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某餐廳平日每人299元,假日每人399元,98年元月2日放假以假日收費,10日彈性上班,餐廳依消保法應比照平日收299元,餐廳仍照假日收399元,本就不對。

2日彈性休假,10日要補上班,補上班之日應視為非假日平日收費,然許多餐廳兩天2日及10日卻都比照假日時段收費,涉欺罔消費者違反消保法,消費者若有遇到此情形,消費者可憑消費收據、發票等憑證向消保官申訴,要求商家退還依假日多收費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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