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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商家擺攤業者在購進銷售化粧品時一定要辨識清楚,注意美容化粧品來源、標示是否清楚外(如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 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 批號或出廠日期。),千萬不要隨意批購來路不明之化粧品,以免違法被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北縣衛生局98年6月前往十元生活百貨行抽驗指甲油,其外包裝未標示全成分,經送驗檢出含甲醇竟高達2.9%,循線追蹤供貨商黃姓婦人表示自己是在夜市擺攤,產品是被推銷購入自己也不知道來源,北縣衛生局除立即要求全面回收外並依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移送法辦。


甲醇是一種有機化合物,無色易燃且有毒,是製造假酒的主要原料,也大量加在除冰劑、複印液、除油漆的溶劑、防腐劑、黏著劑等等,可做水性顏料的溶劑,揮發性高,只要暴露於空氣中,顏料便會迅速依附在物件表面。醇類有機溶劑添加在指甲油中是用來調節適當的黏度。由於甲醇會透過呼吸及皮膚(指緣間隙)被人體所吸收,進入人體後會代謝成甲酸產生「酸中毒」,出現視力障礙、腹痛、神志混亂、昏迷,量大還會造成死亡。臺北縣立醫院皮膚科吳貞宜醫師表示接觸含甲醇等成分之指甲油主要是指甲會變黃、硬、脆、厚,若接觸到皮膚也易造成接觸性皮膚炎及過敏。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甲醇為化粧品中禁止使用成分,違法輸入、製造、販賣者可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爰依同條例第27條規定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聯絡單位:藥物食品管理科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第6
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 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 批號或出廠日期。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並應刊載保存方法以 及保存期限。 前項所定應刊載之事項,如因化粧品體積過小,無法在容器上或包裝上詳 細記載時,應於仿單內記載之。其屬國內製造之化粧品,標籤、仿單及包 裝所刊載之文字以中文為主;自國外輸入之化粧品,其仿單應譯為中文, 並載明輸入廠商之名稱、地址。 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標示藥品名稱、含量及使用時注意事項 。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第11
化粧品內含有不合法定標準之化粧品色素者,不得輸入或販賣。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第23
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足以損害人體健康者,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 主管機關應禁止其輸入、製造、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其 已核准或備查者,並公告註銷其許可或備查證件。 依前項規定公告註銷許可或備查證件前已製售之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應 由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並依規定期限收回市售品, 連同庫存品一併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方法處理。 來源不明之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不得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 列。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第27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 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 規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 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各該主管 機關撤銷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廠有第一項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 工廠之負責人處以該項之罰金。

部份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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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商家擺攤業者在購進銷售化粧品時一定要辨識清楚,注意美容化粧品來源、標示是否清楚外(如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 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 批號或出廠日期。),千萬不要隨意批購來路不明之化粧品,以免違法被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北縣衛生局98年6月前往十元生活百貨行抽驗指甲油,其外包裝未標示全成分,經送驗檢出含甲醇竟高達2.9%,循線追蹤供貨商黃姓婦人表示自己是在夜市擺攤,產品是被推銷購入自己也不知道來源,北縣衛生局除立即要求全面回收外並依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移送法辦。


甲醇是一種有機化合物,無色易燃且有毒,是製造假酒的主要原料,也大量加在除冰劑、複印液、除油漆的溶劑、防腐劑、黏著劑等等,可做水性顏料的溶劑,揮發性高,只要暴露於空氣中,顏料便會迅速依附在物件表面。醇類有機溶劑添加在指甲油中是用來調節適當的黏度。由於甲醇會透過呼吸及皮膚(指緣間隙)被人體所吸收,進入人體後會代謝成甲酸產生「酸中毒」,出現視力障礙、腹痛、神志混亂、昏迷,量大還會造成死亡。臺北縣立醫院皮膚科吳貞宜醫師表示接觸含甲醇等成分之指甲油主要是指甲會變黃、硬、脆、厚,若接觸到皮膚也易造成接觸性皮膚炎及過敏。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甲醇為化粧品中禁止使用成分,違法輸入、製造、販賣者可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爰依同條例第27條規定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聯絡單位:藥物食品管理科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第6
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 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 批號或出廠日期。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並應刊載保存方法以 及保存期限。 前項所定應刊載之事項,如因化粧品體積過小,無法在容器上或包裝上詳 細記載時,應於仿單內記載之。其屬國內製造之化粧品,標籤、仿單及包 裝所刊載之文字以中文為主;自國外輸入之化粧品,其仿單應譯為中文, 並載明輸入廠商之名稱、地址。 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標示藥品名稱、含量及使用時注意事項 。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第11
化粧品內含有不合法定標準之化粧品色素者,不得輸入或販賣。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第23
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足以損害人體健康者,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 主管機關應禁止其輸入、製造、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其 已核准或備查者,並公告註銷其許可或備查證件。 依前項規定公告註銷許可或備查證件前已製售之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應 由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並依規定期限收回市售品, 連同庫存品一併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方法處理。 來源不明之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不得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 列。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第27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 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 規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 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各該主管 機關撤銷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廠有第一項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 工廠之負責人處以該項之罰金。

