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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商標登記是視誰先申請登記,但並不是搶先登記的就可無限上崗享有商標權,只要先使用者能舉證所使用的商標,確實是在商標所有權人申請登記之前就已開始使用,還是可享有免訴的權益,但還是要更換有侵犯商標的名稱,即已為別人登記的商標卻仍侵權使用該商標,是目前法院認定侵犯商標權較無爭議的觸法判斷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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