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是加盟合約、頂讓店面合約、店面租賃契約還是合夥拆夥協議,解約的前提必要條件是契約已經成立且生效,才能解約,也就是說未成立、未生效、無效、被撤銷的契約合同不符合解約的要件,不能解約。
若單方面要求辦理解約,且契約上雙方有事先預定在何種情況之下可以解約的約定,則當該情況發生時,就可行使權利,不需得對方同意有權自行解約。相反的,若無簽約雙方事先約定可解約的權利事由,對方又無違反法律條款,若無徵得另一方的同意,是無法合法提出解約要求。
開店創業者要注意若能解約,為免事後衍生其他糾紛,最好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的方式來處理解約,當然用電話通知並無不可,但電話通知無法有效留下證據,很難證明你曾表示要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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