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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不容易可接手頂讓一間地點非常好(捷運站旁)的咖啡店,但房東卻堅持只願和我換簽3年約,據我向旁邊店家打探側面瞭解,房東堅持的原因是是預留三年後漲租空間,我在想頂讓金75萬元,隨便在整修一下最少也破百萬,若3年後不續租給我,或是漲租幅度很大,我可要賠上頂讓金和裝修費,我到底該不該接手頂讓此店面 ?

阿甘回覆:

依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租賃契約之消滅)租賃契約到期,房東是可以提出新的規定與要求(提高租金),你不租就只好走人,因此要頂讓店面或是租店面營業的人,如果投資金額高點或是要花錢裝潢店面,為求店面之裝修費能回本,都會把合約簽訂在五年以上房東堅持三年合約。你可要好好慎重考量考量,如果你是沒開過店的新手勸你放棄這家地點非常好(捷運站旁)的店,除非你是這行的熟手,就算是熟手也要好好評估是不是能在三年期間內回本且有利潤可賺。

另外,你可再去打聽看看要讓店店家是不是就是因房東會大幅漲租這因素,而要把店面盤讓,如果是,勸你這個店點在好也不能接手頂讓,不然三年後房東大幅漲租,到時你只有替房東賺錢的份。

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租賃契約之消滅)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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