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打工遊學,多會向補教代辦機構補或學校報名申請,若補教代辦機構或學校機構提供國外業者資訊、工讀諮詢及聯繫協助等相關服務,應依業服務法第35條相關規定,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短期遊學打工並收取相關費用之作為,須依就業服務法申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如未經許可從事代辦安排國外暑期打工旅遊並收取相關費用等就業服務業務,依就業服務法第65條法規定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34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其許可證並應定期更新之。
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但依法設立之學校、職業訓練機構或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訓練、就業服務之機關 (構) ,為其畢業生、結訓學員或求職人免費辦理就業服務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許可條件、期間、廢止許可、許可證更新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就業服務法第35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就業服務業務:
一、職業介紹或人力仲介業務。
二、接受委任招募員工。
三、協助國民釐定生涯發展計畫之就業諮詢或職業心理測驗。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營前項就業服務業務得收取費用;其收費項目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就業服務法第65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2011-07-12)
未經許可仲介國外遊學打工 可罰30至150萬
適逢暑假,除一般職場工讀外,也有不少學生選擇安排國外暑期打工旅遊計畫,並委請學校、旅遊業者或是留學顧問公司等機構代辦,這樣的流程極為自然與直接,但北市勞工局特別提醒各代辦機構,類此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短期遊學打工並收取相關費用之作為,已屬就業服務法第35條第1項所規定之就業服務範疇,依法應向主管機關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設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局長陳業鑫表示,多數學生在學期間若欲至國外打工遊學,多向學校報名申請,若學校機構提供國外業者資訊、工讀諮詢及聯繫協助等相關服務,已涉及就業服務法第35條所列之就業服務業務。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示,依法設立之學校機構,若非免費辦理就業服務,即應受就業服務法第34條規定,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如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依法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勞工局亦已主動發函至所轄各公私立大專院校,請學校機構若有從事上述就業服務之業務者,儘速申請設立許可。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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