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店創業想找人幫忙記帳或申報營業稅,需依法找合法可受託處理會計事務廠商,依商業會計法第5條規定公司委託外部人員代為記帳,但限於下面3類內,否則即屬違法,被查獲違法受託者也會被處罰金或1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可受託處理會計事務人如下:

1.會計師(具會計師執照且向財政部辦理會計師登錄,受會計師法管理之人)
2.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目前從缺)
3.商業會計法公布施行前已從事代客記帳事務,且有報繳該項所得者(得繼續執業至依法
取得資格之法公布施行後七年止),此為一暫時性條款。

商業會計法第5條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設置會計人員辦理之。
公司組織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在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在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過
半數同意;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前項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會計人員依法辦理會計事務,應受經理人之指揮監督,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辦理交代。
商業會計事務,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辦理之;其登記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商業會計法第76條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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