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租賃契約之成立,只須雙方當事人對於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與租金等租賃要件彼此口頭承諾,即得成立生效。房東就要依民法第四百二十三條要將符合雙方事前所約定之房屋交付給房客使用,而房客亦須依民法第四百三十九條約定支付租金予房東之義務,所以無論租賃契約是以口頭承諾或書面訂立(打契約),只要符合要件即得有效成立,房客雙方皆須同受租賃契約之拘束。
然而實務上,如沒留下書面證據,到時如承諾事項未能履行,口說無憑下將會有不少紛爭,所以白紙黑字簽一份書面的租賃契約亦可減少日後法律關係上之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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