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路上發表對餐飲業者食物的評價及意見,是近年來網誌部落客非常流行的一種寫作模式,然開店商家若遇到網友或部落客惡評,該怎麼維護自身的權益 ? 開店商家若發現網友部落客在網路上發表未針對特定事實加以謾罵、指責,惡意批評等情事,可向部網友落客提出妨害名譽告訴。 牛肉麵店店家本依一日營額損失一千元計,刊登近兩年因此向部落客索賠求償五十萬元,但在法官勸告雙方和解,部落客同意在法庭上向牛肉麵店老闆道歉,並賠償二十萬元法官改判未針對特定事實加以評論,以妨害名譽判處拘役卅日、緩刑兩年,全案確定。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更多開店創業加盟應知稅法 or 稅法實務探討
台中市有一部落客到一家牛肉麵店用餐,事後在網誌上批評味道太鹹很難吃,有蟑螂、不衛生,牛肉麵店認為部落客惡意批評,委託律師提出妨害名譽告訴。台中地院審理法官認為部落客批評店家的言論已逾合理評論範圍,判處拘役卅日,部落客不服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時,部落客稱「味道太鹹很難吃」是個人親身體驗,環境「不衛生、有蟑螂」,是事實陳述。然衛生單位曾到該牛肉麵店稽查,並未發現有蟑螂及不衛生等情形,難以認定是適當且善意的評論。
刑法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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