個月的房租,~~連這個月總計12萬元也就是說從搬進後至今都未給過房租 。

上門追討,承租人表示希望我們能再給他一段期限因做生意不易,況且你有2個月押金在手 ,並立下切結書乙份:聲明若一月過後未付清則無條件搬遷,且切結書上有簽名及手印章,並有見證人~~ ,結果至今4個月仍未償還任何一分租金 ,對方店門緊閉沒營業 ,人也不知去向,留下一堆貨款帳務,想要開始整理店舖從新找人租,但店內卻還是有他的商品和一些設備,這case真讓我家人傷透腦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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