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xon Co., Ltd.(下稱Nexon公司)取得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橘子公司)之股份,達遊戲橘子公司有表決權股份三分之一以上,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經公平會調查發現,截至101年4月16日為止,Nexon公司持有遊戲橘子公司已公開發行股份比例達34.6%,應依照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Nexon公司應於結合前向公平會提出申報,惟Nexon公司並未於結合前提出申報。

公平會除依照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命Nexon公司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個月內為必要之改正,並依公平交易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併處Nexon公司90萬元罰鍰。

藉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事業結合,且達公平交易法第11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報,以免事後衍生不必要違法爭議。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6條

本法所稱結合,謂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與他事業合併者。
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者。
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者。
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者。
計算前項第二款之股份或出資額時,應將與該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所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

公平交易法第7條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
前項所稱聯合行為,以事業在同一產銷階段之水平聯合,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為限。
第一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同業公會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為第二項之水平聯合。
 

公平交易法第11條
事業結合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者。
二、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者。
三、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者。
前項第三款之銷售金額,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就金融機構事業與非金融機構事業分別公告之。

事業自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其提出完整申報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得為結合。但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將該期間縮短或延長,並以書面通知申報事業。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但書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對於延長期間之申報案件,應依第十二條規定作成決定。

中央主管機關屆期未為第三項但書之延長通知或前項之決定者,事業得逕行結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逕行結合:
一、經申報之事業同意再延長期間者。
二、事業之申報事項有虛偽不實者。

公平交易法第11-1條
前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左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已持有他事業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再與該他事業結合者。
二、同一事業所持有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事業間結合者。
三、事業將其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財產或可獨立營運之全部或一部營業,讓與其獨自新設之他事業者。
四、事業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但書或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收回股東所持有之股份,致其原有股東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


公平交易法第13條
事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而為結合,或申報後經中央主管機關禁止其結合而為結合,或未履行前條第二項對於結合所附加之負擔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合、限期命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事業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所為之處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解散、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公平交易法第 40條
事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而為結合,或申報後經中央主管機關禁止其結合而為結合,或未履行第十二條第二項對於結合所附加之負擔者,除依第十三條規定處分外,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事業結合有第十一條第五項但書第二款規定之情形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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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Nexon公司取得遊戲橘子公司超過三分之一股份,應申報結合而未申報違反公平法罰9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7月4日第1078次委員會議通過,Nexon Co., Ltd.(下稱Nexon公司)取得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橘子公司)之股份,達遊戲橘子公司有表決權股份三分之一以上,應申報結合而未申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公平會除命Nexon公司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個月內為必要之改正,併處90萬元罰鍰。   公平會接獲檢舉稱,Nexon公司取得遊戲橘子公司超過三分之一股份,應申報結合而未申報,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規定。

經過公平會調查發現,截至101年4月16日為止,Nexon公司持有遊戲橘子公司已公開發行股份比例達34.6%。復據經濟部工業局提供之線上遊戲產業營收資料顯示,100年國內線上遊戲市場產值約為194.26億元,公平會按照遊戲橘子公司100年於臺灣地區線上遊戲合併營業收入占同年度國內線上遊戲市場總產值之比例計算,遊戲橘子公司於我國線上遊戲市場之占有率為28.53%。  

公平會指出,「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係公平交易法第6條1項第2款規定之結合型態,另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應於結合前向該會提出結合申報。本案Nexon公司持有遊戲橘子公司已公開發行股份比例達34.6%,業已合致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事業結合。而遊戲橘子公司於我國線上遊戲市場之占有率約28.53%,也已經超過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之結合申報門檻。依照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Nexon公司應於結合前向公平會提出申報,惟Nexon公司並未於結合前提出申報。  

公平會決議認為,Nexon公司與遊戲橘子公司結合,應申報而未申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公平會除依照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命Nexon公司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個月內為必要之改正,並依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併處Nexon公司90萬元罰鍰。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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