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店商家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誤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及台財稅第781142042號函規定論處,罰鍰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其罰鍰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但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
一、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或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者,並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但電子計算機不能列印買受人名稱者,得僅列印買受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二、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營業人對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除前款規定外,得免填買受人名稱及地址。但經買受人要求者,不在此限。
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之買受人者,應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四碼。但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不在此限。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以分類號碼代替品名者,應先將代替品名之分類號碼對照表,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備,異動亦同。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五百元,最高不得超過五千元。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
前項未依規定記載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連續處罰部分之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一千元,最高不得超過一萬元。
台財稅第781142042號函
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開立二聯式者應予處罰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應依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論處。
××化工及××藥品二公司銷售貨物與小規模營業人,既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亦均未載明買受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應依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營業人依規定應開立三聯式發票,誤開為二聯式發票,是否有違反稅法規定?
依現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但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另依據財政部78年3月16日台財稅第781142042號函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論處。
該局在查核某甲公司案件時,發現該公司銷售貨物與小規模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以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核違反上開法條規定開立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之情事,而被處以該張發票銷售額1%之罰鍰。
該局再三提醒營業人,依規定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誤開為二聯式統一發票,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是以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尚須按買受人身分,係營業人或非營業人據以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或二聯式統一發票,以免誤觸法令受罰。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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