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xon Co., Ltd.(下稱Nexon公司)取得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橘子公司)之股份,達遊戲橘子公司有表決權股份三分之一以上,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經公平會調查發現,截至101年4月16日為止,Nexon公司持有遊戲橘子公司已公開發行股份比例達34.6%,應依照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Nexon公司應於結合前向公平會提出申報,惟Nexon公司並未於結合前提出申報。
公平會除依照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命Nexon公司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個月內為必要之改正,並依公平交易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併處Nexon公司90萬元罰鍰。
藉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事業結合,且達公平交易法第11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報,以免事後衍生不必要違法爭議。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Nexon公司取得遊戲橘子公司超過三分之一股份,應申報結合而未申報違反公平法罰9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7月4日第1078次委員會議通過,Nexon Co., Ltd.(下稱Nexon公司)取得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橘子公司)之股份,達遊戲橘子公司有表決權股份三分之一以上,應申報結合而未申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公平會除命Nexon公司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個月內為必要之改正,併處90萬元罰鍰。 公平會接獲檢舉稱,Nexon公司取得遊戲橘子公司超過三分之一股份,應申報結合而未申報,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規定。
經過公平會調查發現,截至101年4月16日為止,Nexon公司持有遊戲橘子公司已公開發行股份比例達34.6%。復據經濟部工業局提供之線上遊戲產業營收資料顯示,100年國內線上遊戲市場產值約為194.26億元,公平會按照遊戲橘子公司100年於臺灣地區線上遊戲合併營業收入占同年度國內線上遊戲市場總產值之比例計算,遊戲橘子公司於我國線上遊戲市場之占有率為28.53%。
公平會指出,「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係公平交易法第6條1項第2款規定之結合型態,另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應於結合前向該會提出結合申報。本案Nexon公司持有遊戲橘子公司已公開發行股份比例達34.6%,業已合致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事業結合。而遊戲橘子公司於我國線上遊戲市場之占有率約28.53%,也已經超過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之結合申報門檻。依照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Nexon公司應於結合前向公平會提出申報,惟Nexon公司並未於結合前提出申報。
公平會決議認為,Nexon公司與遊戲橘子公司結合,應申報而未申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公平會除依照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命Nexon公司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個月內為必要之改正,並依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併處Nexon公司90萬元罰鍰。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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