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書面及口頭方式通知量販店及超市等零售通路業者,須依祥美公司所訂最低價格銷售義美豆米奶產品

經公平會調查, 101年農曆春節前量販店所銷售義美2L豆米奶促銷價為49元,祥美公司為提高各賣場銷售價格,以書面及口頭方式通知零售通路業者,如果義美2L豆米奶銷售價格低於55元以下,將會立即暫緩正常供貨及促銷活動的配合。此限制零售通路業者決定商品價格自由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爰引公平交易法第41條規定,命祥美公司停止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應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之行為,以避免觸犯公平交易法第18條 規定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18條

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應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有相反之約定者,其約定無效。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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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祥美公司限制銷售義美豆米奶產品零售通路業者決定商品價格之自由違反公平法罰10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101年6月20日第1076次委員會議決議,祥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銷售義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之冷藏、冷凍食品為主要業務;下稱祥美公司)以書面及口頭方式通知量販店及超市等零售通路業者,須依祥美公司所訂最低價格銷售義美豆米奶產品,限制零售通路業者決定商品價格之自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

公平會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命祥美公司停止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 101年農曆春節前量販店所銷售義美2L豆米奶促銷價為49元。祥美公司為提高各賣場銷售價格,於101年1月間以書面及口頭方式通知零售通路業者,如果義美2L豆米奶銷售價格低於55元以下,將會立即暫緩正常供貨及促銷活動的配合,通知的對象包括數家民眾經常前往購物消費之量販店及超市賣場。由於豆米奶為民眾習用之民生食品,亦是量販與超市等通路業者賣場之必備商品,經調查通路業者多因擔心祥美公司會暫緩正常供貨,故從本(101)年3月以後,各零售通路與賣場的義美2L豆米奶銷售價格大多維持在55元以上。

公平會指出,祥美公司限制下游通路業者不得以低於55元之價格銷售義美豆米奶之行為,已剝奪下游通路業者決定價格之自由,通路業者將無法依據各自所面臨的競爭狀況、營運策略等競爭考量因素訂定產品售價,其結果將削弱同一品牌內不同通路間之價格競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經委員會議討論後,作成前開處分之決議。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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