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報虛報薪資所得稅法實務及案例-列報員工薪資支出應保存僱用事實及給付證明-開店創業加盟知識庫
列報員工薪資支出應保存僱用事實及給付證明
一公司被檢舉虛報其年度薪資所得28萬元,經分局函請該公司提示足資證明甲君任職事實及支付薪資等相關文件供核,該公司僅書面說明甲君確實在公司上班,無法提示甲君的差勤打卡紀錄、勞、健保資料及確實給付薪資等相關證明文件,故剔除該公司該年度列報甲君的薪資費用,補徵所漏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營利事業應依規定列報薪資支出,除須員工確實任職於該營利事業外,並應保存員工領取薪資收據或簽收的資料,如係由銀行轉帳存入員工帳戶,應保存經銀行蓋章證明的存入清單,證明相關支出確由公司支應。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列報員工的薪資支出,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倘若經國稅局查明無給付薪資事實,屬虛列成本、費用或損失致短漏報所得者,除補徵所漏稅額外還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罰鍰。
營利事業虛報薪資費用如經查獲將遭補稅另裁罰所漏稅額2倍
營利事業如虛報薪資費用,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一經查獲將依法補稅並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查調年度所得資料清單時,發現自己除被任職之A公司列報薪資所得外,尚有另一家B公司申報其薪資所得600,000元,因其從未於B公司工作,故向國稅局提出檢舉。經查核發現,B公司雖提出甲君年度薪資明細表,列有甲君薪資所得600,000元、伙食費28,800元及加班費50,000元,惟無法提示薪資給付證明、出勤紀錄及勞健保加退保明細等資料佐證甲君確於該公司任職,乃認定B公司虛報薪資費用,併同剔除甲君之伙食費及加班費,合計剔除B公司營業費用計678,800元,除依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計算其漏稅額外,另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如實申報員工薪(工)資所得,千萬不可利用人頭虛報薪資費用,因每年5月份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常有民眾查調個人所得資料時,發現營利事業填載不實薪資金額,或發現不明單位列報其薪資所得,進而向國稅局查明或提出檢舉,若經查獲將依法補稅並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以下 短報虛報薪資所得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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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110條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不適用前項規定。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財政部67/05/24台財稅第33378號函
一、營利事業列支職工之薪資,經職工提出異議(檢舉或陳情),如經查明確有虛報情事,或雖經該營利事業否認,但被害人所提證據確鑿,應依所得稅法110條規定處罰,並就涉嫌偽造文書部分移送法辦。至經查明並無虛報情事者,既無法證明其有犯罪事實,雖檢舉人或陳情人仍持異議,亦不宜遽予移送法辦。
二、稽徵機關對營利事業列支職工之薪資,經查明確有虛報情事,認有觸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等之嫌疑,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告發時,應敘明犯罪嫌疑之事實,並檢具有關證據,移請司法機關偵辦。
三、營利事業虛報工資經被害人檢舉之案件,應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之該管稽徵機關審查後,分別依所得稅法及刑法有關條文規定移送管轄法院偵辦。(財政部67/05/24台財稅第33378號函)
短報虛報薪資所得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虛報薪資營業虧損雖無應納稅額仍要受罰
一公司已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人檢舉浮報薪資,經國稅局調查後,該公司無法提示相關證明資料,認定其浮報甲君薪資,並剔除該筆浮報薪資支出30萬元,雖該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營業虧損100萬元,經減除該筆薪資支出30萬元後,重行核定所得額為虧損70萬元,並無應納稅額,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30萬元,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計算之金額,處2倍以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為節省些微稅捐例如虛報薪資,雖因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但仍會遭補稅另裁罰所漏稅額2倍受罰。
短報虛報薪資所得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營利事業經查獲虛報薪資核定所得虧損仍應受罰
營利事業經檢舉虛報薪資,如經查證確有虛報情事,縱使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剔除虛報之薪資支出後仍為虧損,雖無應納稅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
另依財政部67/05/24台財稅第33378號函 解釋一、營利事業列支職工之薪資,經職工提出異議(檢舉或陳情),如經查明確有虛報情事,或雖經該營利事業否認,但被害人所提證據確鑿,應依所得稅法110條規定處罰,並就涉嫌偽造文書部分移送法辦。
至經查明並無虛報情事者,既無法證明其有犯罪事實,雖檢舉人或陳情人仍持異議,亦不宜遽予移送法辦。
二、稽徵機關對營利事業列支職工之薪資,經查明確有虛報情事,認有觸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等之嫌疑,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告發時,應敘明犯罪嫌疑之事實,並檢具有關證據,移請司法機關偵辦。
三、營利事業虛報工資經被害人檢舉之案件,應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之該管稽徵機關審查後,分別依所得稅法及刑法有關條文規定移送管轄法院偵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列支職工之薪資應遵守所得稅法之規定外,以免受罰。
短報虛報薪資所得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營利事業經查獲虛報薪資,核定所得額為虧損,仍應受罰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檢舉虛報薪資,如經查證確有虛報情事,縱使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剔除虛報之薪資支出後仍為虧損,雖無應納稅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
國稅局指出,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經人檢舉虛報薪資,並經該局查證屬實,乃剔除該筆虛報薪資支出800,000元,惟甲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減除該筆薪資支出後,核定全年所得額仍為虧損。甲公司雖無應納稅額,但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報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
故仍應就甲公司短漏報所得額800,000元依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核算,按所漏稅額136,000元(短漏報所得額800,000元×稅率17%),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但罰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短報虛報薪資所得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新鮮人求職學生打工小心淪為不肖業者虛報薪資對象
有些不肖業者,往往利用社會新鮮人或學生涉世未深、社會經驗不足,急於尋找工作的心理,要求求職者要將個人身分證件及私章交付給雇主及會計人員使用,開立不實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方式,虛增營業成本或費用,藉以達到逃漏稅之目的。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按營利事業列支職工之薪資應遵守所得稅法之規定,若經調查開立不實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屬實,虛報者除補徵本稅外亦將依所得稅法110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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