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店販賣犬隻應先植入晶片5家業者違規遭罰4萬元
法務局及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今年將「販賣犬隻應先完成晶片植入」列為查核重點,以落實寵物源頭管理。自103年5月起查核轄區內54家領有特定寵物業許可證之寵物業者,並於19日召開聯合記者會公布查核結果。
本次54家寵物業者,其中實際販售犬隻者計20家,經查共5家業者未依規定在販賣犬隻前先植入晶片,將依法開罰4萬元,共計開罰20萬元,並要求限期改善,如有逾期不改善者,將按次連續處罰,最重可廢止許可。另外,本次也查獲3家業者超量飼養犬隻,依動保法處4萬元罰鍰及命限期改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寵物買賣店家上架犬隻應植入晶片,且依規定勿超量飼養,以免違反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得不償失。
以下資料來源臺北市動物保護處新聞稿
販賣犬隻應先植入晶片 5家寵物業者違規各遭罰4萬元
臺北市政府為健全寵物交易,並保障消費者權益,由法務局及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下稱動保處)自本(103)年5月起查核轄區內54家領有特定寵物業許可證之寵物業者,並於今(19)日召開聯合記者會公布查核結果。
法務局主任消保官陳信誠表示,本次共稽查54家寵物業者,其中實際販售犬隻者計20家,經查共5家業者未依規定在販賣犬隻前先植入晶片,將依法開罰4萬元,共計開罰20萬元,並要求限期改善,如有逾期不改善者,將按次連續處罰,最重可廢止許可。另外,本次也查獲3家業者超量飼養犬隻,也將依同法處4萬元罰鍰及命限期改善。 動保處動物救援隊隊長華心惠表示,依據動物保護法(下稱動保法)第22之2條第1項規定,經營特定寵物(犬隻)之買賣業者,其寵物來源應由取得許可證之寵物繁殖場或寵物買賣業者供應;並應於完成晶片植入後,始得買賣或轉讓,違者可依動保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另對於超量飼養情形,則違反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亦依動保法同條規定處罰。 動保處隊長華心惠說,過去民眾購買犬隻時常因來源不明,造成後續爭議層出不窮,不僅無法有效追蹤,且寵物走失時也無法有效協尋,動保處今年將「販賣犬隻應先完成晶片植入」列為查核重點,以落實寵物源頭管理。本次查核54家業者中,共20家實際經營寵物買賣,其中15家符合,5家不符合;若以植入晶片之犬隻數量而言,共209犬隻符合(占94%),14隻犬隻未植入(占6%)。
動保處隊長華心惠進一步指出,動保處已與臺北市寵物商業同業公會聯繫,協請公會告知所屬成員寵物買賣店家上架犬隻應植入晶片,全力配合政府及動保法規定所推行之政策。
主任消保官陳信誠呼籲,民眾要購買犬隻時,請至領有特定寵物業許可證之寵物業者購買,不要購買不合格店家或來路不明的犬隻,且應要求業者提出犬隻已植入晶片之號碼等資料,以免權益受損。另民眾如有任何消費爭議,可利用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消服中心及消保官室將會提供相關消費諮詢及協助申訴,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以上資料來源: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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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寵物犬?賣主小心挨罰!
台北縣永和市畢姓市民在無名小站、飛格寵物家族網站提供配種、以及數隻貴賓狗待售的相片、文章,遭台北縣農業局認為網站上未註明營業許可字號且構成買賣事實,因此約談畢姓市民說明確認後,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及依動物保護法第25-1條裁罰五萬元以上罰款。
依法販賣寵物犬,賣主須附上經營動物飼養、買賣的營業許可證字號,若被檢舉查獲將處一萬五千元至七萬五千元罰款,若根本未申請營業許可證依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進行寵物買賣,則將處五萬至廿五萬元罰款。但如販賣寵物中不涉及狗,而是販賣其他寵物如貓、兔子、鳥、魚等,則可免辦寵物業許可證,只需辦營利事業登記即可。
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違反上述規定應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經營非犬類寵物之繁殖、買賣、寄養應知法律 經營非犬類寵物如貓之繁殖、買賣、寄養業務,非屬「特定寵物業」,不適用寵物業管理辦法,故不需申請特定寵物業許可證,但經營貓之繁殖、買賣、寄養業者仍須依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善盡動物飼養管理之責任。 經營貓之繁殖、買賣、寄養注意事項 一、經營貓之繁殖、買賣、寄養業務目前無需申請特定寵物業許可證。 二、查動物保護法第22條略以:「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復查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2條:「本辦法適用之寵物種類為犬。」,故依現行法令規定,經營貓之繁殖、買賣、寄養業務,非屬「特定寵物業」,無需申請特定寵物業許可證,惟仍須依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善盡動物飼養管理之責任。 |
經營寵物業者如何減少寄宿糾紛
目前寵物寄宿業者林立,但服務品質良莠不齊,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接到寵物寄宿之,有消費者將寵物寄宿接回後發現寵物有跳蚤及耳朵發炎的狀況,導致消費糾紛案件。 為將心愛寵物尋找寄宿旅館時,消費者應依動物保護法及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慎選合法業者,經營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的業者,應挑選具有專業資格之專任人員1人以上,依法領得營業證照業者,且將許可證懸掛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才能減少糾紛發生。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寵物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除應依法領得營業證照業者,且將許可證懸掛於營業場所明顯處,具有專業資格之專任人員1人以上外,還應就寄宿費用、寵物進食習慣、健康狀況、特殊習性或需求等做好雙向溝通,且將雙方權利義務形諸文字載明於契約中,以減少爭議糾紛發生。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寵物店應主動提出健康證明文件以保權益
有民眾向法制局申訴,該民眾透過網路向業者購買一隻迷你杜賓犬,經接回家後,該犬隻即陸續發生軟便及嘔吐現象,將犬隻送請獸醫診治,經住院醫療一周後宣告不治,因此要求業者必須賠償醫藥費、住院費及當初購買價金,總共新台幣1萬2千元。
業者主張其交付之犬隻係健康正常,且已打2合1之疫苗,不知為何犬隻會突然生病;法制局消保官認為,寵物於法律之認知上係為「物」之概念,業者於交付時已有病徵,則該業者即須負物瑕疵擔保責任,若該瑕疵為重大而無法補正瑕疵,則消費者可主張解約退費,並請求損害賠償。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寵物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出具獸醫檢查合格之健康證明書及公會出具之血統證明書,以為品質保證並杜絕爭議。
出售寵物應據有銷售寵物許可執照外,出售寵物還應提供寵物經獸醫診斷並開立健康證明文件、證明寵物來源之血統證明文件及相關就醫與施打預防針之記錄資料等,以為品質保證並杜絕日後爭議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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