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商店店員為方便補貨推車進出,反折止滑墊卻無任何警示,致使客人腳穿入反折的空隙而被絆倒,絆倒後飛跌受傷,客人因此具狀與驗傷單控告店家及店員過失傷害。檢察官認為店家及店員雖有過失,然,目視下沒有明顯瘀血,檢視醫院診斷書內容,傷勢非骨折,關節活動也沒有異狀,沒有具體生理機能及組織傷害,難證明因此反折止滑墊事件而遭受傷害,因此以不起訴被告。受傷客人不服,聲請再議,一樣再被地檢署駁回。

受傷客人仍不服再向簡易庭按鈴申告民事求償,法官認為兩週後受傷客人告知店家醫藥花費,店家當時已有支付醫藥費。事隔多月後再提醫療收據,以及因就醫所支付的車資費用,無法證明是因店家行為導致受傷所致,故不得向店家請求損害賠償,然法官酌量受傷客人身心痛楚,仍判店家應賠精神慰撫金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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