部份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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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氣炎熱,冰涼地冷飲、冰淇淋及清涼的現榨果汁成了夏天的最佳降溫聖品,然冷飲餐飲店家在提供冰淇淋及現榨果汁服務時應注意衛生和嚴格篩選成品或半成品供貨廠商,確保消費者的飲食安全健康外,也做好本身的商譽。臺北縣政府衛生局也呼籲應慎選衛生環境優良處所消費並於購買及食用保存冰品時應注意下列原則:(一)應選購外觀衛生及信譽良好商家自售的冰品為優先考量(二)不買冷凍、冷藏溫度不足之產品(陳列冰櫃冷凍溫度須維持攝氏–18度以下、冷藏溫度須維持攝氏7度以下)。(三)購買後應佐以良好儲存方法,冰箱冷藏溫度應低於7℃,冷凍溫度應於-18℃以下,以確保冰品新鮮安全。


 隨著夏季的到來,冰淇淋及清涼的現榨果汁成了夏天的最佳享受,為確保縣民飲食安全健康,臺北縣政府衛生局六月份針對有供應冰淇淋的餐飲業、冰品店及市售現榨果汁為重點抽驗,共計抽驗70件(含冰淇淋50件及現榨果汁20件)。檢驗項目為衛生標準,檢驗結果冰淇淋部分有9件不合格,其中6件為生菌數超過衛生標準,另3件為大腸桿菌群超過衛生標準,合格率82%;現榨果汁部分有12件不合格,均為生菌數超過衛生標準(其中7件同時檢出大腸桿菌群),合格率40%。 下載超過衛生標準廠商店家檔案(資料聯結至臺北縣政府)

針對不合格的業者,臺北縣政府衛生局已令業者限期改善,期屆將再前往進行複檢抽驗,如結果仍不符規定,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0條,爰依同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以下罰鍰,同時呼籲冷飲業者應秉持良好衛生規範製作食品,重新審視盛裝、製備器具及人員衛生等環節是否符合規定,以製作安全清涼的冰、飲品。 生菌數及大腸桿菌群數值係為產品之衛生指標,如超過規定限量值,則代表飲食物品遭受汙染,其原因可能為水質不良、製造場所衛生欠佳、成品儲存不妥、員工個人衛生不良、食物容器洗滌不潔等所致。原料製程一旦遭受污染,製成冰品冷飲產品後,原料中之營養物質會讓微生物繁殖的更快,加速食物變質,一旦食用,可能會造成腸胃道不適而引發腹瀉、腹痛等症狀。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0條
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 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 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所定標準有關衛生安全及品質之規定,經 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 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所定標準有關食品添加物品名、規格及 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或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標準有關營養成 分及含量標示之規定。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之一所為公告。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經通 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所定管理辦法有關公共 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部份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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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氣炎熱,冰涼地冷飲、冰淇淋及清涼的現榨果汁成了夏天的最佳降溫聖品,然冷飲餐飲店家在提供冰淇淋及現榨果汁服務時應注意衛生和嚴格篩選成品或半成品供貨廠商,確保消費者的飲食安全健康外,也做好本身的商譽。臺北縣政府衛生局也呼籲應慎選衛生環境優良處所消費並於購買及食用保存冰品時應注意下列原則:(一)應選購外觀衛生及信譽良好商家自售的冰品為優先考量(二)不買冷凍、冷藏溫度不足之產品(陳列冰櫃冷凍溫度須維持攝氏–18度以下、冷藏溫度須維持攝氏7度以下)。(三)購買後應佐以良好儲存方法,冰箱冷藏溫度應低於7℃,冷凍溫度應於-18℃以下,以確保冰品新鮮安全。


 隨著夏季的到來,冰淇淋及清涼的現榨果汁成了夏天的最佳享受,為確保縣民飲食安全健康,臺北縣政府衛生局六月份針對有供應冰淇淋的餐飲業、冰品店及市售現榨果汁為重點抽驗,共計抽驗70件(含冰淇淋50件及現榨果汁20件)。檢驗項目為衛生標準,檢驗結果冰淇淋部分有9件不合格,其中6件為生菌數超過衛生標準,另3件為大腸桿菌群超過衛生標準,合格率82%;現榨果汁部分有12件不合格,均為生菌數超過衛生標準(其中7件同時檢出大腸桿菌群),合格率40%。 下載超過衛生標準廠商店家檔案(資料聯結至臺北縣政府)

