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期統一發票用罊報備核准後可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
當期統一發票用罊,可否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
當期統一發票不敷使用時,千萬不要因圖一時方便而有互換、借用之情形發生,以免受罰;應立刻去購買,倘當期統一發票已售罄,可購買次期統一發票,惟應先向稽徵機關申請報備核准,才可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仍應覈實於開立當期申報營業稅,以免違反稅法規定。
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當期發票不敷使用而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依財政部80年8月3日台財稅第800274079號函釋規定,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期之統一發票,如經查明係由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業已用罊並無其他不法情事者,除通知該營業人嗣後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事先申請核准外,可免援引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移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期發票並事先申請核准且無不法情事者,則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惟。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當期統一發票不敷使用時,千萬不要因圖一時方便而有互換、借用之情形發生,以免受罰;應立刻去購買,倘當期統一發票已售罄,可購買次期統一發票,惟應先向國稅局申請報備,才可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所提前使用發票開立之銷售額仍應併入開立發票日期之當期報繳營業稅,以免違反稅法規定。
以下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當期統一發票用罊,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
營業人來電詢問:103年1月至2月期統一發票用罊,可否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營業人如因當期統一發票用罄而須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應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仍應覈實於開立當期申報營業稅,以免違反稅法規定。
該分局指出,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當期發票不敷使用而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依財政部80年8月3日台財稅第800274079號函釋規定,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期之統一發票,如經查明係由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業已用罊並無其他不法情事者,除通知該營業人嗣後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事先申請核准外,可免援引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移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期發票並事先申請核准且無不法情事者,則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惟提前使用發票開立之銷售額仍應併入開立發票日期之當期報繳營業稅。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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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開店商家遺失統一發票要怎樣處理 開店商家銷售貨物時已依規定開立發票,並已申報營業稅,惟事後買受人因故遺失而未能收到扣抵聯、收執聯,開店商家可否將原發票作廢再重新開立一張新統一發票予買受人? 財政部回覆,開店商家若遺失統一發票,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規定辦理。開店商家如能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人開立發票書寫錯誤,才須作廢重開 ,若是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只要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的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營業人 就可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
加盟連鎖業者使用統一發票應知
實務上因有加盟連鎖業者由加盟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即誤認為統一發票可共用或互相調借使用,以致發生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觸法情形;或是有業者遇月底統一發票用罊,不及向國稅局購買者,一時圖方便拿其他營業人的發票開立使用,觸法而受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不論是總機構、分公司、分店、營業所、門市部、展售場等,均應視為獨立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申請營業登記。再憑核發之統一發票購票證向當地國稅局購買已印製字軌號碼之統一發票,或由國稅局配賦字軌號碼,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或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按時序開立,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或列印統一發票專用章。而這種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或是發票開立使用之疏誤一經稅捐機關查獲,實務上將會被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開店商家誤用前期統一發票怎麼辦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誤用前期統一發票和未依規定開立銷售憑證交付買受人,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再檢附補報繳資料並書明誤用前期發票起訖號碼、金額及張數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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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加盟連鎖總分支機構統一發票不得互用
總、分支機構間,或同一事業單位負責人經營兩家以上分支機構,應各自購買統一發票且不得有互換、借用之情形。如有互換、借用之情形,經查獲將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另處以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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