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民眾在購物網站購物後,向賣家提出退貨還款請求後,網路賣家置之不理,憤而向消保官投訴網站,然經消保官調查發現,這些消費糾紛之中,購物網站不介入網路買賣雙方交易過程,僅係提供網路買賣雙方交易平台功能,而非出賣人,無法承擔有關出賣人法律義務之「瑕疵擔保」或是「解約退款」義務。


 但發現購物網站相關不介入網路買賣,交易資訊未揭示完整,易造成民眾認為網路購物退貨糾紛係由網路購物網站負最後責任,因此消保官命業者改進公告方式,讓消費者知悉明瞭,要不改進消保官將依「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罰款,以維護保障消費權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開設購物網站,網站就要以明顯且獨立之方式公告買賣雙方權利義務事項,明確說明購物網站係提供網路拍賣交易平台,不介入網路買賣雙方交易過程之字樣,讓消費者知悉明瞭,若有消費糾紛,消保官可依「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處罰,以維護保障消費權益。
 

相關法律條文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三、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四、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
五、消費訴訟:指因消費關係而向法院提起之訴訟。
六、消費者保護團體:指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而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
七、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八、個別磋商條款: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
九、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定之契約。
一○、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一一、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一二、分期付款:指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而企業經營者於收受頭期款時,交付標的物與消費者之交易型態。

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
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應將其買賣之條件、出賣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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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網路買賣糾紛頻傳 消保官命業者改進公告

電子商務交易方興未艾,網路購物成為消費者喜愛消費模式,故而網路交易消費糾紛也是高居不下。而網路交易消費糾紛大都為消費者付款後商品未寄到、或是商品有瑕疵無法退貨、或是賣家由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消費者無從與賣家聯絡等情形。而往往消費者在遇有上述網路購物糾紛,只得申訴購物網站交易平台如雅虎奇摩或露天拍賣等網站負責請求賠償或退款,但由於上述網站僅係提供網路買賣雙方交易平台功能,而非出賣人地位,無法承擔有關出賣人法律義務之「瑕疵擔保」或是「解約退款」義務。而造成購物消費糾紛發生主因。

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網路購物係屬「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規定之「郵購買賣」,消費者享有「7日法定猶豫期契約解除權」。日前有民眾投訴經某知名購物網站跟賣家購買DVD影片總計6千元,但收到影片檢查放映後發現影片畫質不佳,民眾向賣家提出退貨還款請求後,賣家置之不理。故民眾向該知名購物網站提出請求後遭拒,憤而向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保官(以下簡稱本府消保官)投訴該網站。


本府消保官接獲民眾投訴後經消費申訴協商後,雖然購物網站係提供網路拍賣交易平台,不介入網路買賣雙方交易過程。但發現購物網站相關交易資訊未揭示完整,造成民眾認為網路購物退貨糾紛係由網路購物網站負最後責任,故民眾投訴購物網站糾紛時常發生。本府消保官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使消費者了解網路購物風險與責任,命該購物網站以明顯且獨立之方式限期完成公告買賣雙方權利義務事項,說明購物網站係提供網路拍賣交易平台,不介入網路買賣雙方交易過程之字樣,讓消費者知悉明瞭。否則將依「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處罰,以保障市民消費權益。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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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購物營業人應隨貨寄發統一發票

財政部呼籲,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之營業店家,如非屬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性質,原則上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於發貨時或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並隨貨寄送交付與消費者。
  

如何找出最適合的網路開店廠商經營網路購物  

你要找開店的購物網站賺錢,你一定要找可幫你網站進行網路行銷的業者才行,為什麼要這樣說原因很簡單。人潮就是錢潮,沒有人瀏覽你開店的購物網站,網頁作的在精緻、多人性化、物品多又便宜的購物網站,也是無法賺到錢。

所以我才會說要找網路開店廠商經營網路購物,首要條件就是得找可幫你網站進行網路行銷的業者,再來才考慮其顧客操作使用方便性,三來才是考慮你本身操作使用的方便性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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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開店經營趣聞軼事

網路商店員工:“庫存還積壓2000件夏季衣服,怎麼辦?”
網路商店老板:“寄送賣給熟客。”
員工:“現在這些衣服已經過季,熟客不會有人要買單的。”
老板:“給熟客們寄4件一包,但發貨單上寫3件一包,但價格以4件計,這樣一來,有些熟客會以為有便宜可佔,就會把貨買下。”
幾天後,員工對老板說事情不妙:“大多數熟客都退貨,但只依發貨單退回3件不是4件。”
 

網路交易寄送貨物成本探討

 透過網路行銷是可以將產品賣到外地去,然而要將售出商品送到買家手上,還有最後一段路(物流)要走,自從宅配服務出現後,解決大半網路購物的配送物流問題。但是宅配運送成本相當高,若是產品單價不高或數量不多下,商家基於利潤考量,往往會要求消費者自行負擔配送費用,然而對消費者而言這可是大大不值。

另外貨物出門前的包裝,賣家也要花時間和材料費成本用。運送過程中,如物品因包裝不好或因碰撞或者其他因素,造成受損,或是送到時和買家預期不一樣,買家一拒收拒付款,店家又必須面臨自行吸收運送成本的情事,這些也都是網路商家所需負擔的成本。

但如將這些運送成本加在商品上,商品單價又會馬上提高,在網路上馬上失去競爭力,這是目前經營網路商店業者所需面臨的經營難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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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開店賣家劃撥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時點

開店商家特別是網路開店賣家,若是以郵政劃撥方式銷售貨物,在收到郵局「郵政劃撥儲金收支詳情單」、「郵政劃撥儲金存款通知單」後,才交付郵購貨物者,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最遲應於收到郵局上述2種單據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與買受人。

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又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買賣業應以發貨時為限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收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故未依前述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應依同法第51條、第52條等相關規定,除處1至10倍罰鍰外,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將遭受停止營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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