針對不合格的業者,臺北縣政府衛生局已令業者限期改善,期屆將再前往進行複檢抽驗,如結果仍不符規定,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0條,爰依同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以下罰鍰,同時呼籲冷飲業者應秉持良好衛生規範製作食品,重新審視盛裝、製備器具及人員衛生等環節是否符合規定,以製作安全清涼的冰、飲品。 生菌數及大腸桿菌群數值係為產品之衛生指標,如超過規定限量值,則代表飲食物品遭受汙染,其原因可能為水質不良、製造場所衛生欠佳、成品儲存不妥、員工個人衛生不良、食物容器洗滌不潔等所致。原料製程一旦遭受污染,製成冰品冷飲產品後,原料中之營養物質會讓微生物繁殖的更快,加速食物變質,一旦食用,可能會造成腸胃道不適而引發腹瀉、腹痛等症狀。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0條
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 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 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所定標準有關衛生安全及品質之規定,經 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 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所定標準有關食品添加物品名、規格及 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或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標準有關營養成 分及含量標示之規定。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之一所為公告。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經通 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所定管理辦法有關公共 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部份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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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位於彰化市南郭路的牛排館負責人,疏於注意店面騎樓地面雜物清除孔已溢滿油污,地板濕滑,使得38歲的何姓女子因為踩到牛排館騎樓地板上的油污而滑倒,造成腰椎挫傷併椎間盤移位以及神經壓迫、臀部挫傷、雙手腕挫傷等傷害,因此受傷後曾向牛排館提出賠償,但牛排館卻百般推託,憤而向店家求償250萬。

後來,法院判牛排館必須賠償142萬元,其中有含精神撫慰金50萬元,牛排館因有投保公共意外險,賠償金部分將由保險公司負擔。但另在刑事官司部份,牛排館店長則被依過失傷害,判處拘役5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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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位於彰化市南郭路的牛排館負責人,疏於注意店面騎樓地面雜物清除孔已溢滿油污,地板濕滑,使得38歲的何姓女子因為踩到牛排館騎樓地板上的油污而滑倒,造成腰椎挫傷併椎間盤移位以及神經壓迫、臀部挫傷、雙手腕挫傷等傷害,因此受傷後曾向牛排館提出賠償,但牛排館卻百般推託,憤而向店家求償250萬。

後來,法院判牛排館必須賠償142萬元,其中有含精神撫慰金50萬元,牛排館因有投保公共意外險,賠償金部分將由保險公司負擔。但另在刑事官司部份,牛排館店長則被依過失傷害,判處拘役5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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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商店店員為方便補貨推車進出,反折止滑墊卻無任何警示,致使客人腳穿入反折的空隙而被絆倒,絆倒後飛跌受傷,客人因此具狀與驗傷單控告店家及店員過失傷害。檢察官認為店家及店員雖有過失,然,目視下沒有明顯瘀血,檢視醫院診斷書內容,傷勢非骨折,關節活動也沒有異狀,沒有具體生理機能及組織傷害,難證明因此反折止滑墊事件而遭受傷害,因此以不起訴被告。受傷客人不服,聲請再議,一樣再被地檢署駁回。

受傷客人仍不服再向簡易庭按鈴申告民事求償,法官認為兩週後受傷客人告知店家醫藥花費,店家當時已有支付醫藥費。事隔多月後再提醫療收據,以及因就醫所支付的車資費用,無法證明是因店家行為導致受傷所致,故不得向店家請求損害賠償,然法官酌量受傷客人身心痛楚,仍判店家應賠精神慰撫金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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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商店店員為方便補貨推車進出,反折止滑墊卻無任何警示,致使客人腳穿入反折的空隙而被絆倒,絆倒後飛跌受傷,客人因此具狀與驗傷單控告店家及店員過失傷害。檢察官認為店家及店員雖有過失,然,目視下沒有明顯瘀血,檢視醫院診斷書內容,傷勢非骨折,關節活動也沒有異狀,沒有具體生理機能及組織傷害,難證明因此反折止滑墊事件而遭受傷害,因此以不起訴被告。受傷客人不服,聲請再議,一樣再被地檢署駁回。

受傷客人仍不服再向簡易庭按鈴申告民事求償,法官認為兩週後受傷客人告知店家醫藥花費,店家當時已有支付醫藥費。事隔多月後再提醫療收據,以及因就醫所支付的車資費用,無法證明是因店家行為導致受傷所致,故不得向店家請求損害賠償,然法官酌量受傷客人身心痛楚,仍判店家應賠精神慰撫金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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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氣不好,開店商家結束營業轉讓給人,存貨或者是生財器具記得要向稅捐機關申請「報廢」,不然稅捐機關一律認定為「銷售行為」,照樣要課5%的營業稅率。

營業單位解散或停止營業時,將所剩下的貨品或者是生財器具拿來頂讓、償還抵押債務、或者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拍賣或者是分配給股東或出資人,稅捐機關一律視為銷售貨物,照樣要課以百分之五的營業稅率,除非營業單位是申請報廢,如果營業單位申請報廢,稅捐機關也會派員到現場去察看貨品。

