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的連鎖髮廊,遭到員工指控巧立名目亂罰款預扣工資,有時扣的比一天賺的還多,分擔店內物料短少的損失,甚至要求簽署放棄勞健保同意書,導致有員工將近3萬元的月薪,最後只領到1萬2千多元。

上班要有上班的規定,員工到職時也都看過規章,且也簽名表示認同,因此開店商家設店規規章本是合情合理,雙方就應遵守。但店規要在合法合理範圍內,才有法律效用,譬如員工遲到及曠職,開店商家可不給付薪資,但不能以巧立名目預扣工資當做處罰。

然若開店商家店規或公司行號規章內有違法,如本案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是賠償費用等店規,依法是無效外,勞工局還可依違反勞基法第 26 條 (預扣工資之禁止) 依同法第 78 條處公司行號三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 26 條 (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是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第 78 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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