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暑假期間(自即日起至8月31日止),臺北市政府執行「101年度暑期少年出入場所消防安全加強措施專案計畫」,針對青少年及學生經常出入場所加強消防安全檢查;在抽查的6家場所中,共稽查6家場所,其中5家符合規定,僅有1家位於松壽路12號9樓百貨公司樓上著名夜店「CLUB MYST」,核定的容留人數為748人,而現場竟多達912人,收留人數明顯多出規定1百多人,且已是第2次被查到,將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及80條規定處其使用人或所有權人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處以較高罰鍰之處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在暑假期間對公共安全維護應有更高的自主管理意識,切勿抱著僥倖的態度,除了落實容留人數的管制外,切記逃生通道不可堆積雜物、安全門不可以上鎖或堵塞,以免火災時阻礙避難逃生功能。


相關法律條文


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依第八十一條劃定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地區,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都市計畫法第八十條 
不遵前條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臺北市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規則

第 一 條 為管制臺北市特定場所容留人數,以維護公共安全,增進公共利益,特依臺 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九十五條之一及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訂 定本規則。

第 二 條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 本府工務局:特定場所原核准用途及使用面積之確認,於執行公共安全 檢查時,發現有違反本規則規定者,將查核容留人數管制量之紀錄表移 由本府消防局彙整,並配合執行停止供水、供電處分及受理恢復供水、 供電申請等事宜。
二 本府建設局:特定場所營業項目之確認,於執行商業稽查時,發現有違 反本規則規定者,將查核容留人數管制量之紀錄表移由本府消防局彙整 。
三 本府警察局:臨檢查察特定場所時,發現有違反本規則規定者,將臨檢 紀錄表移由本府消防局彙整,並於相關機關檢查特定場所遇有阻礙情事 時,派員協助排除。
四 本府都市發展局:特定場所土地使用分區及組別之確認,並執行違反臺 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九十五條之一及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 第八十條規定之處分。
五 本府消防局:特定場所容留人數之核定、檢查及認定,並彙整相關機關 檢查資料,必要時邀集相關機關進行現場查核。

第 三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說明如下:
一 特定場所:係指實際從事舞廳、舞場、酒家、酒吧、飲酒店、視聽歌唱 、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其 他類似場所。
二 本規則所列有關建築技術及防火設計用語,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及各類場 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置標準)用語定義之規定。
三 容留人數:係指特定場所顧客人數、從業員工人數及其他在場人數之合 計。
四 容留人數樓地板面積:係指特定場所實際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計。

第 四 條 特定場所容留人數,應依容留人數管制量計算表(附表一),核算其管制量 。 特定場所達設置標準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須增設避難器具者,應依本規則核 定之容留人數管制量,依法增設。

第 五 條 經營特定場所之業者,應向本府消防局申報核定容留人數管制量;其核定之 容留人數管制量如計算基礎有變動時,致須重新核算容留人數時,亦同。
前項申報表格式,如附表二。
本府消防局於接獲前項申報後,必要時得邀集相關機關進行現場查核。

第 六 條 經營特定場所之業者,應於主要營業入口明顯處設置容留人數標示牌及現場 已滿告示牌;其規格、標示字樣及內容依附表三規定設置。

第 七 條 經營特定場所之業者,於容留人數已達管制量時,應依容留人數標示牌所載 容留人數管制量進行管制,並於主要營業出入口設置現場已滿告示牌,以告 知消費者。

第 八 條 經營特定場所之業者違反下列事項之一者,本府消防局應予以書面勸導並輔 導其於一定期限內改善:
一 未申報容留人數管制量者。
二 未設置容留人數標示牌及現場已滿告示牌者。
三 容留人數標示牌及現場已滿告示牌規格、標示字樣、內容不符者。
四 容留人數管制量標示不實者。
經營特定場所之業者未依本規則核算之容留人數管制量進行管制時,依臺北 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九十五條之一規定,得禁止其超額使用,如拒不 改善者,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規定辦理;必要時,並得依行 政執行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直接強制疏散及禁止進入。