發生於98年4月補稅案例,台北市一家公司用營業用車輛當抵押品,跟銀行貸款,這家公司因繳不出貸款,銀行向法院聲請拍賣這些營業用車輛後,國稅局通知這家公司需要補繳營業稅。該公司負責人認為不合理,公司都已經停止營業一段時期,沒銷售和讓售行為,連貸款抵押的車輛都被法院拍賣,根本沒所得,不能算是銷售行為,不應繳營業稅,不過,國稅局回函中提及依規定仍要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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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氣不好,開店商家結束營業轉讓給人,存貨或者是生財器具記得要向稅捐機關申請「報廢」,不然稅捐機關一律認定為「銷售行為」,照樣要課5%的營業稅率。

營業單位解散或停止營業時,將所剩下的貨品或者是生財器具拿來頂讓、償還抵押債務、或者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拍賣或者是分配給股東或出資人,稅捐機關一律視為銷售貨物,照樣要課以百分之五的營業稅率,除非營業單位是申請報廢,如果營業單位申請報廢,稅捐機關也會派員到現場去察看貨品。

發生於98年4月補稅案例,台北市一家公司用營業用車輛當抵押品,跟銀行貸款,這家公司因繳不出貸款,銀行向法院聲請拍賣這些營業用車輛後,國稅局通知這家公司需要補繳營業稅。該公司負責人認為不合理,公司都已經停止營業一段時期,沒銷售和讓售行為,連貸款抵押的車輛都被法院拍賣,根本沒所得,不能算是銷售行為,不應繳營業稅,不過,國稅局回函中提及依規定仍要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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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開店商家會將員工賠償扣款金額或違約金直接從員工薪資中扣除,卻不知此作法,已經違反勞基法第26條之『薪資應直接給付之規定』,將科三萬元以下的罰金。

開店商家在執行員工扣款或違約金之作法時,應按勞基法規定,薪資全額給付之後,再用求償方式要求員工賠償。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第 22 條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 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 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第 23 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 次;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 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第26條(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第78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 五條第一項規定者,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第7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項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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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檢署在97年12月認為廣告才子范可欽有違反商標法一案,經台北地院審理此侵權商標公訴案,認定沒有剽竊或侵害對方商標權。

檢方調查范可欽於97年3月向智慧局申請「hoja hoja 」與「hoja hoja及圖」(台語好岬的意思)商標,指定使用在調理包、餅乾等商品,在尚未取得智慧局核准前,在網站上使用「hoja hoja」公開對外銷售宅配美食,然「hoja hoja」商標與福漾的「HOJA設計圖」商標英文字完全相同,范可欽到案後也坦承不諱,表示的確知道「HOJA設計圖」是福漾的商標。台北地檢署在97年12月認為范可欽有違反商標法中「在同一類產品使用近似商標」與「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兩罪,將范可欽提起公訴。

台北地院審理此侵權商標公訴案,在98年3月20日判決范可欽沒有違反商標法,其判決原因是「hoja hoja」登記申請的商標類別和已先由福漾企業向智慧財產局取得的「HOJA」商標商品類別完全不同,雙方營業項目也明顯不同,「hoja hoja」是做網路宅配,而「HOJA」營業項目登記為飲料和臨時住宿,不致於會讓消費者混淆誤認,所以認定沒有剽竊或侵害對方福漾企業「HOJA」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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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審理廣告才子范可欽侵權商標公訴案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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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檢署在97年12月認為廣告才子范可欽有違反商標法一案,經台北地院審理此侵權商標公訴案,認定沒有剽竊或侵害對方商標權。

檢方調查范可欽於97年3月向智慧局申請「hoja hoja 」與「hoja hoja及圖」(台語好岬的意思)商標,指定使用在調理包、餅乾等商品,在尚未取得智慧局核准前,在網站上使用「hoja hoja」公開對外銷售宅配美食,然「hoja hoja」商標與福漾的「HOJA設計圖」商標英文字完全相同,范可欽到案後也坦承不諱,表示的確知道「HOJA設計圖」是福漾的商標。台北地檢署在97年12月認為范可欽有違反商標法中「在同一類產品使用近似商標」與「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兩罪,將范可欽提起公訴。

台北地院審理此侵權商標公訴案,在98年3月20日判決范可欽沒有違反商標法,其判決原因是「hoja hoja」登記申請的商標類別和已先由福漾企業向智慧財產局取得的「HOJA」商標商品類別完全不同,雙方營業項目也明顯不同,「hoja hoja」是做網路宅配,而「HOJA」營業項目登記為飲料和臨時住宿,不致於會讓消費者混淆誤認,所以認定沒有剽竊或侵害對方福漾企業「HOJA」商標權。

 


