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攤折費用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及案例
購買未獲專利技術不得攤折費用
營利事業購買的專門技術如果是未取得專利權者,其購買成本將無法分年列報攤折費用。
國稅局官查核轄內一公司營所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列報一筆攤折費用高達2,500萬元。該公司人員解釋,這筆費用來自前年底向外國乙公司購買的專門技術,總價2億5,000萬元分作十年攤折。國稅局查證後發現,乙公司擁有的該種技術並未登記專利權,因此判定該公司購買技術的成本不得攤折費用,將該筆費用剔除後,要求補繳400餘萬元的高額稅負。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所得稅法66條規定,出價取得的營業權、商業權、專利權及其他各種特許權,可視作資產,可依其取得後法定享有的年數作為計算攤折的標準。因此營利事業購買的專門技術如有取得專利權者,就可分年列報攤折費用,反之,如未取得專利權者,因無法定可享有的年數,可供做估計攤折的標準,無法援用專利權攤折規定,也就是無法分年列報攤折費用。
列報攤折費用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60條 所得稅法第1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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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96條 各項耗竭及攤折: 一、各項耗竭及攤折,其原始之資產估價如有不符,應予轉正;溢列之數,不予認定。 二、遞延資產耗竭之計算,得就下列方法擇一適用之,但採用後不得變更; (一)就遞耗資產之成本,按可採掘之數量預計單位耗竭額,年終結算時,再就當年度實際採掘數量,按上項預計單位耗竭額,計算該年度應減除之耗竭額。 (二)就採掘或出售產品之收入總額,依規定遞耗資產耗竭率,按年提列之。但每年度提列之耗竭額,不得超過該資產當年度未減除耗竭前之收益額百分之五十;其累計額,並不得超過該資產之成本;生產石油及天然氣者,每年得就當年度出售產量收入總額,依規定耗竭率提列,至該項資產生產枯竭時止。但每年提列之耗竭額,以不超過該項遞耗資產當年度未減除耗竭前之收益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三)各類遞耗資產之耗竭率規定如下: 1.石油及油頁岩、天然氣二七‧五%。 2.鈾、鐳、銥、鈦、釷、鋯、釩、錳、鎢、鉻、鉬、鉍、汞、鈷、 鎳、天然硫磺、錫、石棉、雲母、水晶、金剛石等礦二三%。 3.鐵、銅、銻、鋅、鉛、金、銀、鉑、鋁、硫磺礦及硫化鐵等礦一五%。 4.煤炭一二‧五%。 5.寶石及玉石、螢石、綠柱石、硼砂、鈉硝石、芒硝、重晶石、天然鹼、明礬石、鹽礦、石膏、砒磺、磷、鉀、大理石及方解石、鎂礦及白雲石等礦一○%。 6.瓷土、長石、滑石、火黏土、琢磨砂、顏料石等礦五%。 7.果樹類之耗竭年限如下: (1)柑桔類果樹二十五年。 (2)柑桔類以外之果樹,柿四十年、李十年、桃十年、枇杷三十年、楊桃四十年、荔枝五十年、蕃石榴十年、檬果三十年、梨三十年、香蕉十年、葡萄二十年、鳳梨五年、木瓜二年。 三、無形資產應以出價取得者為限,其計算攤折之標準如下: (一)營業權為十年。 (二)著作權為十五年。 (三)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特許權為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 (四)商譽最低為五年。 四、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前已發生之開辦費尚有未攤提之餘額者,得依剩餘之攤提年限繼續攤提,或於九十八年度一次轉列為費用。 五、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或轉讓情事時,開辦費尚有未攤提之餘額,應併清算申報之損費處理。 六、繳付電力線路補助費,應按約定使用年限分年攤提;其未約定使用年限者,按五年攤提;其屬租用者,亦同。 七、支付土地改良暨探測礦藏、漁場等費用支出,均分三年攤銷之。 八、營利事業之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一律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其未提列者,應於應提列之年度調整補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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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專利權及攤提費用應要與業務有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公司行號購買專利權用途,應與營利事業經營業務有關,即可列報為費用,但若是與營利事業經營業務無關,則其攤銷費用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不得列報為費用或損失。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循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注意列報費用或損失確實為業務所需支出,以免因誤解法令而遭受補稅。 |
投資虧損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計算,屬被投資事業清算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屬被投資事業虧損而減資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計算。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或頂讓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其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有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之收益課稅 。營利事業確有不當藉被投資事業增資、減資或清算等方式認列投資損失,以規避或減少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納稅義務之情事者,應就個案情形,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認其投資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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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攤折費用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企業併購 攤折商譽要佐證
公司若依採「購買法」進行企業合併,若列報因合併而取得商譽的攤折費用,需有取得商譽價值的評估資料,如取得外部專家所提供的估價報告,才能證明有出價取得商譽的事實及其價值,並合法認列商譽的攤折費用。
國稅局查核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因為與乙公司合併,因此產生併購商譽,並在帳上列報取得商譽的攤折費用。但南區國稅局審核被收購公司資產負債評價時,發現該公司僅依被收購公司於合併基準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表帳面價值作為評價,並未取得可辨認的資產及承擔的負債,就公平價值與收購成本逐項衡量並計算商譽。
南區國稅局認為,公司只有援引財務報表的帳面數字,又無法提供取得商譽價值的評估資料,因為公司僅提供自行編製合併商譽評估報告,並無獨立專家的估價報告等證明資料,國稅局認為難以認定有出價取得商譽的事實,因此不准該公司認列商譽攤折費用,並予以補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企業併購後要在稅上認列其攤折費用,須注意要提出合理的商譽價值評估資料,若只是提供帳面數字,又提不出可信的資料佐證,國稅局都會剔除補稅,對執行併購的企業而言將面臨重大的稅負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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