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加盟開店店家應知法律稅法
店家若經稅捐機關核為可核定營業稅不須開立統一發票,店家如嫌所核定營業稅過重,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稅捐機關將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除通知限期繳納外,處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逾期仍不收受,將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七條
(不用、轉用統一發票或拒收營業稅繳款書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一千元以
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
業:
一 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
二 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
三 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者。
以下是 開店商家&開店加盟創業 相關經營稅法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開店店家應知法律稅法 有公司行號為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申報未受僱者薪資,將未受僱者當作公司員工,並列報其薪資費用,增加成本、費用,藉以降低所得以減少稅負 ,營利事業若遭稅捐機關查獲或被人檢舉且無法提供僱用證明如支付薪資、勞、健保資料等,將會被依所得稅第110條規定處罰,該公司行號除補繳稅款、利息及罰款外,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最高還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另外幫助公司行號逃漏稅捐者,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但如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如尚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處罰一律免除。 |
公司舉辦員工旅遊活動應知稅法
公司將舉辦員工旅遊活動,如果公司有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那麼員工旅遊相關費用,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才能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如果全體員工均可參加者,免視為員工所得,但如果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時,則為各該員工的其他所得,應該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列單申報,若有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是由公司負擔時,則屬「公司」對各該員工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如果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那麼員工旅遊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其中超過職工福利金提撥標準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如果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時,則屬「公司」對各該員工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然若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則應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且應依上列規定記帳報稅,千萬不要因為列帳錯誤或漏辦理扣繳而發生掃興情事。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營利事業欠稅若達標準,負責人會被限制出境 營利事業欠稅若達「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規定標準,負責人會被限制出境。如正在進行清算的公司,清算人會被限制出境,又如公司章程未對清算人有特別規定,則所有董事為皆需限制出境。 |
店家停歇業應知
店家若有終止營業或歇業狀況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檢具申請書件至營業所在地轄區國稅局所屬稽徵所(分局)送件辦理歇業登記,以免受罰。 一般而言,辦理歇業時國稅局不會派人去店裡查看,不過國稅局仍會不定期派稽查人員在轄區內稽查,如被查獲有繼續營業行為時,有的會要求你盡快補辦營業登記就不罰款,但如遇到有板有眼依法辦事的就會依未辦理營業登記的方式處理罰款,而且還會要求補繳先前未繳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辦理歇業,如只是設籍課稅沒有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者,直接向所屬國稅局營業稅股辦理歇業即可。如有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要帶公司大小章去所屬縣市地方政府辦理,填寫營利事業歇業申請書,辦理歇業。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逃漏稅如同時違反稅捐稽徵法及營業稅法,依規定應擇一從重處罰
營業人同時觸犯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財政部指出營業人觸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各款規定的逃漏稅案件,如同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者,依規定應擇一從重處罰,惟因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係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而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係以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二者處罰基礎不同,應如何判斷何者處罰較重,該部經徵詢法務部意見,將發布解釋令,規定此種案件應就具體個案,分別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計算漏稅額最高10倍的罰鍰金額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查明認定總額5%的罰鍰金額作比較,以二者罰鍰金額高者為裁處的法律依據,再依該法律依據及相關規定(如「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等)予以處罰。
財政部進一步舉例說明,例如某營業人銷售貨物,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觸犯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因該營業人尚有累積留抵稅額3萬元,致逃漏營業稅額2萬元。同時涉及未依規定給與憑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此時,稅捐稽徵機關應就該案所漏營業稅額2萬元乘以營業稅法第51條所定最高10倍的罰鍰金額計20萬元,再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總額100萬元的5%罰鍰計5萬元比較,以依營業稅法處罰較重,在擇一從重處罰原則下,應適用營業稅法第51條處罰;再參據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中有關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的違章情形及裁罰倍數予以處罰。例如該案之違章情節依據上開參考表規定,應裁處3倍罰鍰,則該營業人即應裁處6萬元罰鍰。惟如該案之違章情節依據參考表規定,原應裁處1倍罰鍰計2萬元,因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則此時本案即應裁處5萬元罰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稅捐稽徵法第44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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