相關法律條文


商標法第六十一條
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有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為侵害商標權。
商標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為請求時,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商標法第八十一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 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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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 開店商家&類似商標爭議 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以馬桶造型及座椅頗受年輕消費者歡迎的馬桶主題餐廳,開幕不到兩個月,就因英文名稱MARTON及馬桶商標,與毅高實業公司先前申請的MARTONE商標(商標使用權從九十二年六月十五日到一○二年六月十五日)近似,被控違反商標法損害毅高公司商業利益,遭高雄地檢署以違反商標法,起訴馬桶主題餐廳負責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創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登記店家商號名稱時,應事先查過類似商標是否已有人登記商標使用權,才不會無端惹禍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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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品花雕雞鬧雙包商標專利權
 
「一品花雕雞」鬧雙包,這起股東爭商標專利權糾紛起因於,蔡啟漢到廣東珠海學來的廚藝花雕雞後,蔡啟漢和王春華二○○○年合夥共同創業,在市民大道創立「一品花雕雞」;五年後雙方不合拆夥,在律師見證下,協議雙方交換股權,約定從二○○六年四月一日始,市民店歸王春華、吉林店歸蔡啟漢,且約定當年底後,王及市民店就不可再使用「一品花雕雞」的品牌商標。

蔡啟漢於二○○六年八月,發現王在微風廣場附近另開一家新店名為「一品原創花雕雞」,憤而控王侵犯商標權,王春華乃被台北地檢署依違反商標法起訴,台北地方法院二○○七年判兩商標其實不相似,王春華勝訴,蔡啟漢上訴,正名官司纏訟兩年,台北高等法院終於二審定讞,花雕雞是屬於二人和股東一起發想出來的,因此雙方都有使用權,沒有惡意侵權,且『原創花雕雞』多了原創2字,登記的商標不同,因此獲得勝訴,擁有合法商標權,此案自此終結不得上訴,「一品花雕雞」蔡啟漢表示對方已經改名,願接受判決。擁有多家直營分店的『原創花雕雞』,將免於更名換招牌的困擾。



 


加盟連鎖業類似商標爭議實務案例(一)

在網路上專賣吐司的「愛戀65℃」團購熱門商店,這間專賣吐司的愛戀65℃工作室,卻遭到知名加盟連鎖咖啡店85℃認為相似度如此高,消費者易發生混淆,控告愛戀65℃商標侵權。85℃連鎖咖啡業者認為,LOGO商標裡頭也有個度C,且兩邊的2個數字,都是一高一低,相似度非常高,只是數字65和85不一樣而已,易讓消費者發生混淆。

然而智慧財產局卻持和85℃加盟連鎖咖啡不同的看法,駁回85℃控告愛戀65℃商標侵權告訴,原因是兩者LOGO商標可明顯區隔有不同之處,顏色不同且一家是賣咖啡,另一家是賣土司,消費者理應不會發生混淆,85℃連鎖咖啡得知駁智慧財產局駁回控告商標侵權告訴結果後,決定放棄上訴,85℃連鎖咖啡繼續賣咖啡點心麵包仿,專賣吐司的愛戀65℃工作室繼續在網路上專賣吐司。

 

加盟連鎖業類似商標爭議實務案例(二)

主打中低價位有多家咖啡連鎖店的金鑛連鎖企業公司,以「金鑛」為註冊商標的金礦咖啡,認為同行的「台灣金礦」企業公司未經同意,涉嫌侵害他們公司商標權益,提告索賠。

智慧財產法院100年4月判決,認定金鑛咖啡,中文「鑛」是金字旁,英文「crown & fancy」;台灣金礦咖啡,礦這個字,中文「鑛」是石字旁,英文是「crown & pt」,兩者中文名稱相似,英文名字也雷同,易造成消費者混淆,且都是賣咖啡糕點,因金礦公司先取得商標權,「台灣金礦」註冊時間較晚,因此判決「台灣金礦」公司須賠償七十萬,全案還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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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連鎖業類似商標爭議實務案例(三)

一家在台北市寧記火鍋店為了寧記註冊商標問題鬧上法院,堅稱創始老店寧記火鍋店負責人提告,認為名字雖然都一樣是寧記,兩家毫無關聯,他原本就在四川廚師蔣陵寧研發的麻辣火鍋店下學了一身工夫,84年頂讓盤下原本的火鍋店,中華寧記不僅侵犯我的商標權,又開放加盟,更是侵權。而中華寧記認為「寧記」名號是靠中華寧記裝潢新潮開發多款商品打響所致。