第 九 條 本府相關機關於查獲特定場所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時,得要求改善,並將改 善及檢查情形於紀錄表上詳載函送本府消防局進行書面輔導改善,如拒不改 善者,由本府消防局邀集相關機關成立稽查小組進行密集檢查及人數清點, 經查獲超過容留人數管制量時,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本府相關機關於查獲特定場所違反前條第二項規定時,得要求改善,並將改 善及檢查情形於紀錄表上詳載函送本府消防局彙整,本府消防局即製表送本 府都市發展局開立處分書。

第 十 條 特定場所於執行停止供水、供電屆滿三個月後,並繳清違規罰鍰,且未被查 獲違反本規則相關規定者,得申請恢復供水、供電。

第 十一 條 主管機關對於舉辦展覽、表演等臨時大量聚集人潮之室內場所,為維護公共 安全,得經指定後準用本規則之規定。
前項指定場所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權責機關,負責容留人數之管理;其無 權責機關者,以本府消防局為權責機關。

第 十二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起施行。但第八條至第十條規定,自發布日起六個月後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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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臺北市無預警稽查特定場所容留人數 1家超收百餘人

現在已是7月中旬,各種考試已進入尾聲,而暑假才開始不久,為確保青少年及學生在這段期間活動空間的公共安全,臺北市政府在7月6日深夜針對市內特定營業場所進行無預警聯合稽查行動;在抽查的6家場所中,僅有1家收留人數明顯多出規定1百多人,且已是第2次被查到,消防局表示,將建議處以較高罰鍰之處分,以宣示市府執法及維護公共安全的決心。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指出,這是在暑假期間(自即日起至8月31日止),執行「101年度暑期少年出入場所消防安全加強措施專案計畫」,針對青少年及學生經常出入場所加強消防安全檢查。

7月6日星期五深夜的抽查行動,也是這個暑假期間的第一波行動,從6日深夜23時至7日凌晨3時,由消防局、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工程處、警察局、商業處、研考會等相關局處共同組成聯合稽查小組,針對特定場所進行無預警聯合稽查行動。6日晚間的行動中,共稽查6家場所,其中5家符合規定,而位於松壽路12號9樓百貨公司樓上著名夜店「CLUB MYST」,核定的容留人數為748人,而現場竟多達912人,明顯違反規定。

消防局指出,這次稽查的對象以夜店居多,包括大安區「LUXY」、松山區「PASOUL」等大型夜店都在此次的抽查對象中;其中違反規定的「CLUB MYST」夜店(商業登記為吸元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已經是第2次遭稽查未依「臺北市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規則」核算之容留人數進行管制,第1次是在去年12月聖誕前夕,也是因為現場容留人數超過核定範圍,被稽查人員要求立即清場以改善超額使用情形。依「臺北市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規則」,「CLUB MYST」這次的違規將由都市發展局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及80條規定處其使用人或所有權人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而且這是第2次違規,消防局表示將建議處以較高罰鍰之處分,以宣示市府執法及維護公共安全的決心。

基於維護臺北市公共場所人身安全考量,限制建築物空間使用容量確有其必要性,臺北市政府於90年訂定「臺北市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規則」,將舞廳、舞場、酒家、酒吧、飲酒店、視聽歌唱場所及5000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納入管理,並於暑假、歲末聖誕節與跨年期間聯合市政府相關局處加強辦理稽查工作,以強化特定場所之公共安全。

此外,稽查中若發現場所違反土地使用分區規定、安全門上鎖或堵塞、逃生通道堆積雜物、防火避難設施不合格現象,將要求業者立即改善,拒不改善者,由都市發展局及建築管理處依相關法規裁罰;消防安全設備不符合規定者,當場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要求業者儘速改善,並列入追蹤管制直至改善完成為止。

消防局進一步提醒業者,在暑假期間對公共安全維護應有更高的自主管理意識,切勿抱著僥倖的態度,除了落實容留人數的管制外,切記逃生通道不可以堆積雜物、安全門不可以上鎖,以免火災時阻礙避難逃生功能。

消防局同時提醒青少年及學生朋友,在放假期間前往公共場所消費時,應先了解逃生路徑,注意逃生通道是否暢通,並配合業者管制容留人數,當人數已達管制量時,請勿再進入場所消費,以免萬一發生事故時,造成重大傷亡;若發現業者有違規情形,可撥市民服務專線:1999,市府話務中心隨時有專人提供服務,以保障市民在公共場所的消費安全。

以上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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