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電話行銷小心交易消費糾紛上身
日前有民眾投訴在家接獲某養生食品公司透過電話向該民眾行銷養生食品,說服該民眾先試食用該養生食品,如果食用效果良好再進行後續消費,以信用卡支付價金(刷卡方式一次支付32萬)。而後陸續2次收到養生食品後,消費者認為該養生食品不適用,而於7日內於寄還養生食品要求解約還款,亦向該公司提出解約退貨還款請求,但遭到該公司拒絕,因此向法制局提出申訴。
該公司表示,該民眾早為該公司客戶,對於養生食品服用多年。本次電話行銷之養生食品,該民眾對於食品內容知之甚詳,且若無當事人同意及授權,信用卡並無法進行後續刷卡扣款作業,且該民眾第1次到貨 食品已逾7日,故而無法同意全部解約退貨還款訴求。
本案消費者透過電話行銷交易購物,屬於「郵購買賣」,而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適用。當消費者於7日內解除契約退貨,依相關法律規定,仍無須負擔任何費用及價款。然消費者若 因檢查之必要,定當注意拆開商品包裝時勿毀損商品本身,亦應妥慎保管商品之完整性,若發現商品具有瑕疵,應即通知業者或拍照存證,以便保障消費者自身消費權益。本案經迭次協商會議,最後協商成立達成和解圓滿結束本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電話行銷購物成為業者時常利用的經營模式,業者應了解經營電話行銷亦有其風險及責任義務,電話行銷交易消費糾紛經常發生的情形,其中包括產品瑕疵賣家拒絕退貨、未成年人購物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拒絕承認,賣家無從聯絡及請求賣家退費遭拒等。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享有該法第19條規定之「7日法定契約解除權」,消費者於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表示解除契約,業者應無條件退還價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或尅扣價款。且若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消費者所享有之解除權亦不消滅。
相關法律條文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以下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電話行銷要小心 以免花錢會傷心
時下電話行銷交易頻仍,電話行銷購物成為消費者時常利用的消費模式,因此電話行銷交易消費糾紛也是高居不下。電話行銷交易消費糾紛經常發生的情形,其中包括產品瑕疵賣家拒絕退貨、未成年人購物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拒絕承認,賣家無從聯絡及請求賣家退費遭拒等。而其中授權業者以信用卡支付價金,但其後雙方發生消費糾紛,亦成為電話行銷交易糾紛原因之一。
日前有 民眾投訴其於102年12月底在家接獲某養生食品公司透過電話向該民眾行銷養生食品,說服該民眾先試食用該養生食品,如果食用效果良好再進行後續消費。而後陸續2次收到養生食品後,消費者認為該養生食品不適用,而於7日內向該公司提出解約退貨還款請求,但遭到該公司拒絕。該民眾認為在未了解契約內容情況下,該公司電話行銷人員在未經當事人同意下,要求以刷卡方式一次支付32萬元。 該民眾隨即於收貨後7日內寄還養生食品要求解約還款,但該公司拒絕收受,該民眾向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保官(以下簡稱本府消保官)提出申訴。本府消保官邀集消費者與業者到市府進行協商,該公司出席表示,該民眾早為該公司客戶,對於養生食品服用多年。本次電話行銷之養生食品,該民眾對於食品內容知之甚詳,且若無當事人同意及授權,信用卡並無法進行後續刷卡扣款作業,且該民眾第1次到貨 食品已逾7日,故而無法同意全部解約退貨還款訴求。本案經迭次協商會議,最後協商成立達成和解圓滿結束本案。
本府消保官表示,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享有該法第19條規定之「7日法定契約解除權」(即猶豫期間),且若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消費者所享有之解除權亦不消滅。本府消保官提醒消費者若 因檢查之必要,定當注意拆開商品包裝時勿毀損商品本身,且當消費者於7日內解除契約退貨,依相關法律規定,仍無須負擔任何費用及價款。本案消費者透過電話行銷交易購物,屬於上述的「郵購買賣」,而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適用。
本府消保官呼籲消費者,應了解電話行銷購物風險,消費者固然可於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表示解除契約,業者應無條件退還價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或尅扣價款,然亦應妥慎保管商品之完整性,若發現商品具有瑕疵,應即通知業者或拍照存證,以便保障消費者自身消費權益。