兩家寧記為註冊商標鬧雙包打官司一打10年,原本判決認定2家都可使用「寧記」招牌,最高行政法院於100年3月判定,兩家商標近似,寧記火鍋店84年5月註冊商標,中華寧記86年註冊,先登記先搶先贏,商標權傾向屬於註冊比較早的光復南路這家寧記火鍋店所有,較晚86年註冊申請的中華寧記可能得撤銷,但全案可再上訴,預期中華寧記應會再打官司救濟,寧記爭商標權案恐怕還得繼續纏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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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機歹,有些店家會想在店內閒置空間擺放電玩機具,藉以增加收入並招來顧客。然依娛樂稅法第7條規定無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執照的商家,是不得經營電子遊戲機台。賣場如附設或提供場地供人擺設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玩具機,或類似販賣機供人娛樂者,提供娛樂設施人應依規定,向所轄稅捐機關辦理娛樂業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不然一旦被檢舉或被查獲將會被開單罰款。

一般店家行號如與提供娛樂設施人簽訂契約,出租場地供擺設電動玩具並向使用者收費,應由提供娛樂設施單位(店家行號本身即為提供娛樂設施人),辦理娛樂業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提供娛樂設施人如未依規定,向所轄稅捐機關辦理娛樂業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經查獲者稅捐機關將依違反第七條規定,按娛樂稅法第12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沒有辦理登記的店家,應儘早辦理登記,以免被稅捐單位開單懲處,因小失大。

娛樂稅第二條
娛樂稅,就左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
 一、電影。
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四、各種競技比賽。
五、舞廳或舞場。
六、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第七條
凡經常提供依本法規定應徵收娛樂稅之營業者,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

第八條
凡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第十二條
違反第七條規定,未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三條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係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通知其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其負責人。

時機歹,有些店家會想在店內閒置空間擺放電玩機具,藉以增加收入並招來顧客。然依娛樂稅法第7條規定無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執照的商家,是不得經營電子遊戲機台。賣場如附設或提供場地供人擺設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玩具機,或類似販賣機供人娛樂者,提供娛樂設施人應依規定,向所轄稅捐機關辦理娛樂業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不然一旦被檢舉或被查獲將會被開單罰款。

一般店家行號如與提供娛樂設施人簽訂契約,出租場地供擺設電動玩具並向使用者收費,應由提供娛樂設施單位(店家行號本身即為提供娛樂設施人),辦理娛樂業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提供娛樂設施人如未依規定,向所轄稅捐機關辦理娛樂業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經查獲者稅捐機關將依違反第七條規定,按娛樂稅法第12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沒有辦理登記的店家,應儘早辦理登記,以免被稅捐單位開單懲處,因小失大。

娛樂稅第二條
娛樂稅,就左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
 一、電影。
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四、各種競技比賽。
五、舞廳或舞場。
六、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第七條
凡經常提供依本法規定應徵收娛樂稅之營業者,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

第八條
凡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第十二條
違反第七條規定,未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三條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係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通知其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其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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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某餐廳平日每人299元,假日每人399元,98年元月2日放假以假日收費,10日彈性上班,餐廳依消保法應比照平日收299元,餐廳仍照假日收399元,本就不對。

2日彈性休假,10日要補上班,補上班之日應視為非假日平日收費,然許多餐廳兩天2日及10日卻都比照假日時段收費,涉欺罔消費者違反消保法,消費者若有遇到此情形,消費者可憑消費收據、發票等憑證向消保官申訴,要求商家退還依假日多收費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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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某餐廳平日每人299元,假日每人399元,98年元月2日放假以假日收費,10日彈性上班,餐廳依消保法應比照平日收299元,餐廳仍照假日收399元,本就不對。

2日彈性休假,10日要補上班,補上班之日應視為非假日平日收費,然許多餐廳兩天2日及10日卻都比照假日時段收費,涉欺罔消費者違反消保法,消費者若有遇到此情形,消費者可憑消費收據、發票等憑證向消保官申訴,要求商家退還依假日多收費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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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新制98年1月11日上路後,全國各地衛生局派員稽查餐飲、醫院、網咖業者,25縣市衛生局針對餐飲店、商場、旅館、室內工作場所、休閒娛樂等禁菸場所展開稽查取締,在菸害防制法新制實施首日,行政院衛生署公布0石0分到15時30分止的統計資料,全國禁菸場所共有22家不合格,其中以商場最多;販菸場所違規有4家。

根據各地縣市政府的稽查結果,北台灣基隆方面,即有大賣場被開罰;台中市1家大賣場的違反菸品單一品項只能展示最小販賣單位的規定,被開1萬元的罰單;彰化鹿港鎮1家便利商店,販賣菸品放置在玻璃櫃內,陳列方式違規,被開1萬元罰單;高雄鳳山市1家便利超商及1家檳榔攤違規,被開單告發;台東縣1家旅館在室內擺設菸灰缸,且菸灰缸上留有菸蒂,被開1萬元罰單。

根據菸害防制法新規定,吸菸者在禁菸場所吸菸罰2000元到1萬元。所有禁菸場所入口處及適當地點應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提供與吸菸有關的器物,違反的業者罰新台幣1到5萬元。另販菸場所違反展示規定也處1到5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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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新制98年1月11日上路後,全國各地衛生局派員稽查餐飲、醫院、網咖業者,25縣市衛生局針對餐飲店、商場、旅館、室內工作場所、休閒娛樂等禁菸場所展開稽查取締,在菸害防制法新制實施首日,行政院衛生署公布0石0分到15時30分止的統計資料,全國禁菸場所共有22家不合格,其中以商場最多;販菸場所違規有4家。

根據各地縣市政府的稽查結果,北台灣基隆方面,即有大賣場被開罰;台中市1家大賣場的違反菸品單一品項只能展示最小販賣單位的規定,被開1萬元的罰單;彰化鹿港鎮1家便利商店,販賣菸品放置在玻璃櫃內,陳列方式違規,被開1萬元罰單;高雄鳳山市1家便利超商及1家檳榔攤違規,被開單告發;台東縣1家旅館在室內擺設菸灰缸,且菸灰缸上留有菸蒂,被開1萬元罰單。

根據菸害防制法新規定,吸菸者在禁菸場所吸菸罰2000元到1萬元。所有禁菸場所入口處及適當地點應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提供與吸菸有關的器物,違反的業者罰新台幣1到5萬元。另販菸場所違反展示規定也處1到5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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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97年12月24日第894次委員會議決議修正「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之處理原則」(如附件)。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國內連鎖加盟經營方式發展迅速,營業範疇遍及各行各業,為促進加盟體系重要交易資訊之透明化,維護加盟事業市場之交易秩序,於88年通過頒布、92年修正本處理原則,惟該處理原則自前次修正以來,迄今業已逾4年,產業經營型態不斷翻新,故於本(97)年度進行檢討及修法作業。  
  公平交易委員會並表示,本次修正重點主要針對加盟經營關係定義中「支付一定代價」類型明確化,並將經銷、代銷及寄售等易與「加盟」混淆之零售模式排除適用,以契合目前業界實務,並將有助於相關事業配合遵循。另就本處理原則之重點應揭露之資訊項目,將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查詢到的公開資訊刪除;新增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內加盟業主所有加盟店之事業名稱及營業地址得以電子文件替代之規定,此外,明訂民事賠償責任之法律效果等。
  公平交易委員會同時表示,因該處理原則之性質僅係例示若干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可能牴觸公平交易法之行為態樣,至於個案之處理,仍須就具體事實個別認定。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之處理原則 

88.06.02.第359次委員會議通過
92.11.20.
第628次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2.11.25.
公壹字第0920010929號令發布
94.1.13.
第688次委員會議修正名稱及第1點
94.2.24.
公法字第0940001302號令發布
97年12月24日第894次委員會議通過

一、(目的)

為確保加盟事業之公平競爭,避免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過程中,隱匿重要交易資訊,影響連鎖加盟之交易秩序,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名詞定義一)

本處理原則所稱加盟經營關係,係指一事業透過契約之方式,將商標或經營技術等授權他事業使用,並協助或指導他事業之經營,而他事業對此支付一定對價之繼續性關係。

前項所稱支付一定對價,係指他事業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使其生效,所支付予加盟業主或關係人之加盟金、權利金、教育訓練費及購買商品或服務、資本設備等費用。但不包括基於轉售或出租用途,以相當或低於批發價購買商品或服務所支付之對價。

三、(名詞定義二)

本處理原則所稱加盟業主,係指在加盟經營關係中提供商標或經營技術等,協助或指導加盟店經營之事業;所稱加盟店,係指在加盟經營關係中,接受加盟業主協助或指導,並對加盟業主支付一定對價之他事業。

四、(應揭露資訊項目)

加盟業主應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十日前,向交易相對人提供下列事項之書面說明資料:

(一)加盟業主之事業名稱及開始經營加盟業務之日期。

(二)加盟業主負責人及主要業務經理人之姓名及從事相關事業經營之資歷。

(三)加盟業主於簽立加盟契約前及加盟契約存續期間所收取之加盟權利金及其他費用,其項目、金額、計算方式、收取方法及返還條件。

(四)加盟業主授權加盟店使用之智慧財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其申請審查或取得之時點、權利內容、有效期限及加盟店使用之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

(五)加盟業主提供加盟店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等事項之內容與方式。

(六)加盟業主對加盟店與其他加盟店或自營店之間營業區域之經營方案。

(七)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內加盟業主所有加盟店之事業名稱及營業地址,及加盟業主上一會計年度全國及該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加盟店及終止加盟契約數目之統計資料。     

(八)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加盟業主與加盟店間經營關係之限制。

(九)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

  前項第七款之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內加盟業主所有加盟店之事業名稱及營業地址,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五、(契約事前審閱期間)

加盟業主於簽立與加盟經營關係有關之書面契約前,給予交易相對人至少五天之契約審閱期間。

六、(法律效果)