以上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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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網路買賣糾紛消保官命業者改進公告方式
有不少民眾在購物網站購物後,向賣家提出退貨還款請求後,網路賣家置之不理,憤而向消保官投訴網站,然經消保官調查發現,這些消費糾紛之中,購物網站不介入網路買賣雙方交易過程,僅係提供網路買賣雙方交易平台功能,而非出賣人,無法承擔有關出賣人法律義務之「瑕疵擔保」或是「解約退款」義務。
但發現購物網站相關不介入網路買賣,交易資訊未揭示完整,易造成民眾認為網路購物退貨糾紛係由網路購物網站負最後責任,因此消保官命業者改進公告方式,讓消費者知悉明瞭,要不改進消保官將依「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罰款,以維護保障消費權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開設購物網站,網站就要以明顯且獨立之方式公告買賣雙方權利義務事項,明確說明購物網站係提供網路拍賣交易平台,不介入網路買賣雙方交易過程之字樣,讓消費者知悉明瞭,若有消費糾紛,消保官可依「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處罰,以維護保障消費權益。
網路交易是透過虛擬通路,消費者無從在購買商品或服務前,對於商品或服務內容進行檢視,僅能單方面依照業者提供的文字或圖片敘述判斷是否購買,消費者保護法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提供消費者7日的「鑑賞期」,鑑賞期並不是提供消費者免費試用7天,在這鑑賞期間內都可向經營業者解除買賣契約。
然根據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統計,101年消費爭議申訴案件中與郵購買賣相關之件數約有667件,約佔案件總數6,486件的10.28%。其中以商品是否遭拆封使用爭執最多,其次則是商品與網頁描述內容不符等。以購買服飾商品的數量最多(160件),其次分別為電器(61件)、電腦(53)、通訊(46)等周邊商品及玩具商品(26件)。
部份業者會片面要求退貨商品之完整性而主張「拆封不退」,然消保官指出,消費者倘在收受商品後,若不拆封無從在購買商品或服務前,對於商品或服務內容進行檢視,也就無法就商品的外觀、材質、顏色、大小等交易重要內容進行檢視,因此,消費者檢視商品後若認為與網頁所載內容有所差距,即應通知業者解約,另業者主張「拆封不退」,與消保法賦予消費者的鑑賞期規定有所牴觸,應屬無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若惹毛了一消費者,客戶感到不爽,有機會就會告知周遭人士,店家損失的客戶很可能不只一個。 如對方火氣很大,絕對要避免和客戶在賣場上發生退貨爭執,以免影響商譽,及影響賣場內消費氣氛。
開店惹惱一位消費者,不僅損失一位顧客還得罪一堆潛力消費者
因本次叫外送訂飲料量較少只有250元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網路交易是透過虛擬通路,消費者無從在購買商品或服務前,對於商品或服務內容進行檢視,僅能單方面依照業者提供的文字或圖片敘述判斷是否購買,消費者保護法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提供消費者7日的「鑑賞期」,鑑賞期並不是提供消費者免費試用7天,在這鑑賞期間內都可向經營業者解除買賣契約。
然根據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統計,101年消費爭議申訴案件中與郵購買賣相關之件數約有667件,約佔案件總數6,486件的10.28%。其中以商品是否遭拆封使用爭執最多,其次則是商品與網頁描述內容不符等。以購買服飾商品的數量最多(160件),其次分別為電器(61件)、電腦(53)、通訊(46)等周邊商品及玩具商品(26件)。
部份業者會片面要求退貨商品之完整性而主張「拆封不退」,然消保官指出,消費者倘在收受商品後,若不拆封無從在購買商品或服務前,對於商品或服務內容進行檢視,也就無法就商品的外觀、材質、顏色、大小等交易重要內容進行檢視,因此,消費者檢視商品後若認為與網頁所載內容有所差距,即應通知業者解約,另業者主張「拆封不退」,與消保法賦予消費者的鑑賞期規定有所牴觸,應屬無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若惹毛了一消費者,客戶感到不爽,有機會就會告知周遭人士,店家損失的客戶很可能不只一個。 如對方火氣很大,絕對要避免和客戶在賣場上發生退貨爭執,以免影響商譽,及影響賣場內消費氣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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