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交易過程中,違反本規範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涉有隱匿或遲延揭露重要交易資訊之情事,對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之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加盟業主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除依法須負行政責任外,加盟店並得循同法第五章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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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老店」、「50年老店」、「百年老店」招牌,確實可招徠到不少客人,但是如果誤用或虛假不真實,將會引來公平會的開罰。「金園排骨」與「金軒排骨」分別號稱是「50年老店」,在98年年初被公平會以廣告不實分別處以新台幣20萬元罰款。

公平會認定「金園排骨」與「金軒排骨」配方雖系出同門(傳說中的西門町傳奇、也就是真正的50年老店金園排骨),但只能說,口味與原設立的50年老店相符,擁有50年老店的味道,但卻不是原來西門町所創立的老店事業主體的延續,認定上是獨立不同的事業主體。

 

以下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廣告不實!金園排骨公司罰2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8年元月7日第896次委員會議決議,金園排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園排骨公司)於招牌刊載「50年老店 西門町傳奇 金園排骨」,就其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除命渠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金園排骨公司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金園排骨公司南港店店招「50年老店 西門町傳奇 金園排骨」予人之印象,係該公司所經營之金園排骨於50年前在西門町成立且口味如同成立當時或已持續在西門町經營50年之歷史。根據88年金園排骨公司負責人陳秋鈴與西門町約50年老店「金園排骨」創辦人胡陳金之補充加盟契約,已取得案關排骨醃料之配方,是就該公司販售之排骨口味,或可認與原金園排骨胡陳金之口味相符,然金園排骨公司係92年設立,而非胡陳金女士於西門町所創立金園排骨事業主體之延續,應認係二家獨立不同之事業主體;即便向前追溯至該公司負責人(即陳秋鈴)以個人名義加盟胡陳金之「金園排骨」,亦屬88年之情事,倘以該年起算,金園排骨公司營運迄今僅約9年餘,縱陳秋鈴與被處分人確實使用原胡陳金之「金園排骨」醃料配方,且曾參與加盟「金園排骨」之經營,並取得「金園排骨」之案關商標,然並不能等同該公司曾於西門町經營之事實,況其從未在西門町有營業之事實(加盟時期亦僅限於桃園地區),更不足以證明金園排骨公司之事業經營迄今已存續 50 年,故該公司於南港店店招宣稱「50年老店 西門町傳奇 金園排骨」與事實不符。
  公平會最後表示,經審酌金園排骨股份有限公司行之違法動機、危害程度、違法情節、營業規模及違法後態度等情形,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金園排骨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廣告不實!威軒食品行罰20萬元、鼎邦食品行罰15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7)日第896次委員會議決議,威軒食品行與鼎邦食品行於百貨公司美食街之招牌、菜單與候餐號碼牌刊載「金軒排骨 五十年老店 西門町 傳承西門町~懷念的排骨味」、「西門町50年老店~懷念的排骨味」、「金軒排骨 西門町五十年老店 正宗口味」就其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除命渠等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威軒食品行新臺幣20萬元罰鍰、鼎邦食品行新臺幣1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金軒排骨 五十年老店 西門町 傳承西門町~懷念的排骨味」、「西門町50年老店~懷念的排骨味」、「金軒排骨 西門町五十年老店 正宗口味」係威軒食品行與鼎邦食品行分別於新光三越百貨南西店、新光三越百貨A8館與環亞生活購物廣場櫃位之招牌、菜單與候餐號碼牌刊登,案關廣告等予人之印象係金軒排骨已在臺北西門町設立50年,其所販售之排骨口味也因有50年之歷史而更具吸引力。復據威軒食品行與鼎邦食品行表示,該2家食品行於百貨公司美食街所使用之專櫃名稱、商標(即金軒)與排骨料源皆來自張美霞,按張美霞係於73年方簽訂合夥契約加盟西門町約50年老店「金園排骨」,並於同年成立新今園小吃店,92年以新今園小吃店張美霞名義申請「金軒」標章獲准,縱以經驗傳承而論,或可認張美霞提供給威軒食品行與鼎邦食品行之排骨口味確實為原設立在西門町「金園排骨」之排骨口味,惟張美霞加入合夥開設經營之「金園排骨」始於73年,而非50年前,況「金軒」商標係92年註冊,威軒食品行與鼎邦食品行成立時間分別是92年與94年,並由張美霞授權使用「金軒」商標,案關廣告卻宣稱「金軒排骨 五十年老店 西門町 傳承西門町~懷念的排骨味」、「西門町50年老店~懷念的排骨味」、「金軒排骨 西門町五十年老店 正宗口味」,已使人誤認金軒排骨曾在西門町經營,且有50年之歷史,核屬虛偽不實與引人錯誤之表示。
  公平會最後表示,經審酌威軒食品行與鼎邦食品行之違法動機、危害程度、違法情節、營業規模及違法後態度等情形,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分別處威軒食品行新臺幣20萬元罰鍰、鼎邦食品行新臺幣1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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